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公众关注的守护“惠州蓝”法规——《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29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回应了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堵住监管漏洞、强化公众监督等问题,拟增加细化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设立举报投诉制度、增加信用惩戒等规定。细化监管职责政府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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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守护“惠州蓝”!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

2020-07-02 09:36 来源: 惠州日报 作者: 冯丽均

备受公众关注的守护“惠州蓝”法规——《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29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回应了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堵住监管漏洞、强化公众监督等问题,拟增加细化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设立举报投诉制度、增加信用惩戒等规定。

细化监管职责

政府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为了切实守护惠州人民引以为傲的“惠州蓝”,从去年开始,惠州便力推扬尘污染防治立法。去年12月,《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随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地方立法协作单位、公众等广泛征求意见,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省立法专家论证会,同时还到惠城区小金口、河南岸、江北、水口街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到惠东、惠阳等地实地调研,经反复修改形成二审稿。

“为了避免因职责不清、分工不科学而造成监管漏洞,二审稿结合惠州实际,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草案中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惠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巫民慧表示,例如明确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构)筑物拆除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

为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增强扬尘污染防治合力,二审稿提出,惠州市政府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在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黄水祥建议进一步明确管线工程扬尘污染的监管部门责任,“管线工程是比较常见的工程,如输气管、输水管建设等,具有距离长、工期长的特点,要进一步细化监管部门的职责。”

提高法律威慑力

增加信用惩戒,拟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相比一审稿,二审稿结合我国环保领域立法整体呈现从严趋势,拟从提高执法威慑力、督促企业和经营者自觉守法的角度出发,强化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二审稿增加了有关部门应公开扬尘污染违法信息和实施信用惩戒的内容,落实对违法者的信用约束。巫民慧表示,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惠州市是首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信用管理建设日趋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也已嵌入到一些部门的招投标等工作中,增加信用监管内容是新时代加强监管的需要。

另一方面,为督促企业自觉及时治污,二审稿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物料堆场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是为了对整改不力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此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界对于设立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制度的呼声一直较高。巫民慧表示,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扬尘污染治理格局,二审稿新增了举报奖励的内容,明确市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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