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上午,湖北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襄阳市继《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之后,第二部垃圾治理专项条例。条例对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活动进行规定。
一、本市以下范围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一)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车站、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二) 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等;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公布的试点居民小区。
二、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等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物质;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药品、杀虫剂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其他垃圾:灰色,餐厨垃圾:绿色,可回收物:蓝色,有害垃圾:红色,鼓励使用带脚踏收集容器,方便市民投放)
三、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二)餐厨垃圾应当沥水后单独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采取防破损、防渗漏措施后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临时贮存点。
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四、从事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和作业人员;
(二)按照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及时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
(三)运输车辆应当密闭、防渗漏,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运输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五)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六)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台账,定期向所在地县(市、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原标题:《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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