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4日
上海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依法依规,全面系统。依据《固废法》《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最新要求,强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宣传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合理设立评估指标,督促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分级分类,突出重点。针对城区和郊区的不同发展特点,继续开展分级分类考核评估。重点聚焦“十三五”期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中发现的信息化应用不充分、应急处置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针对性地强化相关要求。
二、评估对象
采取“区级检查、市级评估”的方式,各区生态环境局(含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抽取辖区内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开展检查评估;市固化管理中心对本市危废经营单位开展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评估,同时对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自评。
三、评估方式
(一)区级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见附件1)的附表2、3、4对工业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市级评估。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评估指标》(见附件1),评估各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市固化管理中心按照《评估指标》附表3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
(三)评估安排。各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评估指标》附表1进行自评打分,其中,黄浦、静安、徐汇、虹口、杨浦、长宁、普陀等非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1进行自评打分;宝山、嘉定、青浦、闵行、松江、奉贤、金属、浦东、崇明、保税区和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2进行自评打分。同时,各区生态环境局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要求见附件3),并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上述两项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
四、检查和抽查要求
(一)区级自查
1. 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全部检查。
2. 重点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80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80家,则全部进行检查。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20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实验室、汽修行业等,若单位总数不足20家,则全部进行检查。
4.其他要求:2020年规范化考核检查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今年纳入检查范围。
(二)市级自查
1.经营单位:由市固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全部检查。
2.产废单位:由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检查市管产废单位,检查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重点产废单位检查数量不少于10家。2020年规范化考核检查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今年纳入检查范围。
(三)市级抽查
1.经营单位:由市固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2.重点产废单位:由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抽查。其中抽查金山、奉贤、松江、浦东、青浦、嘉定、闵行、宝山、崇明、保税区、临港新片区等每个区不少于8家,抽查总体数量不少于88家。
3.其他产废单位:由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抽查。对各区抽查数量不少于2家。
4.其他要求:2020年规范化考核检查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今年纳入检查范围。
五、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会同执法处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会同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对全市各区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评级。
(二)市固化管理中心
负责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负责开展各区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配合市环境执法总队开展现场检查,做好固废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负责全市评估工作资料收集汇总和检查执法工作的日常调度和统筹协调,建立档案,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执法总队。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草拟形成各区规范化环境管理评级结果和本市自评报告。
(三)市环境执法总队
负责对市管产废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检查;负责对各区产废企业进行抽查;负责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或移交有关执法权的部门进行查处。现场抽查工作可结合年度专项执法检查或按照《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的要求等,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
(四)各区生态环境局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制定2021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识别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产废单位(主要是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开展现场检查。按照《评级指标》(见附件1)进行自评打分,完成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总结。
六、评估结果应用
(一)各区生态环境局
市级评估过程中,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区生态环境局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差的区生态环境局予以通报批评。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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