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1年宜昌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了2021年宜昌市重点排污单位168家,涉及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几大类。
关于印发《2021年宜昌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宜市环发[2021]1号
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更新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说明》,经多方征求意见、局党组会研究和公示,确定了《2021年宜昌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分局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排污环节、排放口和污染物种类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及时、如实地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同时使用“湖北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http://59.172.208.45:8099/epsm)及时填报监测数据。对于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请各县市区分局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组织做好监督性监测工作。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各县市(含夷陵区)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由各县市(含夷陵区)环保监测站承担,宜昌城区重点排污单位由宜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监测。
三、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中土壤环境监测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开展,具体由土壤生态环境科组织实施。
附件:2021年宜昌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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