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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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2021-05-31 11:40 来源: 安徽网 作者: 叶晓

5月28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建设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治理跨界非法倾倒固废危废、规范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的利用和处置、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和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等,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办法在总则中明确,要坚持绿色发展方式,引导公众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观念。坚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教育,提高公众防治意识。

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与治理,是健全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办法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填埋量,并建立统一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者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对外省固体废物转入安徽省利用作出既符合上位法又有利于安徽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并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联防联控机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跨行政区域等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健全工业固体废物防治制度

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高污染防治能力,推动综合利用水平,办法要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加强矿业固体废物的防治,对地表水等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根据国家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推动安徽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为了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生活垃圾资源的利用,保障公共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人居和发展环境,办法要求改进燃料结构,避免过度包装,减少生产垃圾的产生量。要求政府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城乡结合部等地方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要求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加强铁路公路沿线、河塘沟渠等重点区域违规堆放或者填埋生活垃圾的管理。要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厨余垃圾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筑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

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全方位治理,办法对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作了特别防治规定,明确要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实行密闭化运输。

办法要求,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开展粪污全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还田等综合利用工作。

办法规定,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船舶营运产生的残油、油泥和船舶垃圾等应当实施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机动车辆、船舶拆解单位应当建设、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

办法鼓励快递网点开展快递包装纸箱集中回收,推进快递包装材料和产品绿色设计。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办法要求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危害环境或者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本省处置。易燃性或者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办法要求政府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强化医疗废物和过期药品、试剂的监督管理,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及申报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和考核;乡镇卫生院、街道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专用医疗废物贮存间;鼓励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扩大处置能力,鼓励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要求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纳入应急处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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