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环科院牵头编制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生态环境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DB31/T 310007-2021、DB32/T 310007-2021、DB33/T 310007-2021、DB34/T 310007-2021 )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批准后正式发布(沪市监标技〔2021〕155号),计划于2021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
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标准化是实现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支撑和基础。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动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从“蓝图设计”进入到“全面施工期”。为加快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实质性进展,助力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三省一市启动了长三角一体化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工作。
市环科院作为牵头单位,联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共同研究编制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作为长三角首批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标准之一,该标准规定了长三角区域内企业的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技术管理要求、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效指导长三角区域的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开展VOCs无组织管控与减排,强化环境管理部门对VOCs实施精细化管理,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高水平治理和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