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2月1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5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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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1
项目名称:龙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暨餐厨垃圾处理项目
建设地点:龙口市
建设单位:烟台海创丛林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山东润君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烟台海创丛林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龙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暨餐厨垃圾处理项目,项目位于龙口市诸由观镇小王庄(原龙口市泛林水泥有限公司北侧)。项目建设1×600t/d生活垃圾炉排炉焚烧线+1×15MW纯凝式汽轮机+1×15MW发电机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30t/d餐厨垃圾处理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垃圾焚烧发电工程主要由餐厨垃圾接收储存系统、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垃圾接收贮存系统、垃圾焚烧系统、余热回收发电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和飞灰处理系统等部分组成。餐厨垃圾经物料接收、挤压螺旋、除渣除砂、浆料加热、三相分离等预处理,分离的废水送至拟建项目渗滤液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分离出的废油脂外售综合利用,分离出的固体残渣送至焚烧炉进行焚烧。生活垃圾经接收、贮存、输送至焚烧炉进行焚烧,垃圾焚烧产生的过热蒸汽供汽轮发电机组发电。
项目年焚烧垃圾约22.94万t,年处理餐厨垃圾10950t,年发电量9600万kw.h,上网电量7680万kw.h。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
落实报告提出的废气治理措施,加强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入炉垃圾成分,严禁焚烧危险废物、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根据入炉垃圾成分配伍情况合理确定废气设施运行方案,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等控制参数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焚烧炉配备1套焚烧废气处理设施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净化处理后的焚烧烟气通过70m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I计),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Ni+Co+Cu+Mn+Ni计),二惡英类排放浓度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标准要求。
焚烧炉停炉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开启活性炭除臭系统,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20m排气筒排放,废气NH3、H2S、甲硫醇、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合理规划垃圾进场路线,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恶臭废气控制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卸料大厅前设有全封闭栈桥,餐厨垃圾预处理车间全密闭,恶臭气体收集后进入焚烧炉燃烧处理;卸料大厅进出口处设电动卷帘门和空气幕;在垃圾储坑通往主厂方的通道门前设置前室,通过向前室送风使室内保持正压,防止臭气进入主厂房;垃圾储坑上部设有吸风口和抽气风道,保持垃圾储坑处于负压状态,抽取坑中臭气作为焚烧炉助燃空气;利用抓斗对垃圾不断进行搅拌和翻动。渗沥液通廊及渗沥液泵房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排风送入垃圾仓;渗滤液处理系统的产臭池体进行加盖密封,污泥脱水及膜处理设备等置于密闭车间内,各处理单元均处于负压状态,抽出的臭气送入焚烧炉燃烧处理。项目渗滤液处理站设置火炬系统,在焚烧炉正常运行时沼气送焚烧炉焚烧处理,当项目停炉检修时产生的沼气通过火炬点燃后放空。
消石灰仓、水泥仓、飞灰仓和飞灰固化车间均设置布袋除尘器。
NH3、H2S、甲硫醇、臭气浓度等污染物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二级新建项目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2.水环境影响
项目区应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落实项目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措施,严禁废水排放。
项目建设1座处理规模为270m³/d渗滤液处理站,垃圾渗滤液、实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全部排至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标准,全部回用、不外排。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与焚烧炉渣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主要利用泛林水泥厂水泥窑协同处置;当水泥窑停窑检修或应急状态下飞灰可经过固化稳定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 条要求后,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粗油脂、炉渣外售综合利用;水处理系统反渗透装置产生的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非正常工程用除臭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渗滤液污泥浓缩工段污泥、生活垃圾均送焚烧炉焚烧处置。
废润滑油、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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