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发布《广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广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工作部署和相关任务,结合《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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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20-12-09 11:4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广州发布《广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广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工作部署和相关任务,结合《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我市地下水环境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配合国家和广东省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全市地下水国考点位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2.6%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到2025年,配合国家和广东省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十四五”考核要求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对分散式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污染治理等措施,或采用城镇供水管网延伸以及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等方式,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参与,各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相关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区要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方案的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2025年底前,落实国家和省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地下水环境监测等相关制度,逐步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逐步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局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多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三)完善地下水环境信息化建设

1.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2020年底前,配合省工作部署整合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取水井、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源跟踪监测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2025年底前,配合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完成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任务,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动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按照“大网络、大系统、大数据”的建设思路,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共用。配合国家和省统一要求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地下水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1. 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市水务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且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重点推进土地集中连片区域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地下水高污染风险区引导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加快推进珠江广州河段、白坭河、流溪河、增江、陈村水道、市桥水道、沙湾水道、东江北干流等水环境综合整治,减少河网区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污染地下水。(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农用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逐步将地下水内容纳入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水务局参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的内容。在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要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参与)

3.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提出本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措施,逐步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场地层面,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场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工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五)推进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1.持续推进地下水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持续推进本市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及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按照省的部署及时更新地下水“双源”数据库。针对人为污染的地下水,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卫生健康委参与)

2.开展防渗排查与改造工作。参照国家《加油站防渗改造核查要求》,加快推进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内衬技术改造。新建加油站埋地油罐使用双层罐或者设置防渗池,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020年底前,各区开展高风险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摸排工作,对已经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或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

3. 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国家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办法和要求,适时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根据地下污染场地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可选择开展修复试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4.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2020年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摸底排查登记工作,推进封井回填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已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逐步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内容纳入广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

(二)强化资金保障

推动建立政府支撑、企事业单位承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融资机制。统筹相关财政资金,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保障资金投入,依法依规拓展融资渠道。围绕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废弃井回填、地下水监测等工作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参与)

(三)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协调,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地下水污染环境调查、监测与预警、污染源治理与重点行业污染修复重大技术、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相关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四)加大科普宣传

综合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报刊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危机意识和饮水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参与)

(五)落实主体责任

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地下水,担负起“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日常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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