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反映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药业”)外排废水可能存在稀释排放及通过利用自动监测设施采样间歇期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详情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反映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药业”)外排废水可能存在稀释排放及通过利用自动监测设施采样间歇期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4月22、23、29日对北方药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为了防止企业在检查过程中隐匿违法证据,确保调查取证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及时性,根据企业工艺特征,现场执法人员分成三组收集固定证据,对企业各个产污节点、中间处理节点及排放节点同时进行现场勘察、采集水样。
检查发现,北方药业污水处理系统的多效浓缩工序、深度处理工序未运行,其深度处理车间清水池内水质呈红褐色浑浊性状,外排明渠内水质则呈清澈透明状,而外排水贮存池内水质又呈浑浊状;同时其设置在明渠位置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数据处于稳定达标状态;查看流量计数据显示,自2020年10月25日起,该企业每日21点至凌晨5点时段的外排水量明显高于白天其他时段。这一异常状况引起了执法人员高度警觉,立即集中力量对接至外排明渠的来水管路进行深入排查,并对企业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详细问询。经过现场勘察及分析研判,确定系企业通过埋设的管道,将循环水排至在线监测取样间明渠管道,通过替换自动监测采样水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使监测数据始终处于稳定达标状态;同时在夜间利用在线监测设施自动取样约30分钟的间隙,指派人员操作大功率水泵将未达标的生产废水通过明渠直接排放至厂外冬储夏排库。
至此,执法人员确定北方药业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采用现场勘察、询问相关负责人、取样监测以及拍摄影音资料等方式进行了取证。
二、查处情况
北方药业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针对北方药业不正常运行多效浓缩车间、深度处理工序等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0万元。
针对北方药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研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结合当前开展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为及时有效的惩治和震慑环境犯罪,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和《呼伦贝尔市环保局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方案》,会同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就案件的调查、证据的使用及移送材料等进行了会商。
2021年8月9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目前公安部门已对该案立案调查。
三、整改情况
1、现场检查后,该企业立即将接至在线监测取样间明渠的循环管道断开;
2、企业已开始进行技术改造,将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不再外排;
3、冬储夏排库的冬储期为每年10月底至次年5月,该时段企业外排废水全部封冻在库内。生态环境部门已要求企业对外排口进行封堵,避免夏季库内废水进入外环境。
下一步企业将建设中水回用项目,把违法排入库内的废水处理后回用,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四、案件启示
1、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拓展环境监管信息渠道。对于此类手段隐蔽的环境违法行为,仅依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难度较大,需要不断加强宣传,大力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和守法意识,将群众信访投诉作为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金矿”,让老百姓成为我们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帮手、同盟军。同时还要建立信访投诉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对发现的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积极举报,形成生态环境问题全民监管的良好态势。
2、提高现场执法检查的精准性、敏锐性,及时锁定证据。在现阶段执法高压态势下,一些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愈加隐蔽,这对环境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技能和检查精准性、敏锐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排污环节,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在检查时对任何可疑的细节都不能疏忽大意,深挖发现的蛛丝马迹。同时善于使用在线监控数据、人工监测数据、企业用水用电等线索,进行多维度综合研判,得出准确结论。
3、继续加强部门联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在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线索时,生态环境部门要提前与公安部门、检察部门联动,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能够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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