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非辐射类)》,详情如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非辐射类)》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61号)同时废止。乌海及周边地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同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及周边地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1〕29号)有关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非辐射类)
一、能源
列入自治区相关火电建设规划的新建燃煤(含煤矸石)火电站(不含背压机组)
列入自治区相关火电建设规划的新建燃煤(含煤矸石)热电站(不含背压机组)
二、交通运输
新建国家高速公路
国家铁路网中的新建(含增建)干线项目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三、原材料
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炼油项目
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新建煤制液体燃料生产项目(2523)
新建炼焦项目(2521,不含废气综合利用项目)
新建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新建以矿石为原料的炼铁、炼钢项目
新建以矿石为原料的有色冶炼项目;新建电解铝项目
新建以矿石为原料的硅冶炼项目(3218)
四、非金属建材
新建平板玻璃制造项目(3041)
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五、机械制造
新建汽车整车制造项目(3611,3612)
六、社会事业
新建特大型主题公园
新建大型主题公园
单独立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人工湖或人工湿地项目;所包含的人工湖、人工湿地容积在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容积在5万至500万立方米之间且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年补水量占引水河道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25%及以上的相关项目(不包括单纯利用城市雨洪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人工湖或人工湿地项目,以及不引用黄河干流及各级支流水量且主要用于污水深度处理的相关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项目(不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项目
八、其他
跨盟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九、有关说明
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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