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因擅自堆放、倾倒危险废物,安徽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处以122万元罚单。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开出的处罚决定书指出,2020年12月12日对安徽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后发现:
1、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金工车间东侧切削废料堆放棚内残留的废切削液流入雨水井;
2、将含废脱模剂的废水倒入压铸车间西侧的雨水篦内。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査(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査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决定书指出,安徽中工科技上述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你单位上述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3月9日安徽中工科技提交了申辩意见,提出:
1、已采取切削液废水治理措施,不具有主观故意,生产中产生的切削液废水主体已按规定处理。经自查,系切削废料堆棚外且地势较低,少许残留的废切削液沿着地面与墙体之间的裂缝流入雨水井,属偶发现象。
2、事发后已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2020年12月12日下午即对流出的废切削液现场进行清扫,当天完成清理工作,为防止渗透,对切削废料堆棚进行了彻底改造,新做地坪,新砌墙体,彻底解决裂缝问题,危废库进行防溢流处理,开挖溢流槽,归集到一个流溢总池。
3、本案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退一步说,本案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公司不具有主观故意,且及时主动纠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4、为服务“六稳”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积极从事社会公益,受宏观经济下行,新冠疫情影响,持续处于亏损状态,恳请从宽处理。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项之规定,并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安徽中工科技处以12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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