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用水定额》(以下简称《定额》)发布,2016年制定的四川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同时废止。这将成为四川省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评价、取(用)水计划、节水型载体创建、节水监督管理等控水管水的新标尺。
《定额》涵盖了四川省农业、工业、城市生活及服务业等52个行业大类,155个中类,247个小类,471个产品(作物),1035个定额值。
《定额》进一步优化完善了现有的用水定额体系。在农业用水方面,新增了苎麻、中草药、蛋鸡饲养、流水养殖4个作物(产品)的用水定额,细化了蔬菜、水产养殖2个作物的用水定额,调整了牲畜、家禽、池塘养殖等3个作物的用水定额;对水稻、玉米、小麦等29个作物的灌溉用水、畜牧业9个畜种养殖用水设置了先进值和通用值,调整220个定额值。
在工业方面,《定额》在保证覆盖性的基础上,重点修订了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中68个产品87项169个用水定额,新增特色产业41个产品41项(78个)工业用水定额,形成了覆盖33个工业行业大类、102个中类、175个小类,共计307个工业产品680个用水定额值。
在城镇生活方面,《定额》修订了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机关、宾馆、学校、医院、餐饮、商业、文体、洗浴、绿化、洗车、交通等用水定额;新增了体育馆、体育场、建筑装饰、装修定额11个行业的用水定额。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用水定额》的通知
川府函〔202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用水定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1/T2138—2016)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1日
四川省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定额规定了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主要农业、工业、建筑业及服务业等行业和生活用水定额。
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城市公共生活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32716-2016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
GB/T 50363-2018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085-2007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485-2009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GB/T 18820-2011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GB/T 7119-2018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T 18916.1-2012 取水定额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GB/T 18916.2-2012 取水定额 第 2 部分:钢铁联合企业
GB/T 18916.3-2012 取水定额 第 3 部分:石油炼制
GB/T 18916.4-2012 取水定额 第 4 部分:纺织染整产品
GB/T 18916.5-2012 取水定额 第 5 部分:造纸产品
GB/T 18916.6-2012 取水定额 第 6 部分:啤酒制造
GB/T 18916.7-2014 取水定额 第 7 部分:酒精制造
GB/T 18916.8-2017 取水定额 第 8 部分:合成氨
GB/T 18916.9-2014 取水定额 第 9 部分:味精制造
GB/T 18916.10-2006 取水定额 第 10 部分:医药产品
GB/T 18916.11-2012 取水定额 第 11 部分:选煤
GB/T 18916.12-2012 取水定额 第 12 部分:氧化铝生产
GB/T 18916.13-2012 取水定额 第 13 部分:乙烯生产
GB/T 18916.14-2014 取水定额 第 14 部分:毛纺织产品
GB/T 18916.15-2014 取水定额 第 15 部分:白酒制造
GB/T 18916.16-2014 取水定额 第 16 部分:电解铝生产
GB/T 18916.17-2016 取水定额 第 17 部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
GB/T 18916.18-2015 取水定额 第 18 部分:铜冶炼生产
GB/T 18916.19-2015 取水定额 第 19 部分:铅冶炼生产
GB/T 18916.20-2016 取水定额 第 20 部分:化纤长丝制造产品
GB/T 18916.21-2016 取水定额 第 21 部分:真丝绸产品
GB/T 18916.22-2016 取水定额 第 22 部分:淀粉糖制造
GB/T 18916.23-2015 取水定额 第 23 部分:柠檬酸制造
GB/T 18916.24-2016 取水定额 第 24 部分:麻纺织产品
GB/T 18916.25-2016 取水定额 第 25 部分:粘胶纤维产品
GB/T 18916.26-2017 取水定额 第 26 部分:纯碱
GB/T 18916.27-2017 取水定额 第 27 部分:尿素
GB/T 18916.28-2017 取水定额 第 28 部分:工业硫酸
GB/T 18916.29-2017 取水定额 第 29 部分:烧碱
GB/T 18916.30-2017 取水定额 第 30 部分:炼焦
GB/T 18916.31-2017 取水定额 第 31 部分:钢铁行业烧结/球团
GB/T 18916.32-2017 取水定额 第 32 部分:铁矿选矿
GB/T 18916.33-2018 取水定额 第 33 部分:煤间接液化
GB/T 18916.34-2018 取水定额 第 34 部分:煤炭直接液化
GB/T 18916.35-2018 取水定额 第 35 部分:煤制甲醇
GB/T 18916.36-2018 取水定额 第 36 部分:煤制乙二醇
GB/T 18916.37-2018 取水定额 第 37 部分:湿法磷酸
GB/T 18916.38-2018 取水定额 第 38 部分:聚氯乙烯
GB/T 18916.39-2019 取水定额 第 39 部分:煤制合成天然气
GB/T 18916.41-2019 取水定额 第 41 部分:酵母制造
GB/T 18916.42-2019 取水定额 第 42 部分:黄酒制造
GB/T 18916.43-2019 取水定额 第 43 部分: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
GB/T 18916.44-2019 取水定额 第 44 部分:氨纶产品
GB/T 18916.45-2019 取水定额 第 45 部分:再生涤纶产品
GB/T 18916.47-2020 取水定额 第 47 部分:多晶硅生产
GB/T 18916.48-2020 取水定额 第 48 部分:维纶产品
GB/T 18916.49-2020 取水定额 第 49 部分:锦纶产品
GB/T 18916.50-2020 取水定额 第 50 部分:聚酯涤纶产品
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 50013-2018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282-201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SL 310-2019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GB/T 30681-2014 洗车场所节水技术规范
GB/T 30682-2014 洗浴场所节水技术规范
GB/T 30683-2014 室外人工滑雪场节水技术规范
GB/T 30684-2014 高尔夫球场节水技术规范
《水利部关于印发宾馆等三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284 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373 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麦等十项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9 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住宅房屋建筑等两项建筑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213 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稻等七项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214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定额。
3.1 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用水户单位用水量的限定值。
3.2 农业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按相应核算单元确定的各类农业单位用水的限定值。
3.3 灌溉保证率
在灌溉设施多年运行期间,灌溉用水量能够得到保证供给的概率,通常以正常供水的年数占总年数的百分数表示。
3.4 净灌溉用水定额
作物全生育期内,单位灌溉面积上为保证作物正常生长所需的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的限定值,不包括损失的水量。
3.5 灌溉用水定额
在规定位置和规定水文年型下核定的某种作物在一个生育期内单位面积的灌溉用水量,其中多年生作物为一年期内单位面积的灌溉用水量。规定位置为大中型灌区斗口、小型灌区渠首、井灌区井口。
3.6 灌溉用水定额通用值
灌溉用水定额通用值是指根据灌区现状水平,在规定水文年型,满足区域用水供需平衡,某种作物在规定位置的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
3.7 灌溉用水定额先进值
灌溉用水定额先进值是指按照《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采取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在规定水文年型,某种作物在规定位置的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
3.8 畜牧业用水定额
某类牲畜每日每头(只/羽)平均饮用和清洁卫生用水量的限定值。
3.9 渔业用水定额
核算单元内单位养殖水面一年内维持适宜水深补水所需水量的限定值。
3.10 工业产品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工业企业生产单位产品或创造单位产值的取水量限定值。
3.11 建筑业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建成单位建筑面积的用水量的限定值。
3.12 服务业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服务单位单个用水或者单个服务设施、单位服务面积、单个服务对象等单位时间用水量的限定值。
3.13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城镇居民家庭生活平均每人每日合理用水量的限定值。
3.14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平均每人每日合理用水量的限定值。
3.15 城市综合用水定额
平均单位用水人口所消耗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
以城市用水人口作为特定指标,采用水厂总供水量除以用水人口(常住人口)。总供水量包含居民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工业用水、市政用水、其他用水以及管网漏损的水量。
3.16 先进值和通用值的使用
先进值主要用于新改扩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节水评价;通用值则用于现有项目的日常用水管理和节水考核。
4 用水定额
4.1 农业用水定额
农业用水定额见表 1~表 5,具体灌溉分区情况见附录 A。
4.2 工业产品用水定额
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先进值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通用值用于现有企业的日常用水管理和节水考核。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见表 6~表 33。
4.3 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
建筑业用水定额见表 34,服务业用水定额见表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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