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问答08: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吗?
有产废单位问:
某微信公号近日有文章标题为“新《固废法》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这是正确的吗?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国强律师答:
该公号文章标题的观点是错误的。
经查阅,该公号文章转的是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某企业咨询的答复,主要内容可简单概括如下:
某企业问:“是不是只要有危险废弃物产生,就需要做应急预案备案?”
广东省厅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这个回答被错误解读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当然,就广东省厅的回复而言,答案绝对正确,但服务意识略显不足。问题的关键在《固废法》第八十五条中有“依法”二字,所谓“依法”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的意思。当然,前面所说的法律应是广义的法律,可以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具体范围视适用情形而定。
因此对于企业的问题,简单的回复应是:依法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的就按照规定去办;法律法规等没提出要求的,产废单位不用编制应急预案。至于法律法规对应急预算编制及备案有何要求,那就去找其他规定吧。
最后提示:“依法”二字在法条中经常出现,执法人员在适用法条时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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