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保垂直管理改革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环办监测〔2020〕9号),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支撑、引领、服务”基本定位,以监测灵敏、监测先行、监测准确为导向,明晰各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理顺运行机制,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生态质量和污染源全覆盖监测,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为构建我省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环境质量、生态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全覆盖的生态环境智慧感知监测网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基本形成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有效保证监测数据真、准、全,显著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明显提高对全省生态环境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服务水平。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制
(一)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网络规划、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的“五统一”要求,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测工作统筹与协同力度,监督指导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规划设置要求和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测工作。
(二)明晰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为省级事权,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与考核。按照“谁执法、谁监测”的原则,各市辖区内日常执法监测为市级事权。
省级事权主要包括: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降尘监测、酸雨监测、沙尘监测、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控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核安全预警监测、省级专项监测及支撑省级生态环境执法、应急等监测和质量管理工作。
市级事权主要包括:污染源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农田灌溉水质监测、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瞬时监测等服务于地方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监测事项及相应的质量控制工作,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五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各市(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市县监测事权。
(三)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管理。各市(区)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时,由市政府组织监测力量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同时按要求上报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生态环境厅调配应急监测力量。各市(区)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制度,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应急监测物资和仪器设备的储备、维护及更新,开展应急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应急监测演练,切实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实战能力。
(四)压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对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纳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的企业按要求开展环境辐射自行监测。自行监测单位要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
(五)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绩效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开展省级事权监测工作,并对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估。研究出台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绩效评估办法,对各市(区)年度监测方案、年度质控方案、专项监测方案落实和上级临时安排的重大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估。
三、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健全制度体系。国家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后,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研究制定我省实施细则。研究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评估指南,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二)夯实基础能力。按照“做强省级、做大市级、做实县级”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各市(区)可结合实际整合现有县(区)级监测站,建立区域站,切实加强支撑服务能力。争取2023年年底前,现有县(区)级或区域监测站具备独立开展行政区域内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的能力。
(三)谋划重大项目。各市(区)要按照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要求,在“一山一水一平原”等重点区域结合环境监测要素谋划一批重点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程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加大资金统筹保障力度,提高资金绩效,切实提升监测能力。
(四)加强队伍建设。按照“以事带人、以事提质、以事强队”的指导思想,强化监测方法、标准规范、污染成因、环境质量预测预报、风险预警等研究及成果转化,定期举办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强化业务培训与实战演练,培育生态环境监测技术骨干,支撑管理决策。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一)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规划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包括省控网监测站点(断面)建设、调整、仪器设备更新等,完善涵盖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增设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监测指标和点位,提升环境污染溯源解析与风险监控能力,适时开展温室气体监测。各市(区)要做好网络建设的基础设施保障工作。
(二)完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配合国家建立天地一体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区域,突出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指标。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和主要地理单元,设置生态质量监测站点,开展生态质量监测。
(三)统筹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持续推动污染源监测与排污许可监管、监督执法联动,加强固定源、移动源、面源和入河排污口监测。完善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污染物预警监测,逐步推进涉重金属企业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测管协同工作机制,按照“双随机”原则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
(四)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2021年年底,完成已建成省、市、县环境质量监测站点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依法推进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公开与共享。依托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互通、集成共享,提高监测资源利用效率。
五、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质量
(一)明确数据质量责任。按照“谁出数、谁负责”的原则,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用于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监测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各市(区)要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工作机制,建立并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
(二)加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为主、外部质量监督为辅的质量管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抽查,指导监测机构规范内部质量体系建设与运行。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监测活动实时监控、全程留痕。研究出台陕西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管理办法,提高质量监管能力。
(三)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对自行监测单位和对涉及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社会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探索建立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和政府购买监测服务禁入制度,推动部门协同和信息互认,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长效机制。
(四)发挥市场机制和公众监督作用。稳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推动社会监测机构行业自律,树立和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坚持服务群众和依靠群众,加强新闻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为公众监督创造便利条件,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良好局面。
六、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核心支撑
(一)健全监测评价制度。服务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定期公开例行监测信息,实时公开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逐步实现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坚持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通报、排名、预警、监督机制,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与污染排放的关联分析能力,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支撑。
(二)加强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巩固国家-区域-省-市四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进一步提升精细化预报与潜势预报能力,做好重大活动专项空气质量保障监测和预报工作。推进陕西省重点河流水质综合分析与预报预警系统项目建设,提升重点流域水环境预测预警能力,逐步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预警研究。
(三)推进科技创新与应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推动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技术在监测业务中的应用,促进智慧监测发展。积极争取国家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成员单位遴选,组织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报陕西省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市(区)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作为重点工程,在人、财、物上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省生态环境厅适时调度各地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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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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