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纳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对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首先停产产能落后和C级企业,B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B级和C级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鼓励A级企业自主减排,减少污染物排放。详情如下:
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缓解空气污染的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与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组成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及时预警,快速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测工作,及时预警,快速响应。
(3)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市区两级的协调有序高效运转。根据空气污染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4)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港务局、林业园林局、气象局、广州海事局、广州供电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专家组由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气象、卫生健康等方面专家组成,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
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2.2 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
(1)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各单位和各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3)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市政府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协调周边地区政府实施污染协同控制。
(4)负责应急响应结束后组织各单位实施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
(2)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及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的建议,并报市政府决定。
(3)负责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发布经市政府批准的预警及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等信息。
(4)负责组织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5)负责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负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对各区、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7)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2.2.3 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协调媒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会商、预报和信息发布;负责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负责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按规定上报;督促各区组织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负责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3)市教育局: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及时接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当重污染天气达到黄色及以上预警时,中小学、幼儿园应停止组织室外集体活动。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应急重点企业停产限产措施;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5)市公安局:负责根据限行方案组织落实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等交通管理措施;负责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技工院校及时接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当重污染天气达到黄色及以上预警时,技工院校应停止组织室外集体活动。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工程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房屋建筑工地清单;负责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行管理措施。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公共交通运力调度组织,提高公共交通运能,做好公共交通应急疏运保障工作;负责督促广州市地铁集团和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等分别在地铁站和公路客运站场、公交站场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负责督促交通建设工程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交通建设工地清单。
(9)市水务局:负责牵头督促水务建设工程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水务建设工程清单;负责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行管理措施。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减少露天焚烧现象。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定健康防护指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
(12)市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做好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3)市国资委: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应急减排国有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国有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14)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销售的燃油、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对产品质量违法企业依法处理。
(15)市体育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6)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各区城管部门落实道路保洁措施;负责指导各区违建拆除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依法查处建筑工地扬尘、占道烧烤、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负责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行管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废弃物运输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17)市港务局:负责督促干散货码头堆场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干散货码头堆场清单;督促具备岸电设施的码头为到港船舶提供岸电;督促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在严重污染情况下开展港口船舶流量调控。
(18)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牵头督促园林绿化工程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园林绿化工程清单;负责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行管理措施。
(19)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0)广州海事局:负责船舶使用燃油含硫量的监督检查;在严重污染情况下,配合开展港口船舶流量调控等相关工作。
(21)广州供电局: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电力生产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措施。
(22)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督促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23)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24)各区政府:负责参照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动态更新管辖范围内的应急减排企业名单;组织区内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负责属地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组织各区范围内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监测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2)市气象局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气象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3)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实施资料共享。
3.1.2 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应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执行。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与专家会商结果,对可能发生重污染的,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及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通过气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提前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空气质量指数等级和空气污染持续时间,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等。
3.2.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会同专家组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信息。
3.2.4 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省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省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措施
3.3.1 黄色预警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过气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3.2 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成员单位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会同有关专家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预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环境空气重度或以上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强度,提出措施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港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分别负责督促学校及幼儿园、技工院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市属公园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等3个等级,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根据空气质量保障的需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即时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并通报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广州市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的应急响应情况,并提请协调相关城市协同减排,减少区域污染。
4.3 响应措施
(1)各区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重点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并制定“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公示牌”。纳入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且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要求,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特殊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3)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和30%;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1.1 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使用低排放原辅材料及燃料。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2)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4)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5)倡导船舶减排。倡导进入广州市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
4.3.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国三排放阶段的中型、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强化对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的尾气排放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
(2)强化企业排放控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根据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措施情况执行排污许可证中“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等相关内容。减排SO2、PM、NOX: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首先停产产能落后企业,对C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对涉工业锅炉及炉窑重点排放企业等应急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减排V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首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强化对涉VOCs重点监管企业等应急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责令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涉VOCs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
(3)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市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
(4)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急抢险工程、救灾、因施工工艺要求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工程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混凝土搅拌、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1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5)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加强全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力度,根据作业规范和道路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重点监控道路洒水和雾炮车作业频次。
(6)港口码头防尘。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7)禁燃。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8)禁烧。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使用优质燃料。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倡导减少燃煤电厂煤炭消耗。在保证电力供应平衡和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力调度机构可合理调控燃煤机组负荷率,压减煤电机组发电量,减少煤炭消耗。
(2)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4)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5)倡导船舶减排。倡导进入广州市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呼吁港口减少进港船舶,远洋货运轮船暂停外海锚地,内河减少货运船只通行。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国二及以下汽油车和国三柴油车限行。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加强对重点路段、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2)强化企业排放控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根据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措施情况执行排污许可证中“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等相关内容。减排SO2、PM、NOX: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首先停产产能落后企业,对B级和C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对涉工业锅炉及炉窑重点排放企业等应急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减排V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首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制造涂料、油墨、胶粘剂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制药、农药等不能立即停产的化工企业提前调整发酵罐、反应罐、提取罐等生产设备投用比例,降低生产负荷。强化对涉VOCs重点监管企业等应急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责令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涉VOCs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飞机、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减少喷涂作业。
(3)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市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卸油作业。
(4)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急抢险工程、救灾、因施工工艺要求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工程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爆破、破碎、混凝土搅拌、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减少扬尘污染。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两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5)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域外的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加强全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力度,根据作业规范和道路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重点监控道路洒水和雾炮车作业频次。
(7)港口码头防尘。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8)禁燃。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9)禁烧。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使用优质燃料。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倡导减少燃煤电厂煤炭消耗。在保证电力供应平衡和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力调度机构可合理调控燃煤机组负荷率,压减煤电机组发电量,减少煤炭消耗。
(2)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公众自觉减少白天车辆加油;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倡导船舶减排。倡导进入广州市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呼吁港口减少进港船舶,远洋货运轮船暂停外海锚地,内河减少货运船只通行。
4.3.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国二及以下汽油车和国三柴油车限行,对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纯电动汽车除外)实行单双号限行。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加强对重点路段、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2)强化企业排放控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根据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措施情况执行排污许可证中“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等相关内容。减排SO2、PM、NOX: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首先停产产能落后和C级企业,B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B级和C级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鼓励A级企业自主减排,减少污染物排放。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或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强化对涉工业锅炉及炉窑重点排放企业等应急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减排V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及制造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首先实施停产。制药、农药等不能立即停产的化工企业提前调整发酵罐、反应罐、提取罐等生产设备投用比例,降低生产负荷。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生产、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石化企业有序调整重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辅助设施(加热炉、锅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并减少油品及化学品装卸和运输量。强化对涉VOCs重点监管企业等应急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责令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涉VOCs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飞机、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3)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市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卸油作业;城市建成区加油站优化调整日间加油时间。
(4)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产生扬尘、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的作业暂停。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两次,全面落实覆盖,确保不起尘,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5)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
全部停用。
(6)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加强全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力度,根据作业规范和道路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重点监控道路洒水和雾炮车作业频次。
(7)港口码头防尘、减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8)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有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必须使用岸电,严禁使用船电。城区水域内采用燃油作动力的观光游船、砂石运输船暂停营运。
(9)禁燃。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0)禁烧。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11)民用源减排。停止产生主要影响的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4.4 响应终止
4.4.1 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当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不再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
4.4.2 应急响应结束的程序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2)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
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市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5 应急评估
5.1 实时评估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就应急措施的减排效果、环境质量改善效果、社会经济影响等进行简易程序评估。
5.2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次应急响应进行及时总结。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次重污染天气的成因;
(2)采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信息,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3)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是否到位;
(4)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否需要改进的地方。适时整理全年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
6 信息发布
6.1 信息类型
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预报数据、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信息以及健康提示信息等。当达到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条件或以上时,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环境气象快报到市政府及成员单位。
6.2 信息发布程序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进行应急会商后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经会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统一通过气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应急响应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市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3 其他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和完善空气污染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8 监督管理
8.1 应急宣传教育
市、区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的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市民对降低大气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8.2 应急培训
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各自职责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实施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 应急演练
市、区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8.4 监督考核
各区政府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和各部门应急预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事项,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降低当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评定等级,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查清事实、认定性质依法依纪上报市监察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附则
(1)名词术语定义: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
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域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范围内的区域。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包括: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及环境监察执法、城市管理执法、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含网约车)、城市配送车辆、燃油燃气运输槽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4)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单双号限行: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尾号为字母的按字母前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限行。
(2)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应急预案,细化分解任务,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各区政府、各责任单位每年8月31日前将更新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涉及国庆、春节等重要庆祝庆典活动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发布Ⅰ、Ⅱ、Ⅲ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后是否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由市政府决定。
(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在实践中遇到其他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以实现可持续改进。《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穗府办〔2016〕5号)即日废止。
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
表3-1 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Ⅲ级应急响应——对应黄色预警)
表3-2 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Ⅱ级应急响应——对应橙色预警)
表3-3 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Ⅰ级应急响应——对应红色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