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办法要求(一)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三)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本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四)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均需披露环境信息,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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