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汽修企业(经营业户)有机废气治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整治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194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经研究,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即日起至12月1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汽修企业(经营业户)有机废气治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整治行动,通告如下:
一、汽修企业(经营业户)开业前严格履行行业备案手续,落实相关环保措施,未备案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已开业未备案的,务必限期完成备案。
二、汽修企业(经营业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需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开展喷涂业务的汽修企业(经营业户)应当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不得开展喷涂作业。喷涂作业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时段进行,夏秋季每日8:00至18:00暂停作业(秋冬季作业时段根据环保部门防控要求及时公布)。
四、汽修企业(经营业户)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顶棉、地棉、活性炭等易耗品按照规定定期及时更换,每年度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确保有机废气达标排放。逐步推广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
五、汽修企业(经营业户)作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危险废物要在源头进行分类,设置危废暂存库分区存放,建立进出库管理台账,定期交由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处置。
六、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汽修企业(经营业户)有机废气治理和危险废物处置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督促企业(经营业户)限期完成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企业(经营业户)营业场所、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高度等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无法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搬迁或将喷涂作业与机修业务分离。
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认真核查处理,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办。
榆林市交通运输局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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