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布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强省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以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主线,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以黄河流域和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区域,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控源头、防新增、重监管、保安全”的思路,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各类保障,实施一批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重点工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管理水平,真正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工作目标
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完善;土壤安全利用进一步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实现 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实现 100%。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深度调查及溯源。新乡、济源、三门峡、安阳、洛阳、南阳等市要积极筹划项目,对严格管控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开展加密采样调查及溯源分析,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土壤污染边界,通过对工业源、农业源、地质背景调查分析,确定农用地土壤污染来源,完善污染源头防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2.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等用地调查试点工作。充分利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将“优先管控名录”内的在产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基础上,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开展 73 小类外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设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高背景区土壤调查、土壤生态调查、道地药材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土壤污染调查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二)分类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治
3. 严格控制涉重金属企业污染物排放。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开展企业绿色提标改造,全面执行颗粒物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进一步严格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逐步推进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纳入大气、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大气颗粒物排放、废水中镉等重金属排放实行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平台联网;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核算颗粒物、重金属等实际排放量,定期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持续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活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2021 年年底前更新排查清单和整治清单,2022 年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4. 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以黄河流域洛阳、三门峡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地区为重点,综合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全面排查矿区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要加强丹江口库区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2021 年 8 月底前,有关地市建立排查清单,并根据排查结果及污染风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5. 严格危险废物管理。落实危险废物“三个能力”提升方案,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与专项整治,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合格率均达到 92%以上,动态更新危险废物“四个清单”,强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6. 防控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以黄河流域为重点,因地制宜管控矿区污染土壤和酸性废水环境风险,综合整治重有色金属矿区污染,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安全,鼓励采取自然恢复等措施,统筹推进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等工作,探索完善系统治理的支持政策。(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省应急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7.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坚持农业绿色发展,持续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严格执行地膜标准,严禁生产和销售使用厚度 0.01 毫米以下地膜,从源头上保证农田残膜可回收。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研究制定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在浚县、获嘉县、范县、长葛市、温县、镇平县、桐柏县、社旗县、柘城县、息县、西华县、商水县等粮油、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持续在中牟县、尉氏县、杞县、灵宝市等地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试点,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供销总社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生猪养殖大县为重点,整县推进种养结合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严格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监管,对乱排乱放、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依法查处。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污染防治,在散养密集区推广典型治理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评估,加强农业面源污染观测,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供销总社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8. 建立土壤生态环境长期观测研究基地。以产粮油和蔬菜产业重点大县(市、区)、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为重点,分期、分批建立长期观测研究基地,重点对土壤环境状况、重金属输入输出以及土壤生态开展监测,识别和排查污染成因,为评估耕地污染源管控成效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趋势、精准管控污染源提供数据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各
级人民政府落实)
(三)防范工矿企业用地新增土壤污染
9.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地应用,严控不符合土壤环境管控要求的项目落地;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强化土壤环评相关内容,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10. 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防范土壤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11. 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2021 年 4 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更新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1 年年底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率达到100%,全部完成 1 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整治。对新纳入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年度内开展一次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结合近几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有关情况,科学确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频次,探索建立精细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制度。平顶山市探索建立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规范化管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12. 严格企业拆除活动管理。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措施,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技术评审;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质,要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四)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
13. 实施严格耕地保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土地复垦方案前,应当对拟复垦土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方可批准复垦。加强对未利用土地(林地、草地,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管理保护,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14. 巩固安全利用成效。充分运用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将“一图一表”的耕地分类结果,落实到每一个地块。制定耕地安全利用年度工作方案,以市级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不断调整优化、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技术,确保我省现有安全利用类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新乡、济源、三门峡、安阳、洛阳、南阳等市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方,成立安全利用耕地专家指导组,加强技术帮扶和培训。(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粮食和储备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15.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提出划定特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对种植的植物收获物采取离田措施,确保我省现有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部得到安全利用,退出水稻、小麦、玉米等口粮种植。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探索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将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进行整改补划,并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进行相应调整。(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16. 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大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的农产品临田检测力度,在粮食收割前锁定超标粮食区域,防止超标粮食进入流通环节。发现粮食重金属超标的,实行定点收购、专仓储存、定向销售。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强化对重点地区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其开展收购和加工粮食的重金属检测,未经无害处理,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对市场中流通的粮食,加大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防范“镉米”“镉麦”事件发生。(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17. 加强耕地复耕土壤环境管理。不鼓励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18. 落实耕地土壤污染预警制度 。贯彻落实《河南省耕地土壤污染预警工作方案》《2021 年度河南省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预警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监测-预判-处置”的思路,以污染高风险区域耕地土壤为重点,布设 3000 个省控点位实施监测,建立省、市、县三级预警体系,有效管控耕地土壤环境风险。(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五)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9.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优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块,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发挥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对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时纳入监管范围,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鼓励各地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储备计划、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同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对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尽快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协商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并按时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20.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其土地用途。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污染地块原则上不得规划为住宅、学校、养老机构等敏感用地。原则上,国土空间规划方案提交审议前,对涉及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规划方案已审议但未报批的,应在规划方案和供地方案报批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供地方案已报批的,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21. 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杜绝进入用地程序。各地完善准入管理机制,采取“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开发”或“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等模式,严格污染地块用途管制,落实准入管理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22. 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并防止引发负面舆情。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23.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完成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管理。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防止污染地块未开展或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即投入开发建设;鼓励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郑州、洛阳市结合本市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开展污染地块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试点工作。巩义市开展县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建设用地联动监管试点,探索建立信息共享、用地准入、规划比对等方面的制度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24. 做好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应向社会公开地块信息,通报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督促责任主体及时采取覆盖、移除、封存或者清理污染源等防止污染扩散的风险管控措施。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应当设置公示牌,公开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5月10日前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于 2021 年 10 月底前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差异化措施,实施“一块一策”,加强对风险管控区域现场执法检查,防止污染扩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25. 加强信息公开。2021 年起,在土地收储、出让环节,土地使用权人应公开地块原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治理和修复情况。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施工过程以及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的信息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六)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26. 提升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推进耕地土壤污染修复试点,以镉污染耕地为重点,在新乡、济源、洛阳、开封等市,因地制宜选择典型受污染耕地,推进以降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为目的的修复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27. 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炼焦、专用化学品制造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受污染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利用的,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及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确保实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针对风险管控地块,通过跟踪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强化后期管理。探索对污染地块绿色低碳修复开展评估。经评估需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的,要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郑州、信阳市要分别加快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原农药厂退役厂区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进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28. 推动修复产业健康发展。推动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强化信用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郑州、焦作市开展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管理试点工作。公开报告评审情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部门将报告评审通过情况汇总并在其官网予以公布,鼓励社会选择从业水平高、评审通过率高的单位,淘汰水平差、评审通过率低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七)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29. 整改落实省人大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抓好省人大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推进 6 个方面问题的整改,把 7 个方面的建议和 6 个方面的审议意见融入“十四五”规划,推进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落实。充分运用污染防治攻坚平台,建立整改工作机制,定期调度通报整改落实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30. 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例行监测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完善数据共享机制,融入省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加强“豫北、豫西、豫中、豫东、豫南”五大土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能力建设,对 8 个驻市监测中心土壤环境监测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十四五”土壤监测能力提升方案,全面提升我省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善土壤与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大中型灌区水质监测长效机制,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31.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处置。依法将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内容,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配合开展污染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安阳市探索开展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应急处置能力,各相关单位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内容。加强土壤生态环境执法,提升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设备。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鼓励各地设立土壤生态环境监管技术支撑团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32. 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基础研究。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和管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关键技术研究。推动先进适用科研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总结耕地安全利用与修复技术模式,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开展钼、锌、氟化物、氨氮、4-硝基苯酚等有机及无机污染物筛选值和标准检测方法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完善我省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33. 加大资金投入。统筹省级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对我省土壤污染防治、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矿山治理修复等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研究设立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加大黄河流域资金倾斜,推进黄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走在前列。(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细化分解任务。各地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分工,细化、量化牵头工作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各地、各有关部门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前将年度实施方案报省污染防治攻坚办。
(二)加强制度创新。鼓励各级政府出台激励政策,研究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探索推出一批急用急需的制度创新成果。加强黄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加强受污染耕地土地流转、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研究,切实符合农民利益。要规划源头加强管理建设用地研究,创新监管手段,确保土壤安全利用。
(三)强化项目建设。以项目为抓手推进重点工作落实,积极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和突出环境问题筹划项目,推进实施项目。实施一批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探索土壤与地下水协同治理的技术途径;以无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灭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实施一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四)严格考核奖惩。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攻坚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同时,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将每季度调度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名通报、问题交办。适时召开推进会、现场会、经验推广会等,指导推进工作落实。对重点工作进展不力的地方、部门,实施通报批评、提请公开约谈、专项督察等,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附表:1. 2021 年各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2. 2021 年河南省土壤监测点位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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