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推动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三、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3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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