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原文如下:
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以及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花都、番禺七区,黄埔、南沙、从化、增城四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每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可回收物,是指《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中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的组织实施。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并及时拨付。
商务、供销社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废管中心”)负责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的核算和支付手续办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市供销总社制定《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企业进行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
第七条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四)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
(五)对低值可回收物的处置符合国家循环再利用和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服务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服务企业必须履行服务承诺,做好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购买服务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展工作情况。
第九条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量由区、街道(镇)和服务企业以“联单”方式核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联单”进行确认。
第十条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对服务企业的上一个月“联单”统计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将核对后的数据报送废管中心,每季度结算一次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按市占70%、区占30%的比例从生活垃圾处理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废管中心根据服务企业计量结果、合同价格等数据,计算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全额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由市财政将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拨付给服务企业,其中区负责的30%处理服务费纳入市区财政结算事项,由区财政上解给市财政。
2021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单价按广州市2019年生活垃圾处理综合单价执行。
其他年度当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单价执行广州市上年度生活垃圾处理综合单价。
第十二条 服务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服务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每半年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可向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四条 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取消其服务资格:
(一)受到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限期内不整改的;
(二)违规将承接区以外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纳入回收处理数量,要求承接区财政购买其服务的;
(三)不按回收处理程序及相关技术规范分拣加工处理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没有进入利用环节的,或将低值可回收物倾倒、偷排或私自非法填埋或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
对违规回收处理的企业,依照合同约定追缴已支付款项,涉嫌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服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服务企业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或者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的,依据《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穗城管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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