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旨在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规范的收集处置。
“到2023年底,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建立,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理逐步规范,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各市(州)危险废物规范收集率达到90%以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万平说。
据了解,为实现目标,本次试点全省各市(州)将同步推进,重点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辖区内尚未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含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区域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提出,鼓励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或者引入专业单位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作为园区基础配套设施;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或者参与建设集中收集点。
“综合考虑各市(州)监管能力、危险废物产生量、来源、工业园区数量布局以及区域特征等情况,全省布局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单位总数为58个。”万平表示,试点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实际贮存条件等,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每个试点单位年收集总规模不大于5000吨,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50%,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收集范围包括哪些?方案明确,禁止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还提出,将全省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与报废拆解单位,实验室、家庭源危险废物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等纳入集中收集范围;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大型企业产生的少量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原则上可纳入收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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