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是一种动力。垃圾处理体系是一个有机体。垃圾产生源、垃圾处理的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填埋处置和物流及交易可以画成一系统树,说明垃圾处理体系是一个“分级处理,逐级减量”的有机体,表明各种处理方法之间存在强联系,其联系通道是物流及交易。
因垃圾处理体系是一个有机体,改变任一环节或枝节,都会引起其他环节的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比如,大力发展焚烧发电业务(能量利用环节),势必会减少物质利用与填埋处置量,增大垃圾清运费用。因此,评价某一外包项目的绩效时,不仅要评价该项目的绩效,还应该评价该项目对其他项目和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的影响,顺应垃圾治理的客观规律和市场规律,确保垃圾处理整体上张弛有度,避免顾此失彼的人为干预。
虽然垃圾处理方法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体系,但因垃圾处理主体,包括垃圾处理者和购买处理服务的政府,带有主观偏好或受客观条件制约,选择处理方法时往往厚此薄彼,甚至更偏激的非此即彼,导致实践中垃圾处理方法形成一个残缺不全的垃圾处理体系,甚至用一种处理方法替代处理体系。
主体带有主观偏好,这是垃圾处理体系建设需要正视的客观存在,而且,垃圾处理应该结合当地的客观条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因势制宜,这也是垃圾处理体系建设需要正视的客观存在。但这2点只是垃圾处理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一面,垃圾处理体系建设还有“遵守垃圾治理规律”这一内在面。
非此即彼地选择处理方法时,应该权衡选择的机会成本是否过高,以致得不偿失。如选择全量焚烧或填埋,虽然可以“短平快”地解决垃圾消纳,但将失去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排放的必要性和主动性,从而失去促进社会治理的一个普遍适用的抓手,换言之,将失去垃圾治理的根本意义,以“处理”替代“治理”,可谓得不偿失。
厚此薄彼地选择处理方法时,应该权衡选择的边际成本是否过高,以致损害更好边际效益的处理方法。如增大1000吨/日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在投资、物质资源保护、节能、节水、减碳、增效、环境保护和社会和谐等方面收到的边际效益,是否大于增大1000吨/日垃圾物质利用的边际效益,这是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时应该考量的综合因素之一。
这就提出一个政策激励问题。政府部门应出台激励政策,用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文件等形式明确激励,并研究人们对激励的反应,确保激励有效,引导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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