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发布《杭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杭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在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第2.1--2.3规定,主要对日常安全工作开展进行规范与要求,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采集进行闭环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填埋处置企业应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切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指导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总结、部署。
(三)牵头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落实各层级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现场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督促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五)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和汇报。
(六)按上级要求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教育。
(七)对合作、承包、外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具体的安全内容、要求和措施,签定安全协议,做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十七、四十一、四十三条有关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指示。
(二)在计划、布置、宣传、检查、总结生产经营的同时,并保证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三)负责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对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让每位员工对岗位安全要求知晓率100%。每年做好定期继续教育,保证教育学时。
(四)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工作并立查立改,对自查的隐患做好记录并整改,对整改不了的要落实临时防护并注明整改期限。
(五)配合做好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及其他安全工作落实。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配置好各区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不得擅自移动、挪用和损坏。
(二)根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第14.3有关规定,对易发生事故安全隐患的重要部位(如库区、危化品仓库、库区油罐、调蓄池四周、配电房、实验室、食堂等)除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外,还要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标牌等装置。填埋库区、调蓄池、乙炔、液化气仓库均应设置防爆开关和防爆照明设施,必要时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
(三)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有关规定,设置各区域标志标识,并做好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发挥安全标志标识的警示作用。
(四)保持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及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消防通道上放置影响疏通的障碍物。安全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示。
(五)严禁在办公室(中控室),生产重要部位使用大功率的电器烧水、炊事及取暖。
第八条特殊作业安全要求
(一)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1.作业范围有: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调蓄池膜上作业、变压器房(或配电室)内作业、爆破作业等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2.以上作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票进行审批。
(二)特种作业
1.作业范围有: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操作、危险物品作业等。
2.以上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培训并持证上岗,同时按照证件有效期,按期进行复审。
第九条应急和事故处理要求。发生事故时按照紧急信息报送流程做好报告、按处理预案做好抢救,保护好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设备安全管理要求。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运行中的设备隐患、异常及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转,提高设备运转率。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要求
(一)每年法定节假日前、重大恶劣天气来临前,组织专项检查。
(二)重点区域的实现每日巡查制,进行日常巡查并填写巡查表。发生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三)做好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风、防雷电和冬季防冻保暖、防火防爆等各项安全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四)对发现问题当日回复并落实整改,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及时向处置企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记录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八、十四条有关规定:
(一)处置企业自查存在问题做好记录,并自行负责督办整改。
(二)消防设施设备类检查出的问题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要记录并当日督办整改完毕,并填写整改结果。如当日无法整改的,须提交整改计划并严格落实。
(三)工程(生产辅助)车辆类检查出的问题要记录,并立即整改完毕。
(四)企业应每日对重点区域落实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企业应按要求对仓库、电瓶车停放、生产、应急、环保设施设备、库区雨污分流等进行综合检查,并做好跟踪整改情况,填写完整改整结果。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与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日常安全监督与检查以区、县(市)城管局为主,市城管局对各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实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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