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这一文件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方面向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释放出政策红利,将为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起到积极作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必要选择。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问题突出、历史欠账较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重、资金压力大。“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500亿元,开展了25个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重大工程,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但是,在量大面广的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面前,政府财力投入有限和社会资本参与不足仍然是制约瓶颈。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
能否从生态修复中获得稳定、可持续的收益,成为社会资本投入的痛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并不是新鲜的话题,但其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这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投资回报往往周期长、收益低,产业发展也受到一定限制。对于一些具备实力但缺乏机会的社会资本而言,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既是战略机遇,也是风险挑战。只有让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既体现生态的公益属性,又实现生态的经济价值,才能让源源不断的社会资本成为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的源头活水。因此,就要以政策激励和制度保障提振市场信心,真正实现修复者受益。
一方面,要支持社会资本获得收益,保证投入的可持续。通过政策规范,让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不仅能通过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式获得收益,也能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获得合理回报。这意味着在进行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同时,还可以产生更多的收益,从而弥补生态保护修复成本,推动实现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可持续。
值得关注的是,对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形成的碳汇增量进行交易有望成为新的收益增长点。比如,在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我国首个“蓝碳”交易项目正式签署首笔5880吨碳减排量的转让协议,这是通过碳排放量交易持续维护红树林生态修复成效的典范。进一步挖掘碳汇交易巨大的潜在规模和市场价值,未来可期。
另一方面,要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机制、持续回报和合理退出机制,让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畅通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渠道,丰富参与形式,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政策和投融资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动力。
近年来,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社会资本在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安徽省淮北市绿金湖采煤塌陷地治理采用PPP方式吸纳社会资本22.2498亿元,将塌陷地变成城市中央公园,实现了解决历史问题与发展新产业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与城市规划建设相结合。又如,甘肃省古浪县八步沙林场在公司化林业产业经营机制下,通过“以农促林、以副养林、以林治沙、多业并举”,固定资产由200万元增加到现在的2000多万元。实践证明,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政策支持,社会资本的参与能够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修复者受益发挥出的正向激励作用将促进生态保护修复良性循环。生态保护修复是一项综合、长期的工作,不仅考验着修复主体的技术和资金实力,也对其把握政策规划重点、科学设立项目、合理制定方案、规范开展市场化交易等相关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社会资本要想乘政策的东风开拓蓝海,就要谋而后动、顺势而为,在竞争中抢得先机。
原标题: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要让修复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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