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10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10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1-2020)
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
三、《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
四、《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
五、《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 442.5-2020)
六、《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6-2020)
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HJ 442.7-2020)
八、《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2020)
九、《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9-2020)
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442.10-2020)
以上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1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承担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8日印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 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1-2020 代替 HJ 44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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