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0年12月31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2020年我市荣获全国文明城市,但目前,我市垃圾分类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从“软件”方面看:一是规章制度不完善。在推行垃圾分类过程中,垃圾分类回收工作缺乏执行标准,没有约束机制,没有激励措施,缺乏行之有效的检查监督考核机制,严重阻碍垃圾分类处理的发展。二是工作机制不顺畅。管理体制呈现“九龙治水”局面,再生资源回收由商务部门主管、资源综合利用由发改部门主管、河道垃圾归水务部门监管、生活垃圾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主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排放则由环保部门监管。三是分类意识不够高。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认识较模糊,参与分类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数市民把可不可以卖钱作为区分标准,随手投放垃圾的行为较为普遍,分类垃圾桶形同虚设。从“硬件”方面看:一是“前端”收集不到位。公共区域垃圾桶分类不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公共区域原有垃圾桶,基本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和有害物质三分类,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求的四分类差距较大。二是“中端”处理不规范。生活垃圾运输主要涉及中转和运输两个关键环节。在中转方面,混放混压普遍存在。在运输方面,混收混运普遍存在。导致“前期分类不到位、中期处理大锅烩、分不分类一个样”,损害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三是“末端”处置不完善。由于“前端”“中端”没有进行分类,“末端”也很难实现分类处置,且垃圾分类处置终端建设相对滞后。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升文明城市创建质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对应当进行分类的生活垃圾如何定义?分类标准是什么?
《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按照国家标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电池、家用化学品和家用过期药品等;(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三、《办法》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职责如何规定?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含六盘水高新区)统筹协调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并实施年度考核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的计划准备、宣传发动、人员培训、设施建设和组织实施等。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和日常工作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商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新闻媒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四、《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作出规范要求:一是规定了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二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取得经营资格的,从其规定,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三是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对其他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四是规定配置数量适宜的分类运输车辆,以及垃圾大分流所需要的大件垃圾等分类运输车辆;五是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使用专用车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封闭运输,不得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六是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可回收物由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统一回收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暂存、处置,同时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其他垃圾采用集中焚烧、卫生填埋等符合国家规范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开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监督管理职责的;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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