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规范化环境管理
全省概况: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143.61万吨,涵盖38大类、249小类危险废物,其中委外利用处置83.32万吨(其中处置飞灰28.46万吨),自行利用处置60.68万吨(含往年贮存量)。
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97家(不含37家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其中,省级颁发50家,市级颁发22家,县级颁发25家,核准收集和利用处置能力186.9万吨/年,比2015年增加3.2倍,基本涵盖全省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具备44大类470小类危险废物收集和利用处置能力。
全局统筹:按照“规划引领、优化布局、能力匹配、适度超前”的原则和“培育一批、提升一批、整治一批”的思路,做到“就近就地利用处置为主、区域协同处理为辅、全省一盘棋”的要求,构建形成“种类齐全、能力相当、结构平衡”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对于新扩建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应纳入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五年规划,确保辖区内危险废物“就近就地”得到安全利用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管理要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加强核查监管,要综合应用“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数据,科学利用信息化开展规范化管理,有效提升“智慧”监管、亲清服务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第一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
1.投资建设要注意哪些因素?
要综合考虑项目规划符合性、市场饱和度和危险废物原料来源稳定性,科学选择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要关注省生态环境厅定期组织发布的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利用状况公告,审慎项目投资与建设。
2.编制环评要注意什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固体废物章节,要确定经营危险废物类别(细化到小类),明确年核准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范围,接受含量标准,明确废物属性,分析研究与环境规划的符合性、与全省利用处置需求的匹配性、生产工艺的先进性、污染防治措施的全面性、次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的可行性、环境应急措施的有效性、运输风险的可控性等内容。
根据《固废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建设过程要注意什么?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环评及批复要求开展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对存在批建不符、未批先建等情形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查处。
4.竣工环保验收要注意什么?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对主体工程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根据《固废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主体工程及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验收情况作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版,下同)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6个要素:一是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是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是危险废物类别;四是年经营规模;五是有效期限;六是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属地监管。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监督性监测一次。
2.经营方式有哪些?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规定,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类);二是收集、贮存、处置;三是收集、贮存、利用;四是收集。
3.正副本有何用途?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生态环境部门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
4.有效期有几种类型?
对于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1年有效期。根据《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和《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65号)有关要求,针对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试运行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于非首次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对于非首次申请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三节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为什么要申请?
根据《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向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有几种申请情形?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分为四种情形:新申请、变更申请、重新申请和换证申请。
3.新申请需什么条件?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应当具备下列七个条件:一是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是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是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是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是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是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是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4.什么情形下需办理变更申请?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5.什么情形下需办理重新申请?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新申请,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重新申请手续。一是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是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是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是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6.什么情形下需办理换证申请?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7.新申请、重新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登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官网的网上办事栏(网址:http://zwfw.fujian.gov.cn/)办理,需提供以下6项申请材料:一是技术人员材料;二是包装工具、贮存设施;三是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四是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处置技术和工艺;五是保证危险废物经营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是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交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仅限填埋项目)。
8.换证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换证。
登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官网的网上办事栏(网址:http://zwfw.fujian.gov.cn/)办理,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是企业换证申请报告;二是企业环保执行情况报告;三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9.变更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
登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官网的网上办事栏(网址:http://zwfw.fujian.gov.cn/),需提供以下6项申请材料:一是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二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原因;三是此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申请内容;四是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注明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并附上变更前后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五是内容真实性承诺书;六是工商营业执照(已生成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10.核发流程有哪些?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如下:(适用于变更法人、地址、新申请、重新申请、延续等)
其中,新申请、重新申请在提交材料是还需注意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单位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报告。
延续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描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原因,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内容;
(3)企业环保执行情况报告。
新申请、重新申请、延续的受理时还需注意办理要求: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利用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11.若企业对外接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处置,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吗?
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收集、贮存、转移环节需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同时,该企业环评中要明确可利用处置该类危险废物,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第四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1.是否分级审批?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2.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哪些审批权限?
除县/区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外,均由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批。
3.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哪些审批权限?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能审批3种类型:
一是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是省厅下放权限:根据《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部分权限的通知》(闽环保土〔2017〕20号),2017年7月1日起,将8大类84小类(HW08废矿物油、HW09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21含铬废物(193-001-21、193-002-21)、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和HW49其他废物(900-041-49、900-045-49))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焚烧(年焚烧1万吨以下)、填埋类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是省厅委托权限:根据《省厅关于做好部分种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核发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17〕43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种类危险废物许可证委托核发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0〕22号),将8大类84小类(HW08废矿物油、HW09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21含铬废物(193-001-21、193-002-21)、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和HW49其他废物(900-041-49、900-045-49))危险废物的利用经营许可证下放,应按照省厅统一制定的行政审批文书格式,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4.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哪些审批权限?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七条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种类危险废物许可证委托核发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0〕22号)的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
1.危险废物贮存期限有哪些要求?
根据《固废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危险废物超期贮存如何申请延期?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延期贮存危险废物,需要向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报批。申请材料为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明确此次申请延期贮存情况说明、申请延期的期限、明细表并附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申请报批流程如下: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需执行哪些标准?
污染物控制标准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GB/T1484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恶臭污染物排标准》(GB14554)、《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等。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如何开展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测?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的相关参数。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的工艺参数(包括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焚烧残渣热灼减率,活性炭和燃料油等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等。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并记录结果。环境监测方案应符合相关监测规范的要求,并要综合平衡监督管理的需要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3)废水监测包括:对物理化学处理车间出水,废水处理调节池、曝气池的废水及出水水质的监测。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渗滤液等。
(4)大气监测主要包括:焚烧炉焚烧烟气中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以及烟气黑度、氟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定期监测,二噁英的定期监测。贮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包括无组织排放)监测。填埋设施的无组织排放监测等。
(5)地下水监测主要指对填埋设施的地下水监测。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情形有哪些?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9年版)第十五条和《固废法》第八十一条等规定,主要有7项禁止情形:一是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二是禁止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接收危险废物的;三是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四是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五是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是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七是禁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6.什么情况下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9年版)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要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利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吗?
2014年之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只要环评中有明确可利用处置相应的一般固体废物,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就可开展利用处置相应的一般固体废物,无需办理其他资质许可。(注:2014年,国家已废止《一般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8.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何处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相关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900-042-49类危险废物、其他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事件现场遗留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若按事发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其运输环节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若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利用或处置,利用或处置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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