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发布《江苏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江苏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编制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fq@jshb.gov.cn。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2日
江苏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中开展监测的人员。
第三条本准则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能力。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和考核等。
第四条环境监测从业人员应当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二章依法遵规
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六条遵守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监测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无生态环境监测失信记录。
第三章公平公正
第八条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监测人员承担的监测业务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十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对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应如实记录,并不得隐瞒不报。
第四章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第十三条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的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中署名。
第十四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
第十五条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出具有歧义或误导性的监测结论。
第五章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应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为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保密。
第十七条监测、分析人员对监测过程中的记录和监测数据保密,报告编制、审核、签发人员对报告保密。
第六章忠于职守
第十八条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提供高质量、高效率服务。
第十九条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七章廉洁自律
第二十条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及个人的职业形象,不从事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向被监测对象借车、借款、借物,或接受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土特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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