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走过了萌芽期、过渡期、发展期三个阶段。各阶段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政策主题及政策工具的变化深受时代变迁和政策环境变化影响,政策主客体和工具的转变折射出垃圾治理理念和价值观的变化。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作为以公共行动准则引导私人日常生活行为的公共政策,要回到“日常生活世界”,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相统一的治理实践。未来垃圾治理政策体系的完善需处理技术、文化、制度、经济等多维度动力机制的耦合问题,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分类;环境政策变迁;社会参与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公众对重化工项目的风险评价及应对行为研究——以PX项目为例”(17YJA840003)
一研究缘起
21世纪以来,每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出量都在亿吨级以上,并保持上涨态势,“垃圾围城”形势严峻。垃圾治理关系全国人居环境的改善,关系城乡综合发展,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一环。民之所望,政之所向。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019年6月,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至2019年11月,全国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53.9%,30个城市已出台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16个城市将垃圾分类列入立法计划,237个地级市启动垃圾分类。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产生和处理连接私人消费行为与公共服务的提供,不仅涉及技术、环境、制度问题,还涉及心理、风俗文化、道德等层面事项。事实上,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了“垃圾要分类收集”,呼吁市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并且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台全国性和地方性多项垃圾治理政策法规,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可见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复杂性和持久性。技术层面要处理的是客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如新型的垃圾分类设备、填埋场、垃圾焚烧技术等,属于事实层面的事务,而政治和道德要处理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价值层面的事务。如果脱离日常生活世界,试图用事实层面的事项(技术或规则)去解决价值层面的问题(环保价值、风险认知、风俗文化等),终将无功而返。
笔者梳理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和相关法规条例,在此基础上,解读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变迁及其背后社会意涵。
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经历了从“觉醒”到“让位(于经济政治发展)”再到被“日渐重视”的发展历程。笔者按照时间序列,统计了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且以每十年为一单位制图,可以清楚地看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呈上升趋势,尤以90年代中后期上升幅度显著。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环保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主体,《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政策法规为内容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体系。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明确“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为垃圾治理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
第二,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环境监管、防治环境污染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在试行法颁布十年之后,于1989年重新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明确并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察责任及权力,细化了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及企业各方的相关法律责任。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保法,此次修订明确将多方环境利益相关者纳入环境保护和管理的队伍中,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并对垃圾进行合理分类,同时加大对政府、企业及个人等环境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专项法律。该法涵盖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实际上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三,行政法规和法令。1986年国务院批转了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国家正式开始了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和201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三十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修订条例特别提到“环境卫生管理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将市场力量引入城市垃圾治理体系。
同年,国务院还批转了原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共同制定的《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为国家开展生活垃圾专业治理奠定了基础。该《意见》明确指出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严重,并分析了其原因,包括:地方政府认识不足,垃圾处理资金不足,缺乏鼓励垃圾回收综合利用的政策,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落后,专业人员待遇差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大力开展城市垃圾回收综合利用,提高回收率,多渠道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等对策。
1993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后历经2007年和2015年两次修订。该《办法》明确提出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修订后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四方面改进:一是充分强调对垃圾分类的要求,对单位和个人投放垃圾行为作了详细规定;二是增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编制、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的规定;三是强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条款,突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必要性;四是在垃圾处理领域,明确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同时规定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活动的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许可程序和责任等。一方面,将市场力量引入公共事业领域,能有效改善垃圾处理行业资金投入问题,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严控经营性企业的准入资质和义务责任,保证垃圾处理行业发展规范化和法制化。
2000年,原建设部发出《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厦门和桂林等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提出制定垃圾分类方法和标准、统计评价指标等,号召垃圾分类回收与资源循环利用相结合,呼吁国家尽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2006年,原建设部印发《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通知,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体系和规范化的政府监管机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垃圾处理设施等”明确为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目标之一;并将“坚持把垃圾治理与污染防治纳入循环经济轨道,大力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扩大资源和能源的再生利用,变垃圾末端治理为源头抓起全过程整治”确立为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强调“公众参与”在垃圾管理事业中的重要性。
2011年4月,国务院批转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从垃圾处理规划引导、收运网络、技术选择、监督管理、评价制度、政策支持、部门分工、宣传教育等方面,详细阐明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的方略,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明确了目标和路径。
2016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2018年至2019年,教育部、环保部、住建部、国务院等国家部门先后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全国垃圾分类行动掀起高潮。住建部等9个部分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2019年底前,各地级城市要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到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相较以往,这些行政法规,主体更加细致、目标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明晰。
第四,行业/技术标准。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在城市生活垃圾治理问题上,进一步分类明晰了行业技术标准,让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工作的执行更有据可查。2000年,原建设部等部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更加突出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从源头的限制过度包装,到发展综合利用技术,再到分类压缩式收集运输,直至填埋、焚烧、堆肥处理,都体现了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的转变决心。并对一些垃圾处理技术细节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垃圾焚烧热值、烟气在后燃室停留时间等。
2004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围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原则,对垃圾分类类别、分类要求、分类操作、评价指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具体可操作指标。
2010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点明了“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的宗旨,在此基础上,对“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垃圾处理技术的适用性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争议较大的垃圾焚烧模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焚烧技术的适用性、垃圾焚烧厂建设要求及运行监管等内容。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比,《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更强调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例如对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产生二噁英的控制措施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
除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原则性规定以外,针对不同垃圾处理模式,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控制标准,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技术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对处理模式的选择、设备建设、技术控制、排放标准等进行了分类规定。
第五,计划纲要。2007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在主要任务部分提出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新增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4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推行垃圾分类,强化垃圾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提出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同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规划》提出到“十一五”末期,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其中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在全国约90%的县城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等具体目标。
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到201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县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相较“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有以下亮点:一是提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并鼓励民众参与垃圾分类,从源头规划垃圾减量;二是全面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三是首次提出完善收转运体系,加大垃圾存量治理;四是加大垃圾处理的资金投入和财政预算;五是不再以区域来设定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而是给每个省份制定详细目标。
2016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十三五”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主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100%;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相较“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提出强化创新引领,推广“互联网+资源回收”等新模式。
除全国性法令外,各地依据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法规,相继出台了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条例,笔者不再赘述。
纵览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文件(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可以发现(见表1):其一,20世纪70年代前,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并没有得到重视,80年代后该问题逐步得到关注,90年代中后期成为发展拐点;其二,在历年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政策法令中,有关垃圾分类的约62项(占比38.75%),其中52项集中在21世纪之后颁布,说明垃圾治理模式由末端处理逐步向综合治理转型;其三,指导垃圾精确化治理的行业技术标准,自20世纪90年代后快速增长,说明可操作化、精准治理正成为垃圾治理的目标之一。
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的变迁
(一)变迁阶段
按照生活垃圾从“生”到“再生”的生命周期,其治理过程大致包括源头减量、再使用、回收、再生和末端处理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政策法规。针对垃圾的“生”,有限塑令、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针对废物回收,有《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等;针对垃圾分类,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等;针对末端处理,有垃圾填埋和焚烧条例及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垃圾治理理念和政策价值观、政策环境不同,使得不同年代,垃圾治理政策的主体、客体、主题和工具存在差异。例如,20世纪80年代,垃圾治理政策更倾向于政府包揽的末端处理,政府集中精力应对生活垃圾“何去”的问题;21世纪以来,全社会更关心生活垃圾“生”与“再生”的问题。
基于前文有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的梳理,笔者大致将垃圾治理政策演化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70年代为萌芽期,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为过渡期,21世纪至今为发展期。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70年代,是国家发展最艰难的阶段,筚路蓝缕。政府一面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一面要肃清国内残余的反对势力,还承受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在复杂的历史背景下,计划—控制是当时的“理性选择”。这一阶段,尽管几乎没有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专项政策,但在政府主持下,城市卫生防疫工作和垃圾清运工作持续开展,媒体也曾倡导和宣传垃圾分类回收。遗憾的是第一阶段(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基本没有成文的垃圾治理政策,垃圾治理发展处于封冻状态。直到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迈入新阶段。
第二阶段: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政府着手综合整治城乡环境,垃圾处理是其中重要一环。但这一阶段作为政策主体的政府更关心垃圾末端处理和减量,在政策手段方面,体现为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为代表的命令型政策与以市场化机制、污染者付费为代表的市场调控型政策相结合的混合策略。这一时期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公民、社区、环保非营利组织等)未被纳入垃圾治理等公共事务管理体系中,政府负重前行,但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政策逐渐向垃圾分类等源头治理倾斜,为下一阶段垃圾治理打下了基础。
第三阶段:21世纪的前十年,不管是垃圾源头控量、循环利用,还是末端处理,相关成文规章翻倍增长,强调垃圾治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十八大后,环境保护和垃圾治理议题在全国范围掀起高潮,社会力量参与垃圾治理得以制度化,原来政策中的客体“反客为主”,多元社会主体协同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2013年至今,政府密集出台了关于垃圾分类治理的政策规章,这一时期可被视为政策发展的全面深化阶段。
通过表2可以看出,第一和第二阶段政策以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垃圾末端处理为主要目标。进入第三阶段后,政策倾向于垃圾源头控制,分类收集、清运与处理,产业化改革等多元治理。政策主体由政府转变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垃圾治理。原有的命令型政策向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的政策工具组合转变。政策内容变化与政策环境的改变紧密相关,政策制度彰显出深刻的时代烙印。
(二)变迁之处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末端处理”到“源头分类控制”和“综合治理”,政府包揽式管理到多方环境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道路。在这条道路上,政策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主要有如下四点。
第一,政策主体转变。法规更突出多方环境利益相关者参与垃圾治理。源头方面,要求生产者(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包装的限制)和消费者(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对塑料袋使用的限制)尽量减少废物产量;分类回收方面,要求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有意识地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提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要求环保单位和垃圾处理方在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过程中分类处理;终端无害化处理方面,明确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将市场力量引入公共事业领域,同时规定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活动的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许可程序和责任等(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正式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化。这些举措意在将社会力量引入公共事务管理,鼓励多方环境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普通公众参与生活垃圾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政策客体转变。早期政策法规强调解决垃圾堆放、消纳和无害化处理问题,进入21世纪后,新出台的法规尝试建立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终端无害化处理的综合治理体系,即形成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循环,这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
第三,政策手段转变。第三阶段政策强调引入市场原则和社会力量参与垃圾治理和环境保护。例如,《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要求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文规定:“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就意味着将市场机制和市场力量引入环保这一公共领域。《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明确指出:“改革垃圾处理体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促使垃圾治理逐步走专业化和行业化道路。
第四,政策主客体和手段的转变折射出垃圾治理理念和政策价值观转变。第一二阶段的政策多将公众视为“被治理对象”,将参与主体物化,政策执行效果与政策预期相去甚远。第三阶段“反客为主”的政策引导,建立在“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基础上,给予了社会力量更多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空间和信任,将物化关系调整为主体间的协作关系,当大多数人认同并接受这种政策安排,此公共政策便具有了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讨论与反思
时代需求、政策环境和制度空间深刻影响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的发展。21世纪以前,我国针对垃圾治理的专门立法和政策零星而松散,进入21世纪后,国家出台一系列有关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法规和中长期规划。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彰显了国家近年来以制度保护环境的决心。
宽容的政策环境可以催生更多垃圾治理政策,但政策是否执行得好,还“需要考察不同人群、空间、治理主体及分类程序、阶段等对分类治理的影响”。前述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治理政策着力解决事实层面的事项(如垃圾末端治理);第三阶段的政策“以人为本”,既追求工具理性又强调价值理性,既要考虑技术可及性,也要考虑公众的心理需求、生活习俗、思维方式等。笔者在参加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组织的一次垃圾分类实地调研中,一位工作人员谈到:“垃圾分类工作就是‘烧香拜佛’,烧高香才能拜得真佛。”这里的“佛”指参与垃圾制造和垃圾分类治理的多元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公众、社区、单位等;“真”指垃圾分类做实,形成公众日常生活中的习惯;“香”是指在垃圾治理中,社会各界的投入,包括资金、宣传等;而“高”指的持久性。意指要动员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治理,不能依靠“运动式”或“口号式”治理,需要持久地将垃圾分类、源头控制理念渗透到人们意识中、生活习惯中,经过日复一日的“惯例化行为”,将政策认同转变为习惯和义务。
十八大之后的固废治理(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政策通过市场杠杆约束企业行为的同时,也给有竞争实力的企业带了机遇。一些运作模式,如PPP商业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互联网+”模式、环卫一体化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可能会改变固废细分领域的现有格局。此类研究还有待持续开展下去。
快速更新的现代科技具有自反性,它们在为城市垃圾治理提供更多技术可及性的同时,却可能伴随着环境、健康、伦理等风险。因此,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不仅是一种技术选择,更是社会选择,因此垃圾治理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多元主体,通过合作、协商而不是命令、规制,来凝聚公共意志、管理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
基于对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的分析,笔者认为,未来垃圾治理政策体系的完善需处理多维度动力机制的耦合问题。强调公共事务紧迫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制度动力机制;号召形成一种新生产生活方式,新文化影响力和约束力的文化动力机制;运用市场力量调节多元主体垃圾治理行为的经济动力机制;以提供安全的、精准化、可操作性的技术为目标的技术动力机制,等等。多维动力机制的耦合,需动员多元社会力量协同行动。这也是未来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的重中之重。
(作者系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副教授)
原标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变迁——基于1949—2019年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