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明确重污染天气停工补偿的通知》,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有关要求,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对重污染天气停工补偿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按照属地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停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应给予承包企业合理的工期补偿。补偿工期以天计算,一般不低于应急响应天数。应急响应天数从属地政府发布应急响应当日起计算至应急响应终止当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工,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停工而导致的费用调整,应按照发承包双方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相关条款办理。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