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获悉,为全面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泰州本地实际,日前,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全省率先制订出台《泰州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适用于泰州市范围内所有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的全过程管理活动。明确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经营情况及其产生(次生)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日常环境行为、环保信用等级、规范化考核结果等因素,在市、市(区)和园区乡镇三个层级,将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分成一般涉废、重点涉废和严控涉废三种类型,坚持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别化监管。
对于新注册成立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该办法规定,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经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之日起30日内,纳入分级分类监管范围。
对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以及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该办法明确在现场危险废物全部规范处置结束后,将这些企业退出分级分类监管范围。
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有利于明确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实现危险废物科学管理,降低管理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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