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鄂环发〔2021〕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专员办、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0号)、《关于加快全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21〕11号)精神,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对推动全省区域发展布局和高质量发展的引导、服务、倒逼作用,协同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目标定位,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实施,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谱写美丽湖北建设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进实施全省区域发展布局,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
—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底线思维和总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空间管控,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治理观念,提高综合治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协同效应。坚持把减污降碳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推动污染源头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降碳与污染物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协同增效。
—坚持区域联治。坚决落实“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重点推进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城市群、“宜荆荆恩”城市群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发展。
二、工作举措
(一)强化顶层设计,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引领作用
1.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引领。围绕服务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实施,加快编制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统筹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提升生态环境规划指导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防共治为重点,组织推动编制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城市群、“宜荆荆恩”城市群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强化城市圈、城市群规划衔接,加强区域发展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协同推进区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坚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全面加强区域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统筹融合、协同增效,促进从生产到消费各领域、全过程减污降碳,推动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研究制定我省碳达峰行动方案,鼓励地方、部门和重点行业开展达峰行动。加强钢铁、石化、建材等高耗能、高排放重点产业的综合系统治理,鼓励企业碳排放+智能化、清洁化、循环化发展,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3.深入推进生态示范创建。探索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省级激励政策体系,坚持以点带面推进生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创”,到2025年,力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达到25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达到60个,省级生态镇、村每年分别增加20个、200个。拓展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支持恩施州、宜昌市、十堰市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两山”基地创建,到2025年,力争全省新增5个“两山”实践创新基地。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宜昌、十堰、鄂州、恩施、神农架等地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制造、文旅、康养等新产业新模式。做好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推进建设以神农架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重要区域试点推进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与评估工作。
4.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湖北碳市场建设,创新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充分利用碳市场工具助力碳达峰行动。着力推进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大力开展碳汇交易助力乡村振兴试点。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改革,探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重金属排污权交易,鼓励各地开展排污权储备、富余排污权核定与交易,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纳入环评审批承诺制,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相衔接。鼓励培育发展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探索建立企业初始排污权交易机制,探索在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城市群、“宜荆荆恩”城市群内部开展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配合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推进完善碳排放权、排污权抵质押融资制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主要污染物减排、排污权指标保障、排污权抵押贷款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引导环境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优势产业、优势区域集中。
(二)严格环境管理,推进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倒逼机制
5.提升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固废法》《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省级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制(修)订。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联合交叉检查机制,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配合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力度。
6.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空间管控。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坚决守牢生态安全底线。推进“三线一单”落地运用及动态更新调整,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开展监管试点,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推动构建生态安全格局,强化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四大生态屏障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
7.抓好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第一次(扩大)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化和拓展环保督察、监察工作领域,切实抓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国家及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问题整改。对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交办的群众信访件办理情况,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等组织开展专项监察。不断完善督察、监察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督察、监察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按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求,督促地方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8.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行动,继续推进火电、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聚焦重点行业全流程防治VOCs污染,强化车、油、路联合管控,深化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推动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持续开展水质提升攻坚,巩固黑臭水体和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成效;加快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水平,切实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监管,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控,鼓励支持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深入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法定义务,降低工矿企业污染农用地土壤风险。
(三)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服务水平
9.全面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畅通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接省级、市级和利用外资重点服务项目及十大“补短板”工程项目,继续实施环评审批服务台账跟踪管理。严格执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继续对19大类45小类行业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行豁免措施,对26大类76小类行业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推进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对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发区已完成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入区项目,降低环评等级、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试行代办服务。探索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积极推进“两高”项目开展碳评价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10.严格执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继续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对清单内企业除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探索使用各种智能化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顶格处罚等措施,严禁环保监管“一刀切”。全面实施容错机制清单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对监管对象“综合查一次”。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激励、开展失信惩戒,全面推行对失信主体的告知提醒服务,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加强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
11.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政务服务事项“减时限、减材料、减跑动、减环节”要求,继续压减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管理,推行“清单之外无审批”。加强生态环境系统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实行“网上办”、“马上办”,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审批“零跑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具备条件的部分环保行政服务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强化事中事后核查和信用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开办养老院、申领新能源汽车牌照等“一事联办”工作试点等。
12.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保障。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落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要求和新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替代措施。区分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压减腾退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用于重大项目。加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项目(工程)实施情况调度,指导各地制定年度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调剂清单。在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和“宜荆荆恩”城市群内探索开展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在城市圈(群)内进行调剂,助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13.加强企业帮扶服务。全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围绕“送政策、送技术、送信息”,持续开展领导干部带队走访服务企业活动,设立厅(局)领导“企业接待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政企恳谈会”,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生态环境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环保政策标准宣传解读和技术帮扶,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用活环境政策,帮助企业(项目)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大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力度,依托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园区等平台建立与企业的直连直通渠道,推进建设区域生态环境健康“体检中心”,推广环境医院、环保管家、环保顾问等第三方服务模式,加大环保检测、技术咨询等环保公共服务供给。探索开展联合调研、联合培训、联合激励、联合服务,促进企业经营全过程环境守法和绿色转型发展。
(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巩固高质量发展绿色底盘
14.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推进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大力推进“污水零直排区”、“无废城市”建设。加快完善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利用体系,重点推进处置缺口较大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区域危险废物处理能力。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建设,补齐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短板,推进医疗废物收运向农村延伸。健全环境监测及支撑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及生态和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基层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
15.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化改造。鼓励工业园区建设环保共享基础设施,实行不同企业间污染物集中处理,降低企业治污成本。科学核算园区碳排放,以“一园一策”模式开展园区低碳转型规划或方案路径的编制。加快小微企业园危险废物处理能力建设,推进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和实验室废物集中统一收运体系建设,促进园区小微企业危废收集转运安全、规范、高效。
16.提升县域环境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县域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强化环境评价指标对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引导约束作用,不断完善环境监测点位和断面设置,全面科学准确反映县域环境质量。结合乡村生态振兴战略实施,推进3000个村开展农村环境整治,重点推进农村厕所粪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工程建设,在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流域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环境敏感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升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五)推进生态联保共治,助力全省区域发展布局实施
17.支持区域中心城市绿色引领。全力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等区域中心城市牵头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支持武汉市牵头武汉城市圈打造长江经济带绿色城市圈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同城化示范区,发挥在全国低碳发展领域的示范作用和科教优势,加强碳中和重大科技创新与应用示范,壮大节能环保产业规模,持续做好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助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打造全国碳金融中心。支持襄阳牵头“襄十随神”城市群建设汉江经济带高水平保护和“两山”转化示范区,打造支撑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北部列阵。支持宜昌牵头“宜荆荆恩”城市群打造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推进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治理示范经验在城市群推广运用。推动在武汉、宜昌等污染地块开发较集中地区,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建设污染土壤修复处置中心。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申报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探索建立健全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和减污降碳协同治理。
18.推进区域环境协同共治。探索开展城市圈(群)大气污染防治、跨界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湿地生态协同保护修复等联合研究。组织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协同应对,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快全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1+10+N”规划体系实施,推进长江、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汉江等重点流域的保护与治理,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实施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持续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推进“无废城市圈(群)”建设,加强区域危险废物联防联控,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统筹协调机制。抓好南水北调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作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推进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推进建设湖北省长江大保护数字化治理智慧平台,进一步完善城市圈(群)区域监测监控网络体系,整体实现城市圈(群)生态环境保护决策支撑能力。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检查和驻点执法行动。指导城市圈(群)做好跨区域生态环保应急联动工作。
19.推动生态环保省际协作。加强与相邻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交流与合作,开展监测数据共享、空气质量会商研判、打击跨界违法行为等联动协作。推动建立健全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增强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合力。加快推动建立长江经济带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管理。配合推进建立长江流域省际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的战略部署,强化组织领导,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武汉、襄阳、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区域中心城市作用,发挥头雁效应,主动对接谋划,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建立生态环境联保共治协调推进机制,抓好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组织实施。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坚决破除本位主义,全力推进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推动“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一体化建设。
(二)建立推进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聚焦“组织谋划、协调推进、督查落实”,迅速行动,抓紧落实。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推进机制,认真梳理工作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做到任务清单化、清单项目化、项目责任化。要敢于创新突破,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有力有序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三)强化检查督办。各地各单位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检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难题,推进工作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据之一,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实施效果好的典型将予以宣传推广,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将严肃追责问责。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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