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住建部近日公布国家标准《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镇(乡)排水;4村排水;5检测和控制;6施工和质量验收;7运行和维护。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补充修改了镇(乡)排水中雨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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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06-17 13:37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住建部近日公布国家标准《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镇(乡)排水;4 村排水;5 检测和控制;6 施工和质量验收;7 运行和维护。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补充修改了镇(乡)排水中雨水系统的要求;

2 根据国家最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补充和修改了第4章村排水相关内容,增加了4.2污水收集系统,对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村收集系统作了规定;增加了4.3污水处理系统,删除原沼气池内容,并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 T 51347-2019对农村污水分户设施和集中处理设施作了规定。

3 新增第5章检测和控制。根据自动化控制和网络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增加水质水量检测、设备自动化控制、设施安全防范和智慧排水相关要求。

4 新增第7章运行和维护。为支撑镇(乡)村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正常和高效运行,增加本节内容。

详情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我部组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angxue@smedi.com。

2、通信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编:20009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

附件: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度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镇(乡)排水;4 村排水;5 检测和控制;6 施工和质量验收;7 运行和维护。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补充修改了镇(乡)排水中雨水系统的要求;

2 根据国家最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补充和修改了第4章村排水相关内容,增加了4.2污水收集系统,对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村收集系统作了规定;增加了4.3污水处理系统,删除原沼气池内容,并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 T 51347-2019对农村污水分户设施和集中处理设施作了规定。

3 新增第5章检测和控制。根据自动化控制和网络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增加水质水量检测、设备自动化控制、设施安全防范和智慧排水相关要求。

4 新增第7章运行和维护。为支撑镇(乡)村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正常和高效运行,增加本节内容。

本标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

上海申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 总 则

1.0.1为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达到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且规划设施服务人口在50000人以下的镇(乡)(以下简称镇)和村的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

【条文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定义,县域城镇体系是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镇域镇村体系是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所指的城镇是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级别以上的区域,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由于其人口规模、产业类型、用水习惯、经济水平等和城镇有较大差异,因此,其排水工程和城镇的也有一定的差异,不能完全依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故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县城以外的镇、乡和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排水工程。当规划服务人口超过50000人的镇,其规模较大,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规定执行。

1.0.3镇、村排水工程建设应以改善镇村人居环境为核心,以批准的镇村规划为依据,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规划年限、镇村规模,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和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并达到安全可靠、运行稳定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条文说明】为建设宜居的镇村,构筑和谐社会,让全国镇村的广大居民有一个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住建部批准、发布了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镇村的排水工程建设应以批准的镇村规划为主要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镇村排水工程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凡是能利用的或经过改造能利用的设施都应加以利用,积极推广易维护、低成本、低能耗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充分利用现有的化粪池等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强化改厕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有效衔接,采取适当方式对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禁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直排环境。

1.0.4位于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镇村排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5镇村排水工程建设,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中对城镇排水的收集、处理、排放都有明确的规定,当镇区人口规模超过50000人、建设标准要求较高或其他本标准未详细规定的内容,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中的相关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对行政村、自然村和分散农户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分户的改厕和粪便污水处理工程已有明确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镇(乡)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和乡。

2.1.2 村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1.3 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1.4 集流场 concentration area

收集雨水的场地,可分为屋面集流场和地面集流场。

2.1.5 化粪池 septic tank

将粪便污水分格沉淀,并将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1.6 圩垸 polder

有堤垸防御外水的低洼平原,有的地方称围、圩或垸,统称圩垸。

2.1.7 均化池 equalization tank

用以减少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量波动和水质波动的储水或过水构筑物。

2.1.8 人工湿地 constructed wetland, artificial wetland

指模拟自然湿地原理,由人工建造的利用填料、微生物和植物的物理、化学和生物三重协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的处理设施。按照污水流动方式,可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和垂直潜流人工湿地。污水处理中常用的是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2.1.9 压力收集系统 pressure sewer systems

利用压力输送污水的系统,本标准特指在农户出户管后设置污水提升装置,将单户或相邻几户污水提升进入压力污水管道,排入下游污水收集系统或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系统。

2.1.10 真空收集系统 vacuum sewer systems

系统保持负压状态,真空控制阀打开时,空气进入真空管道,依靠气压差产生挟裹污水的高速气流,以输送污水的系统。

2.2 符 号

V——化粪池的总有效容积;

V1——化粪池的污水区有效容积;

V2——化粪池的污泥区有效容积;

α——实际使用化粪池的人数与设计总人数的百分比;

n——化粪池的设计总人数;

q1——每人每天生活污水量;

t——污水化粪池中的停留时间;

q2——每人每天污泥量;

t2——化粪池的污泥清掏周期;

b——新鲜污泥含水率;

m——清掏后污泥遗留量;

d——粪便发酵后污泥体积减量;

c——化粪池中浓缩污泥含水率;

q——渗水量;

A1——水池的水面面积;

A2——水池湿面积;

H1——测定水池水位的初读数;

H2——初读后24h时测定水池水位的终读数;

h1一一测定H1时,水箱水位读数;

h2一一测定H2时,水箱水位读数。

3 镇(乡)排水

3.1 一般规定

3.1.1镇区的排水体制应因地制宜选择。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地区,应完善合流污水截流设施,也可结合镇区改造,采用明渠排除雨水。

【条文说明】我国可开发利用的淡水资源十分有限,因此保护水环境是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題。

选择分流制排放雨水和污水,可以将收集的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将收集的雨水就近排入河道,从而达到减小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节约投资和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目前我国多数镇区的排水系统仍然很不完善,一些镇区排水管渠尚不健全,污水截流更无从谈起,镇区内部或周边的水环境质量逐步下降。随着镇村集中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人口有集中的趋势,产生的污水也随之趋向集中。在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应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地下雨水和污水管渠的建设。

干旱地区,年降雨量较小,如果单独建设雨水管渠,其使用频率较低,考虑镇区的经济条件,在干旱地区可采用合流制排水。

现有合流制地区应增加污水截流和处理设施,将现有无序的排水体制逐步完善,对于镇区内部和周边水环境的改善、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都是十分必要的。

3.1.2 镇区的雨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因地制宜采用源头减排设施就近入渗、调蓄和收集利用。

2 超过源头减排设施能力的径流宜由管渠收集后自流排出。地势坡度达到排水要求的地区应采用明渠自然排水;地势平坦、河(湖)水位较高的地区,应结合周边农田防洪、除涝和灌溉等要求设置圩垸;地势低洼、雨水难以自排的地区,应采用泵排出雨水。

3 镇区周边宜结合竖向设计预留低洼滞水区域。

【条文说明】

1 应充分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城镇化过程中因地制宜设置源头减排设施,包括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调蓄设施和透水铺装等,用于控制降雨径流的水量和水质,既可减轻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又使雨水资源从源头得到利用。

2 镇区的地域范围不大,雨水排放距离不长,一般情况下,地面和周边水体水面的高差基本能满足雨水自流排放所需的水力坡降,因此对于地势坡度达到排水水力坡降要求的地区可选择雨水自流排放,节约投资和运行费用。

在南方沿江滨湖和受潮汐影响的河口三角洲地区,地势平坦,为了解决防洪、除涝和灌溉等问题,常在低洼平原区域设置圩垸防御外水。圩垸内地势低平,地面高程一般低于汛期外河水位,自流排水条件差,容易渍涝成灾;在大水年份,还存在外河洪水泛滥威胁,设置圩垸后,圩垸内河、湖、池、塘的水位可以调控,具有很好的防洪、除涝和灌溉等功能。镇区的雨水排放工程可与水利工程相结合,减小雨水管渠的直径,节约投资。

有些地势低洼、周边水体水位较高的地区,只有采用水泵排出雨水才是安全、有效的方式。

3镇区周边宜结合竖向设计,预留低洼区域,用于调蓄超过镇区雨水系统排水能力的降雨径流,以应对超过雨水系统设计能力的极端强降雨,保障突发降雨条件下镇区的排水安全。

3.1.3 镇区的污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2 应按地形条件,分区建立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3 处理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污水收集系统是保障污水全收集的关键,有些地方重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但忽视了污水收集系统,导致收不到污水或者进厂的水质浓度很淡,因此本标准规定污水收集系统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镇区地形条件各异,应根据地形条件,合理确定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分散就近收集和处理。

3.1.4污水和合流污水收集输送时,不应采用明渠。

3.1.5输送污水、合流污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和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3.1.6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不宜排入镇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条文说明】镇区内的工业企业往往规模较小、污染较重、单位产品耗水量较大,所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含量和生活污水差别较大,甚至含有一些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和重金属,对于新、改、扩建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原则上应自行进行处理,达到当地相关排放标准后单独排放,避免对镇区污水处理系统造成影响。

3.1.7排入镇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专业养殖场污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专业养殖场污水如排入镇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为保障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后才能排入。

3.2 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

3.2.1 雨水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当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相关规定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条文说明】源头减排设施可用于径流总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雨水径流峰值削减和雨水利用,鉴于径流污染控制目标、雨水资源利用目标大多可通过径流总量控制实现,各地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一般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目标,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和汇水面积,采用容积法进行计算以确定源头减排设施的规模。

3.2.2 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可选用1年~3年;短期积水即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可选用3年~5年;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合流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分流制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

【条文说明】考虑到镇一般会选择所在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计算,而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规定暴雨强度公式选样采用年最大值法,年最大值法在小重现期(1年-5年)部分的降雨强度要明显小于同等频率条件下的年多个样法;另外,年最大值法也无法得到设计重现期小于1年一遇的数据。同时考虑镇的经济条件,相对于城镇而定,适当降低了镇设计暴雨重现期。因此,上版标准中规定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0.3~1年一遇,修改为1~3年一遇。

3.2.3 采用推理公式法时,雨水管渠的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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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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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20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


3.2.5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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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镇区旱流污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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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考虑到镇区污水处理系统规模较小,镇区城镇化程度一般不如城市,因此,污水干管和污水厂可不考虑预留受污染雨水的处理能力,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规定有所区别。镇区旱流污水由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组成,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还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综合生活污水由居民生活污水和公共建筑污水组成。居民生活污水指居民日常生活中洗涤、冲厕、洗澡等产生的污水。公共建筑污水指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网点、学校和办公楼等产生的污水。

3.2.7 镇区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当缺乏实地调查数据时,设计污水量可根据人口规模和居民综合生活污水定额确定。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相关用水定额,结合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70%~90%采用。应统筹考虑镇所辖农村污水的处理需求,农村接入镇污水系统集中处理的水量应根据本标准4.1的相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因镇区的城市化水平低于城镇地区,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也不及城镇地区,因此其相应的污水定额稍低,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70%~90%采用。

此外,气候条件也会影响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干旱地区,水资源紧张,水的重复利用率较高,较清洁的洗涤水可作为绿化浇洒水、道路和广场冲洗水,得以进入镇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污水量相对较小。因此干旱地区的污水定额较低,可取上述范围的低值。

3.2.8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3.2.8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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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相关统计资料是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的来源,但就目前我国镇的排水现状和管理水平而言,还无法收集相关的统计资料。相对于城镇而言,镇区的人口少,社会分工简单,人们的生产、生活规律较一致,污水的产生时段较集中,因此综合生活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中的数据。本标准充分考虑镇排水特点和经济条件,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在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基础上适当放大。同时,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标准》CJJ123对生活用水定额的规定,本标准对生活污水平均日流量3L/s~70L/s范围的总变化系数作了规定,超出这个范围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采用。

3.2.9 合流污水管道的截流倍数n0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卫生要求、水文、气侯、排水区城大小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可选用1~2,特别重要地区的截流倍数宜大于3。

【条文说明】考虑镇区的经济条件,相对于城镇而言,镇区的用地规模较小,适当降低了镇区合流污水管道的截流倍数。

然而,由于镇区的取水口可能就在镇域范围内,同样排水口也不可能设置得很远。当采用合流制排水时,暴雨初期排出的合流污水会在短期内污染水环境,引起较严重的后果,因此本标准规定水源保护区等特别重要地区截流倍数宜大于3。

3.2.10 镇区生活污水的设计水质宜以实测值为基础分析确定,在无实测资料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51374采用。专业养殖场污水的设计水质宜调查确定,也可按同类型污水水质资料采用。

3.3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3.3.1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镇规划,充分结合当地条件,统一布置、分期建设。雨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设计流量设计,污水管道断面应按规划期内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镇区远景发展的需要。

【条文说明】管渠一般使用年限较长,改建困难,如仅根据当前需要设计,不考虑规划,在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被动和浪费;但是管渠系统的基建投资和维护费用都很大,同时镇区预测的不确定性较城镇大,因而设计期限不宜过长。综合考虑,雨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设计流量设计,污水管渠断面应按规划期内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

3.3.2 雨水管渠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3.3.2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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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管道的最小直径和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3.3.3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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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由于人口规模和经济原因,且镇区内部对排水管渠的疏通养护水平不及城镇地区,且污水收集范围较小,可以适当增加管渠坡度,以减少污泥淤积,因此本条中管渠最小设计坡度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数据。

3.3.4 管道宜埋设在非机动车道下。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和土壤冰冻情况等条件确定。在机动车道下不宜小于0.7m,在绿化带下或庭院内的管道覆土深度可酌情减小,但不宜小于0.4m。

【条文说明】由于镇区经济能力有限,排水管渠宜采取浅埋形式。但在确定管道覆土厚度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是管材的质量,其次是外部荷载情况,还必须考虑筑路时的临时荷载,冰冻地区还须考虑冰冻深度的影响。如管道覆土厚度不能满足本条规定,应对管道采取加固措施,确保管道安全。

3.3.5 当采用管道排水时,宜采用基础简单、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管道,并加强对管材质量的控制。除钢筋混凝土管道外,还可采用球墨铸铁管、陶土管和塑料管。位于机动车道下的塑料管,其环刚度不宜小于8kN/m2,位于非机动车道下、绿化带下,庭院内的塑料管,其环刚度不宜小于4kN/m2。

【条文说明】塑料排水管具有粗糙度小,管道敷设坡度小,过水能力强,基础简单,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等优点,但刚度要求高,对管材质量控制和施工回填质量的要求较严。球墨铸铁管也适用于排水工程,具有施工便捷、防渗漏等优点。鉴于镇的施工水平有限,宜选用施工过程相对简便的球墨铸铁管和塑料管以及陶土管,在选用塑料管排水时,应注意管道环刚度和荷载的关系,确保管道本身和路基的安全。位于机动车道下的塑料管道,其环刚度不宜小于 8kN/m2,位于非机动车道下、绿化带下、庭院内的塑料管道,其环刚度不宜小于4kN/m2。

3.3.6 直线管段检査井的最大间距宜按表3.3.6的规定取值。当采用先进的疏通方法或具备先进的疏通工具时,最大间距可适当加大。

【条文说明】因镇区排水管道的养护水平较低,为了减小养护难度,检查井的间距不宜太大。

3.3.7 污水、合流污水管道和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以及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严密性,并进行严密性试验。

【条文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压力和无压管道都要在安装完成后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包括水压和严密性试验(闭水、闭气试验)。

3.3.8 检査井宜采用成品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砌检查井。污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条文说明】为防止渗漏、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材质包括钢筋混凝土材质和非钢筋混凝土材质,应和管道材质保持一致。成品检查井的布置应尽量避免现场切割成品管道,因为管道切割后接口施工很难保证严密,容易造成地下水渗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发办[2005]33号)的要求,为保护耕地资源,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因此规定砖砌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为了防止污水渗漏污染地下水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地下水入渗,本条规定污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3.3.9 雨水管道检查井宜设置沉泥槽。

【条文说明】沉泥槽有截留进入雨水管道的粗重物体的作用。镇区的道路路面等级较低,泥砂、小颗粒碎石等容易随水流入雨水口。部分镇区居民可能还从事着农业生产,有时会占用部分市政道路从事农业生产,例如晾晒农作物等。为了避免泥砂、小颗粒碎石、散落的农作物、飘落的树叶等杂物流入管道后沉积,阻塞雨水排水管道,规定雨水管道的检查井宜设置沉泥槽。

3.3.10 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井的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沿河道设置的截流井应设置防止河水倒灌装置。

3.3.11 截流井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

【条文说明】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当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水为自排时,采用的截流方式大多为重力截流,即截流的污水通过重力排入截流管和下游污水系统,这种方式较为经济,但是不宜控制各个截流井的截流量,在雨量较大或下游污水系统负荷不足时,系统下游的截流量往往会超过上游,从而造成上游的混合污水大量排放,且污水系统的进水浓度被大幅降低。

随着我国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对截流设施定量控制的要求越来越高,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泵截流的方式;也有的地区,采用浮球控制调流阀控制截流量,从而保障系统每个截流井的截流效能得到发挥,避免了大量外来水通过截流井进入污水系统。

3.3.12排水管渠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等的有关规定。

3.4 泵站

I一般规定

3.4.1 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计算确定。

3.4.2 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确定。

3.4.3 合流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泵站后设污水截流装置时,应按本标准公式(3.2.6)计算。

2 泵站前设污水截流装置时,雨水部分和污水部分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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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污水泵和合流污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出水管渠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以及安全水头确定。

3.4.5 雨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受纳水体平均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确定。

3.4.6 排水泵站供电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重要地区的泵站宜按二级负荷等级设计。

【条文说明】供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中断供电在环境、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划分。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较大环境、经济损失,给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者应采用二级负荷等级设计。对于镇排水泵站,可采用三级负荷等级设计,对于重要地区的泵站,宜按二级负荷等级设计。

3.4.7 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区的污水泵站,其格栅井和污水散开部分,宜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装置。

【条文说明】污水、合流污水泵站的格栅井和污水敞开部分,有臭气逸出,影响周围环境。对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区的泵站,宜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装置。目前我国应用的臭气处理装置有生物除臭、活性炭除臭和化学除臭等。

3.4.8 排水泵站宜采用潜水泵。当采用干式泵站时,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站间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

【条文说明】潜水泵站占地省、操作管理方便、运行成本低,宜采用。当采用干式泵站,地下式水泵间有顶板结构时,其自然通风条件较差,宜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和泵房内的余热、余湿,以保障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通风换气次数一般为5次/h ~10次/h,通风换气体积以地面为界。该条在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中也有规定,但在检修时,应设临时送排风设施,通风次数不应小于5次/h。

3.4.9 对远离居民点并有人值守的泵站,宜设置值班室和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条文说明】值班室系指在泵房内单独隔开一间,供值班人员工作、休息等用。远离居民点并经常有人值守的泵站,宜适当设置值守人员的生活设施。

3.4.10 排水泵站应设置清洗设施。

【条文说明】排水泵站应设置清洗设施,以便平时清洗集水池和潜水泵吊出时的清洗。

3.4.11 规模较小、用地紧张、不允许存在地面建筑的情况下可采用一体化预制泵站。

【条文说明】一体化预制泵站在欧洲有超过60年的使用历史,目前一体化预制泵站的应用已遍布全球。一体化预制泵站可采用全地下式安装、设备集成度高、施工周期短等特点,近年来在我国市政给水排水和内涝防治中广泛使用。例如江西省海绵城市试点城市萍乡市西门内涝1号一体化轴流预制泵站项目设计规模为4.6m3/s,采用 2个单筒并联,每个筒的规模分别为2.3m3/s。

II 潜水泵站

3.4.12 集水池前宜设置沉砂池和拦截漂浮物的设施,格栅井宜与集水池合建。

【条文说明】集水池前宜通过沉砂池沉积泥砂、通过格栅拦截大块的悬浮和漂浮的污物,以保护水泵叶轮和管配件,避免堵塞和磨损,保证水泵正常运行。

集水池宜和格栅井合建,其优点为布置紧凑,占地少,起吊设备可共用。合建的集水池宜采用半封闭式,闸门和格栅处敞开,其余部分加盖板封闭,以减少污染。

3.4.13 集水池宜由集水坑和配水区等组成。

【条文说明】潜水泵站的水泵电机机组在集水池内,成为水下的泵室。水泵吸水口的底部有集水坑,集水池的进水侧有配水区或前池。

3.4.14 集水池的设计水位和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水池的最高设计水位,雨水泵站宜为进水管管顶标高,污水泵站宜为进水管充满度对应的标高。

2 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单台潜水泵5min的出水量,水泵机组为自动控制时,每小时开动水泵不宜超过6次。

3 集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的最小淹没深度要求。

【条文说明】

1 集水池的最高设计水位应根据泵站的性质分别计算,雨水泵站按进水管满流计算,与进水管管顶相平;污水泵站按进水管充满度计算,与进水管的水面相平。

2 集水池的最高设计水位和最低设计水位之间的容积为集水池有效容积。如有效容积过小,则水泵开启频繁;有效容积过大,则增加工程造价。根据当前电机启闭次数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水泵开停的限制,污水泵站应控制单台泵开停次数不宜大于6次/h。一体化泵站可以根据设备性能确定。

3潜水泵站的最低设计水位应满足潜水泵的最小淹没深度要求,否则,会吸入空气,引起汽蚀或过热等问题,影响泵站正常运行。

3.4.15 污水泵站的潜水泵可现场备用,也可库存备用。水泵台数不大于4台时,宜库存备用。

【条文说明】由于潜水泵调换方便,备用泵可以就位安装,也可以库存备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规定,当工作泵台数不大于4台时,备用泵应为1台;本标准规定在此情况下宜库存备用,以减少土建规模,节省投资。

3.4.16 集水池可不设通风装置;但检修时,应设临时送排风设施,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h。

【条文说明】潜水泵房的集水池可不设通风装置,但检修时,应设临时送排风设施,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以及泵房内的余热、余湿,以保障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h。

3.4.17 机组外缘和集水池壁的净距应根据设备技术参数确定,并应大于0.2m,两机组外缘之间的净距应大于0.2m。

【条文说明】机组的间距应满足安全防护和操作、检修的需要,并确保配件在检修时能够拆卸。

3.4.18 集水池坡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0.1。

【条文说明】为利于清池时排空,规定池底坡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0.1。

3.4.19 集水池上宜采用盖板,盖板上宜设吊装孔、人孔和通风孔。

【条文说明】为了保证潜水泵安装和检修,盖板上宜设吊装孔、人孔和通风孔。

3.4.20 出水管上宜设置防止水流倒灌的装置。

【条文说明】出水管安装止回阀、拍门等防止水流倒灌设施的目的是在水泵突然停运时,防止出水管的水流倒灌,或水泵发生故障时检修方便。

3.4.21 集水池上可不设上部建筑,但应考虑设备安装和安全防盗措施。

【条文说明】由于潜水泵安装在集水池内,为节省造价,充分发挥潜水泵的特点,集水池上可不设上部建筑,仅在池顶设盖板,并留有吊装孔、人孔或通风孔。潜水泵的安装、维修起吊可通过临时起吊架或吊车来完成;也可只设工字钢,在使用时安装起吊葫芦;工字钢应有防锈措施,起吊葫芦平时应保存在仓库内,以防锈蚀。

3.5 污水处理

I一般规定

3.5.1 镇区污水处理宜根据镇的功能、人口、地形地貌和地质等特点,合理划分排水区域,可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和一体化处理装置相结合的模式。

【条文说明】镇区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需根据镇的功能、人口、地形地貌、地质特点和排放要求,以经济合理、污染控制、站网一体和提高污水系统效率为原则,对一个区域内的几个镇的污水站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当一个区域内镇密集且距离较近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集中和分散处理的原则,并明确集中处理的镇和分散处理的范围,按规划逐步达到各自的治理目标。

镇区污水的分散处理有两种含义,其一是各镇相对独立的污水处理模式;其二是点源的分散处理,如远离镇区的住宅。

3.5.2 镇区污水处理应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污染物特征、排放标准和水体环境容量,因地制宜地选择简单、经济、有效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镇区污水处理具有规模小、建成投产后运行费用难以解决等特点,因此镇区污水处理应按因地制宜原则,选用处理效果好、投资少、运行和维护费用省的技术措施,确保运行简便、安全、适用。尽可能采用“生态技术”和“绿色技术”,做到污水处理工艺能耗、物耗、环境污染的最小化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最大化。

3.5.3 污水处理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镇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污水处理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镇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采用因地制宜的处理工艺技术,节省能源。

3.5.4 污水处理站的规模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综合考虑现状水量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合理确定近期规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按每期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确定;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少。

2 合流制排水处理构筑物应考虑合流污水水量。

3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

【条文说明】污水处理站的规模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并进行分期建设,近期规模应综合考虑现状污水量和排水系统的普及程度,合理确定近期规模,确保收集足够的污水,以满足污水站近期运转的需要。

3.5.5 镇区污水处理程度和方法应根据有关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性质、排入地表水域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确定。缺水地区的镇,污水经处理后应再生回用。

【条文说明】镇区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排入地表水域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确定。有回用要求时,处理程度还应同时满足相关的再生水标准。

3.5.6 镇区污水处理工艺应按照实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工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镇区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排放标准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应按环保要求减少臭气和噪声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3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应详细调査测定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合理分析预测。在水质成分复杂或特殊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污水处理工艺。

4污水站分期建设时,宜考虑工艺的连续性,各阶段宜采用同一种工艺。

【条文说明】镇区污水处理的工艺多种多样,各种工艺和实施方式各异,应根据污水水质、水体对排放尾水的水质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处理单位水量投资、削减单位污染物投资、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和总体环境效益等。

镇区污水处理站,一般不考虑除臭,但应通过总图布置,减少臭气和噪声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3.5.7 镇区污水处理工艺的处理效率,应根据采用的处理类别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处理工艺为去除碳污染物或具有硝化作用或污泥稳定时, 可按表3.5.7的规定取值;

2 当采用稳定塘工艺时,其BOD5预期处理效率应为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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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根据国内污水厂处理效率的实践数据,并参考国外资料制定。

二级处理的处理效率包括一级处理,一级处理的效率主要是沉淀池的处理效率。

镇区污水二级处理应根据污水水质和处理要求合理地设置构筑物。当污水中悬浮物浓度不高或采用氧化沟、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工艺时,可不设初沉池;当二级生物处理采用生物膜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工艺、组合式活性污泥法(集生物反应与沉淀于一池)工艺时,可不设置二次沉淀池。

3.5.8 污水处理站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化验项目。

【条文说明】污水处理站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化验项目,并尽量简化。对于有些化验项目,可采用几座污水处理站共用一个化验室,或委托其他单位化验,实现社会化服务。

3.5.9 污水处理站的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部分辅助设施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

【条文说明】供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划分。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给镇区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者应采用二级负荷等级设计。对于镇区污水处理站,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对于重要地区的污水处理站,宜按二级负荷等级设计。

3.5.10 污水处理站可设再生水处理系统,实现污水资源化,再生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水质标准的规定。

II 均化池

3.5.11 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或水量变化大时,宜设置均化池。

【条文说明】镇区污水的水量和水质变化幅度都较城镇大。为了保证处理构筑物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处理水水量和水质波动较大的镇区污水,宜设置均化池,以调节水量和水质,使后续处理构筑物在运行期间能得到均衡的进水量和稳定的水质,达到理想的处理效果。

3.5.12 均化池在污水处理流程中的位置,应根据处理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

【条文说明】均化池在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中的位置,应依据每个处理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如设于初沉池之前,设计中应考虑设置混合设备,以防止固体沉淀。

3.5.13 均化池的容积应根据污水流量变化曲线确定,并应留有余地。

【条文说明】实际中往往得不出规律性很强的流量变化曲线,故确定均化池容积时,应视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留有余地。

3.5.14 均化池应设置冲洗、溢流、放空、防止沉淀、排除漂浮物和泡沫等设施。

【条文说明】据调查,均化池的池面会有漂浮物和泡沫,为防止漂浮物和泡沫影响出水水质和环境卫生,应设冲洗装置、溢流装置、排出漂浮物和泡沫的设施。同时,均化池内应增设放空设施,池底坡度不小于0.05,便于放空和清淤。

III生化处理和物化处理技术

3.5.15 应根据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除磷、好氧污泥稳定等不同要求和外部环境条件,选择适宜的生物处理工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处理宜采用传统活性污泥法、强化生物脱氮除磷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生物接触氧化法、生物滤池、膜生物反应器等工艺。

2 处理工艺单元的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选,满足实用、经济、运行稳定的要求。

3 根据可能发生的运行条件,设置不同运行方案。

3.5.16 当采用生物膜法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物膜法处理污水可单独应用,也可与其他污水处理工艺组合应用。

2污水进行生物膜法处理前,宜经沉淀处理。

3生物膜法的处理构筑物应根据当地气温和环境等条件,采取防冻、防臭和灭蝇等措施。

3.5.17 当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物接触氧化池应根据进水水质和处理程度确定采用单级和多级接触氧化。

2生物接触氧化池前应设置初沉池等预处理设施,以防止填料堵塞。

3生物接触氧化池应采用对微生物无毒害、易挂膜、质轻、高强度、抗老化、比表面积大和空隙率高的填料。

4生物接触氧化池底部应设排泥和放空设施。

5生物接触氧化池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碳氧化宜为2.0kgBOD5/(m³•d)~5.0kgBOD5/(m³•d),碳氧化/硝化宜为0.2kgBOD5/(m³•d)~2.0kgBOD5/m³•d)。

3.5.18 当采用曝气生物滤池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曝气生物滤池的池型可采用上向流或下向流进水方式。

2曝气生物滤池根据处理程度不同可分为碳氧化、硝化、后置反硝化或前置反硝化等。碳氧化、硝化和反硝化可在单级曝气生物滤池内完成,也可在多级曝气生物滤池内完成。

3曝气生物滤池的滤料应具有强度大、不易磨损、孔隙率高、比表面积大、化学物理稳定性好、易挂膜、生物附着性强、比重小、耐冲洗和不易堵塞的性质。

4曝气生物滤池设计参数宜根据实验资料确定,无实验资料时,可采用经验数据或按表3.5.25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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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9 当采用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膜生物反应器构型应根据污水的性质、处理规模等选择,宜采用浸没式膜生物反应器。当处理规模小于0.1万m3/d时,也可采用外置式膜生物反应器。

2膜生物反应器处理系统宜设置超细格栅,超细格栅孔径宜为0.2mm~1mm,宜设置在沉砂池或初沉池后。

3膜生物反应器工艺的主要设计参数,宜根据实验资料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采用类似工程的运行数据。

4膜过滤系统应包括膜组件、膜组器、膜池、膜吹扫系统、产水系统、产水辅助系统和膜化学清洗系统等。

5用于膜生物反应器工程的膜宜为微滤膜或超滤膜。微滤膜孔径宜为0.1μm ~0.4μm,超滤膜孔径宜为0.02μm~0.1μm。

6用于膜生物反应器工程的膜材料应选择耐受生物降解性能好、抗污染能力强、机械强度高、热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高以及能耐受高浓度化学药剂反复清洗的材料,宜为亲水性材料。膜寿命宜大于5年。

3.5.20 污水经生物除磷工艺处理后,其出水总磷不能达到要求时,应采用化学除磷工艺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学除磷设计中,药剂的种类、剂量和投加点宜根据试验材料确定。

2化学除磷时,应考虑产生的污泥量。

3化学除磷时,对接触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3.5.21 污水深度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目标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度处理工艺宜采用混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常规过滤、强化氮磷去除过滤)、消毒,必要时可采用活性碳吸附、膜过滤、臭氧氧化和自然处理等工艺。

2工艺处理单元的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满足实用、经济、运行稳定的要求。

3.5.22 污水处理站出水前应设置消毒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消毒程度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标准或再生水要求确定。

2污水消毒方式可采用紫外线消毒、二氧化氯消毒、次氯酸钠消毒、液氯消毒等消毒方式。

3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根据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污水处理后排入水体前应设置消毒设施。消毒设施的选择,应根据消毒效果、消毒剂的供应、消毒后的二次污染、操作管理、运行成本等综合考虑后决定

3.5.23 污水回用输配到用户的水管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

IV人工湿地

3.5.24 当有可供利用的土地和适用的场地条件时,经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垂直潜流人工湿地处理工艺。

【条文说明】人工湿地由于其投资低、抗冲击力强、操作简单、建造和运行费用低、维护方便,同时可使污水处理和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在处理污水同时创造生态景观等特点,逐步被接受并得到应用。但人工湿地也有占地面积大、受气候影响大等缺点。垂直潜流人工湿地是污水以垂直流方式从湿地的顶部流至底部或者从底部流至顶部,且内部设置填料的人工湿地,具有处理负荷高、对臭气等控制效果好的特点,较其他两类人工湿地更适用于污水处理。

选用人工湿地时,必须考虑当地是否有合适的场地,并应对工程的环境影响、投资、运行费用和效益作全面的分析比较。

3.5.25 人工湿地应两组或两组以上并联运行。

【条文说明】人工湿地运行的一个问题是填料堵塞。分成两组或两组以上,可分别进水。不进水的那组,在太阳照射下,填料上的生物膜会干化起壳而去除,这样填料不易堵塞,同时又利于氧气进入填料间,以提高处理效率。

3.5.26 污水进入人工湿地前应设置相应的预处理构筑物。

【条文说明】人工湿地处理系统的预处理,一般采用格栅和沉砂处理,也可进行沉淀处理。污水经预处理或一级处理后进人工湿地,可减少进水口附近积累的大量固体物,延长填料堵塞的时间。

3.5.27 人工湿地宜由进水管、出水管、透气管、砂砾或岩石填料构成的过滤层、底部不透水层和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水生植物组成。透气管宜埋入填料中,其管口应高出填料300mm。

【条文说明】人工湿地构造简单,包括进水管、出水管、透气管、过滤层、不透水层和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水生植物层。不透水层设于底部,采用不透水材料以防止污水渗漏;进水可采用多点进水以利于配水均匀;出水可采用沟排、管排、井排等方式;过滤层可选用砂、砾石、石灰石、石英砂、煤灰渣、高炉渣等填料。根据广东省深圳市某人工湿地的经验,设置透气管,有利于氧气进入填料间,从而提高处理效率。

3.5.28 人工湿地倾向出水管的坡度不宜小于0.01。

【条文说明】为了保证出水的顺畅,人工湿地倾向出水管的坡度不宜小于0.01。

3.5.29 过滤层宜按一定级配布置填料。当采用垂直潜流时,自上而下填料级配宜为8mm ~12mm、12mm~16mm和16 mm ~40mm;填料高度宜为0.20m~0.30m、0.35m~0.50m和0.25m~0.30m。

【条文说明】传统人工湿地的过滤层填料采用土壤、砂、砾石等,不同材料的填料对污染物的吸附性能和微生物附着性能不同。目前国内外主要采用的填料有:塑料、沸石、石灰石、石英砂、煤灰渣、高炉渣、草炭、粉煤灰、活性炭、陶瓷、蛭石、自然岩石和矿物材料等。所选填料都应满足:1)质轻;2)有足够的机械强度;3)比表面积大,孔隙率高;4)不含对人体健康和工业生产有害的物质,化学稳定性良好;5)水头损失小、形状系数好、吸附能力强;6)滤速高、工作周期长、产水量大、水质好。为了综合发挥各填料优势,人工湿地滤层往往由多种填料组成,填料级配十分重要,以有效去除各种污染物质,同时有效避免堵塞,提高运行周期。

3.5.30 人工湿地面积应按五日生化需氧量表面有机负荷确定,同时满足表面水力负荷和停留时间的要求。人工湿地的主要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在无试验资料时,可采用经验数据或按表3.5.30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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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一般都是根据试验资料和现有的经验进行设计,通过对现有人工湿地处理系统成功运行经验的研究和 总结,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设计参数和计算公式,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系统的设计。温度对处理效率的影响很大,在寒冷地区的冰冻季节,人工湿地无法正常运行。表面有机负荷的取值也和温度有关,较冷地区可取较低负荷,较热地区可取较高负荷。如广东省深圳市某垂直潜流人工湿地采用50gBOD5/(㎡ • d)负荷处理城市污水,江苏省宿迁市某垂直潜流人工湿地采用12gBOD5/(㎡ • d)负荷处理生活污水,情况均良好。

V稳定塘

3.5.31有可利用的池塘、沟谷等闲置土地时,经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稳定塘处理工艺。用作二级处理的稳定塘系统,处理规模不宜大于5000 m3/d。

【条文说明】对于镇区污水,可考虑利用废旧池塘、沟谷等闲置土地,建设稳定塘污水处理系统。

稳定塘是接近自然的人工生态系统,.它具有管理方便、能耗少等优点,但有占地面积大等缺点。稳定塘占地约为活性污泥法二级处理厂用地面积的13.3倍~66.7倍。选用稳定塘时,必须考虑当地是否有足够的土地可供利用,并应对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作全面的经济比较。我国珠江三角洲地区地少价高,已有废弃稳定塘,建设活性污泥法处理厂的例子。国外稳定塘一般用于处理小水量的污水,如日本因稳定塘占地面积大,不推广应用;英国限定稳定塘用于三级处理;美国5000多座稳定塘总共处理污水量为898.9×104m³/d,平均1798m³/d,仅135座大于3785m³/d;因此稳定塘的规模不宜大于5000m³/d。

3.5.32 塘址为池塘、沟谷时,应有排水设施;塘址为沿海滩涂时,应考虑潮汐和风浪的影响。稳定塘应设置避免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产生污染的设施。

3.5.33 污水进稳定塘前应预处理,也可进行沉淀处理。

【条文说明】污水进入稳定塘前,应进行预处理,也可进行沉淀处理。预处理应视稳定塘系统的类别、污水水质而确定,一般为物理处理,其目的在于尽量去除污水中杂质和不利于后续处理的物质,减少塘中的积泥,常用的预处理有格栅、沉砂等。沉淀处理一般为初沉池处理。通过对许多稳定塘的运行调查,为方便运行管理,宜采用清污周期较长、管理简单的预处理设施。采用除砂渠和厌氧沉淀塘定期清淤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3.5.34 稳定塘可根据出水水质要求布置为单级塘或多级塘。单级稳定塘应为兼性塘、好氧塘或曝气塘。单级塘应分格并联运行。

【条文说明】稳定塘可布置为单级塘和多级塘。稳定塘分级越多,微生物群落分级也多,优势菌种越明显,降解速率越大,同时,流态越接近于推流,短流越少;但稳定塘串联级数过多,会增加工程造价,而效率提高有限。由于厌氧塘中仅发生水解、产酸和部分产气反应,出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仍较高,故厌氧塘不应作为单级塘运行。为在故障和清淤时仍能处理污水,单级塘应分格并联运行。

有关资料表明:对几个稳定塘进行串联模型实验,单塘处理效率76.8%,两塘处理效率80.9%,三塘处理效率83.4%,四塘处理效率84.6%。设计时,可根据污染物去除要求选择级数。

3.5.35 在污水BOD5大于300mg/L时,应在多级塘系统的首端设置厌氧塘。

【条文说明】在污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大于300mg/L时,采用厌氧塘处理较其他稳定塘能耗少,故作此规定。稳定塘中污水净化过程近似于自然水体的自净过程。污水刚进稳定塘时,污水中有机物浓度很高,溶解氧迅速消耗,初级塘中的溶解氧接近于零,随着污水在塘内缓慢流动,微生物降解有机物,溶解氧不断回升。所以厌氧塘一般布置在塘系统的首端。

3.5.36 厌氧塘进水口宜设置在距塘底0.6m~1.0m处;出水口宜设置在水面下0.6m处,并应位于冰层和浮渣层之下。

【条文说明】由于上向流有利于提高厌氧处理效率,此规定有利于形成上向流。

3.5.37 第一级塘的有效水深不宜小于3m。应设置排泥或清淤设施,并宜分格并联运行。

【条文说明】进稳定塘的可沉悬浮物,大部分在第一级稳定塘内沉淀,约占全塘系统的30%~50%,塘下部需用于储泥。深塘暴露于空气的面积小,保温效果好。因此,本条规定第一级塘的有效水深不宜小于3m。塘底形成污泥沉积层,在沉积层内进行厌氧发酵反应,使污泥量减少,但这一进程缓慢,污泥沉积和降解不能平衡,并逐渐增厚。因此,第一级稳定塘应设置机械或重力的排泥或清淤措施;同时为了保证清淤时不影响其他构筑物的运行,宜分格并联运行。

3.5.38稳定塘系统出水水质,根据受纳水体的不同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根据受纳水体功能的不同,对稳定塘净化污水可以有不同的要求。排放至水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应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要求;应用于养鱼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的要求。

3.5.39 稳定塘的出水水位应提据当地防洪标准确定。

【条文说明】稳定塘出水口的设计高程,应根据当地防洪标准确定,一般采用略高于某一重现期的最高洪水位或最高潮水位,以免受洪水和潮水的顶托。

3.5.40 稳定塘的设计数据应由试验资料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根据污水水质、处理程度、当地气候和日照等条件,可按表3.5.40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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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我国輻员辽阔,条件各异,结合国内的具体条件,本标准按年均气温划分为I区8℃以下、II区8~16℃、III区16℃:以上三个区域,规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工艺设计参数供设计人员选用。

3.6 污泥处理

I一般规定

3.6.1 镇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宜进行集中处理处置。污泥的处置方式应根据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综合考虑,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3.6.2 镇区污水处理站宜设置污泥储存设施。

3.6.3 镇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宜采用重力浓缩、污泥自然干化场、机械脱水等方式处理。重要地区或对环境要求较高地区,重力浓缩宜对臭气采取收集处理。

3.6.4 采用污泥机械脱水处理时,可将多个污水处理站的污泥进行集中脱水处理,也可设置移动脱水机巡回脱水。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宜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条文说明】考虑到镇区经济水平较低,污水处理站规模较小,故作此规定。

II 污泥干化场

3.6.5 污泥干化场宜用于气候较干燥、有很多土地和环境卫生条件许可的地区。

【条文说明】污泥干化场的污泥主要靠渗滤、撇除上层污泥水和蒸发达到干化。蒸发量主要受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如平均气温、降雨量、蒸发量等因素影响。因而污泥干化场适用于降雨少、蒸发量大、气候较干燥的地区。污泥干化场占地较多,同时环境卫生条件较差,因而适用于有较多土地、周围无居民点和环境卫生条件许可的地区。

3.6.6 污泥干化场的污泥固体负荷量,宜根据污泥性质、年平均气温、降丽量和蒸发量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经验确定。

【条文说明】由于污泥性质不同,各地气温、降雨量和蒸发量等气象条件不同,固体负荷量也不同,所以,固体负荷量宜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参考相似地区的经验确定。在北方地区应考虑结冰期间,干化场储存污泥的能力。

3.6.7 干化场分块数不宜小于3块;围堤高度宜采用0.5m~1.0m,顶宽宜采用0.5m~0.7m。

【条文说明】干化场分块数不宜少于3块,系考虑进泥、干化和出泥能轮换进行,提高干化场的使用效率。

3.6.8 干化场宜设人工排水层,人工排水层填料可分为两层,每层厚度宜为0.2m,下层应采用粗矿渣、砾石或碎石,上层宜采用细矿渣或砂等。

【条文说明】对脱水性能较好的污泥而言,污泥水的渗滤是干化场干化污泥的主要作用之一,设置人工排水层可加速污泥干化。我国已建 干化场多设有人工排水层,国外规范也都是建议设人工排水层。但国内外建造的干化场也有不设排水层的。

3.6.9 除特殊情况外,排水层下应设不透水层,不透水层坡向排水设施的坡度,坡度宜为0.01~0.02。

【条文说明】为了防止污泥水渗入土壤深层和地下,造成二次污染,同时为了加速排水层中污泥水的排除,故在干化场的排水层下面设置 不透水层。某些地下水较深,土壤渗透性又较差的地方,如果环评允许,可考虑不设不透水层。

3.6.10 污泥干化场应有排除上层污泥水的设施,上层污泥水应返回污水站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条文说明】污泥在干化场脱水干化中,有一个污泥沉降浓缩、析出污泥水的过程,及时将这部分污泥水排除,可以加速污泥脱水,提高干化场效率。

3.6.11 污泥干化场及其附近应设置长期监测地下水质量的设施。

【条文说明】污泥干化场可能污染地下水,故规定应设相应的长期环境监测设施。

Ⅲ 污泥机械脱水

3.6.12 采用机械脱水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泥脱水机械的类型,应按污泥的脱水性质和脱水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

2脱水后的污泥应设置污泥堆场或污泥料仓贮存,污泥堆场或污泥料仓的容量应根据污泥出路和运输条件等确认。

3污泥机械脱水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每小时换气次数可为8次/h~12次/h。

3.6.13 污水在脱水前,应加药调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药剂种类应根据污泥的性质和出路等选用,投加量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

2污泥加药后,应立即混合反应,并进入脱水机。

Ⅳ 污泥综合利用

3.6.14 污泥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因地制宜。污泥的土地利用,应严格控制污泥中和土壤中积累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园林绿化利用和农用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条文说明】因污泥中含有对植物和土壤有危害作用的病菌、寄生虫卵、难降解有机物、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故规定污泥农用时,其中有害物质含量应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

3.6.15 污泥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4 村排水

4.1 —般规定

4.1.1 村庄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条文说明】为提高村庄污水处理系统的效率,避免合流制溢流污染,规定村排水制度应采用分流制,村庄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雨水优先源头利用,多余的雨水宜结合路边沟就近排除。

4.1.2 村庄雨水应就近排放或收集回用,干旱地区应收集回用雨水。雨水渠宜和路边沟结合。

【条文说明】为节省投资,雨水渠宜和路边沟结合建设。

4.1.3 村庄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应包括农户庭院内的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农户庭院外的村污水收集系统。

【条文说明】户用污水收集系统主要收集农户厨房污水、卫生间洗涤洗浴污水和粪便污水,一般包括出户管、检查井、化粪池、沉渣格栅井等。

4.1.4 提供餐饮服务的农家乐应设置隔油池。

4.1.5 村庄居民人均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标准》 CJJ 123的用水定额并结合当地生活习惯、用水条件和经济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不同来源、不同水质的污水宜分别测算。

【条文说明】各地农村居民的排水量均宜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确定。在没有调查数据的地区,村庄总排水量可按总用水量的60%~90%估算。各分项排水量可采取如下方法取值:卫生间洗涤洗浴污水和粪便污水排水量可按相应用水量的50%~90%计算,如洗涤污水向室外泼洒的,应取下限值;厨房排水则需要询问村民是否有它用(如喂猪等),如果通过管道排放则按相应用水量的60%~80%计算。

4.1.6 村庄污水应结合排水现状、排放要求和地理条件等因素选择收集和处理模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且位于城镇污水厂服务范围内的村庄,应通过经济技术比较,优先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厂集中处理。

2 位于城镇污水厂处理范围外的村庄,应根据当地地形条件、村落分布,优先采用村庄集中处理;不便接入集中处理设施的可分户处理。

3 采用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和分户污水处理模式的村庄,应执行当地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并按照处理后出水的去向确定出水水质标准,以此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4 农户散养畜禽污水,应收集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

【条文说明】农村人口密度低,生活污水排放面广,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城镇污水集中收集模式。《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提出,距离城镇污水管网2km范围内的村镇,其生活污水宜直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统一集中处理。对于没有条件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村庄污水,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将处理模式分为村庄集中处理和分户污水处理。分户污水收集是将居住分散或较为偏僻的单户或相邻农户的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并排放至设在住户附近的分散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模式,一般污水量不大于2m3/d,通常服务人口在20人以内,服务家庭数在5户以内。

住建部于2018年9月发布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等三类,因地制宜制定当地的农村污水排放标准,至2019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份公布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正式稿或征求意见稿。

4.1.7 处理后的污泥满足相关标准后,应就近利用。

【条文说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产生的污泥,按来源不同,主要可分为化粪池污泥和剩余污泥。化粪池污泥来自农村居民的粪便,其含水率、COD和SS较高,含水率一般为95%,且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和各种致病菌,污泥量取决于化粪池的清掏周期和每人每日的粪便量,一般平均每户每天产生的污泥量为2L~3.2L。剩余污泥来源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剩余活性污泥或生物膜,主要是由具有活性的微生物、微生物自身氧化残余物、吸附在活性污泥表面上尚未降解或难以降解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四部分组成,其中以活性微生物为主要的组成部分。其颜色常为灰色或是深灰色,相对密度比水稍大、颗粒较细、含水率较高且脱水性能较差,含水率一般为99%~99.5%,平均每户每天产生的污泥量为1.8L~5L。

分户处理中经化粪池等设施处理后的熟污泥可用作农肥。相邻的多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可集中建设1套污泥处理置设施,采用统一收集运输的方式将分散污泥进行中处理处置,处置方式可采好氧堆肥、厌氧堆肥等,堆肥后农用的污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4.1.8 对于农家乐等经营场所的污水,宜根据季节性水量水质的波动,单独收集、处理和排放。

【条文说明】农家乐经营场所的污水一般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且水量大,对于收集和处理规模较小的村庄集中处理设施会产生较大的冲击负荷,如按照农家乐高峰期的水量进行污水管道和处理设施的设计,宜使管道管径偏大,在农家乐淡季,污水流量小、流速低,造成管道淤积严重,也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能。因此,对于存在农家乐的村庄,应分析农家乐水量的季节特征,将农家乐污水单独或多家农家乐污水联合收集处理。

4.1.9 农村非生活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和排放;如需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时,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符合污水接入要求。

【条文说明】农村非生活污水是指专业养殖户污水、工业废水,其中专业养殖户污水是指农村集体或专业户饲养畜禽所产生的污水,不含农户散养畜禽污水。

4.2 污水收集系统

I 户用污水收集系统

4.2.1 粪便污水应与厨房污水和卫生间洗涤洗浴污水分开收集,并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厨房污水和卫生间洗涤洗浴污水应排入户外污水管渠。

【条文说明】为保持粪尿中营养物质的浓度,实现资源化利用,可通过生态厕所实现粪尿和其他杂排水的分离。生态厕所有太阳能厕所、循环水冲洗厕所、少量水冲洗厕所、免水冲洗厕所等,这些生态厕所可以将粪便和尿液进一步分离收集,也可以将两者混合收集。室内厕所应使用水冲洗生态厕所。

分离收集的尿液经过一段时间的储存和稳定化处理后,可直接应用于农田灌溉;也可直接利用尿液中的氮资源生产鸟粪石;还可直接利用尿液中的磷资源生产肥料。分离收集的粪便通过堆肥和添加石灰等杀菌处理后,可应用于农田肥料。

混合收集的粪尿可通过生物、物理、化学作用,完成对污染物的降解,最终转化为CO2 和水,出水可供冲洗厕所使用。

4.2.2 粪便污水应设置化粪池进行处理。

4.2.3 收集粪尿的装置应设在室外,并应减少臭气、蚊蝇等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4.2.4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在排水口下设置存水弯。存水弯的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4.2.5 对于在庭院内洗涤衣物、杂物等情况,应在庭院内设置污水收集槽,槽顶高出地面200mm。

【条文说明】设置污水收集槽并对槽顶标高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雨水进入污水收集系统。收集槽排水经出户管通过出户井接至排水管。

4.2.6 采用重力收集的户用污水收集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最大设计充满度为0.5。

2 最小管径和坡度要求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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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村收集系统

4.2.7 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村庄污水收集系统。

4.2.8 村庄污水收集系统宜采用重力排水方式,敷设重力管道有困难的地区,可采用压力收集系统或真空收集系统,也可采用组合方式。

【条文说明】由于重力排水方式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维护费用低,因此,村庄污水收集系统宜优先采用重力排水方式。但对于住宅密集、建筑抗扰动性差、道路狭窄、地下水位高、地形复杂的区域,排水管道重力敷设实施难度大,可采用压力收集系统或真空收集系统,也可以采用重力收集和压力收集相结合、或重力收集和真空收集相结合的组合收集方式。

4.2.9 村庄污水收集系统采用重力排水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收集干管最小管径不小于DN150,最小设计坡度为0.01;采用暗渠排水时,渠底宽度不得小于300mm。

2在室外排水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检查井。检查井易采用成品井,管道和检查井宜采用柔性连接方式。

3 村庄污水收集系统还应符合本标准3.3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重力收集系统适用于具有坡度或不受河流、道路等条件限制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

直线段检查井的间隔可按照本标准3.3的相关规定,其他检查井的设置规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规定。

对于本标准没有详细规定的内容,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规定。

4.2.10 村庄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压力排水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收集系统宜包括调节池、污水提升装置、压力管道、压力检查井等。

2 污水提升装置中应设置碾磨泵、液位控制系统等。

3 污水提升装置前如设置有化粪池,可不设置调节池,且研磨泵可替换为小型潜污泵。

4 调节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大于平均日污水量。

【条文说明】压力排水系统自二十世纪70年代开始在美国投入工程应用,至今已推广至加拿大、欧洲和亚洲。美国已有逾1000个系统。这些系统的服务规模大多为50~200户。目前,压力排水系统的服务规模呈越来越大的趋势,有些系统的服务规模已超过10000户。

与传统重力系统相比,压力排水系统的主要特点是收集管道管径小,不受地形限制。在重力收集无法实施的区域,采用压力排水系统能大幅度减小投资成本,提高工程的可实施性。这一点与真空排水系统相同。但是,压力排水系统需要每家每户设置污水提升装置,也存在管理分散、维护工作量大的缺点。

在压力排水系统的设计中,虽然采用碾磨泵的压力排水系统可不设置化粪池,但是从安全运行角度考虑,配备化粪池更为合理。化粪池具有较大的储存容积,当碾磨泵或提升泵发生故障时,污水可临时储存于化粪池中,而不需要另行设置溢流设施。关键是要规范化粪池的设计和施工,减少渗漏、提高对固体物质的截留和处理效果,避免收集管网的堵塞。

4.2.11 村庄污水收集系统采用真空排水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真空收集系统宜由收集井、真空管道、真空站和真空监控系统等组成。

2 收集井上方应设置真空启动装置。

3 室内出户管应采用检查井的形式与收集井相连,检查井和收集井宜合建。

4 真空启动装置可根据收集井内的液位采用气压感应控制、电磁感应控制和手动控制等方式操作;相应的阀门有真空界面阀、电磁界面阀和手动阀门等。

5 真空排水管道宜按段敷设成波浪形或锯齿状,提升段应采用45°弯头,提升段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且不应大于100m,下段管段的坡度宜采用0.2%。

6 真空站内应设置污水收集罐、污水泵、真空泵和真空储能罐等,真空泵、污水泵选型和真空储能罐的容积应根据污水流量、平均气水比等参数经过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真空排水系统于1888年在美国获得专利,至今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均已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美国有多达500套的不同规模的真空排污系统在运行或建设之中,澳大利亚、英国等至今也有上千套的真空排污系统。

2012年,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室外真空排水系统工程技术规程》CECS316-2012发布,对室外真空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收集井是污水由重力流转向真空流的过渡装置,通常设置于各单体建筑附近,视具体情况每栋建筑可设置1个或多个。收集井的上方设真空启动装置,通过井内污水液位控制真空阀开启。收集井常见结构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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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启动装置是系统的起端设备,是决定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的关键部分,目前使用较多的是气压感应控制,即通过真空界面阀的启闭控制空气的进入。

真空排水管道一般按段敷设成波浪形或锯齿状,以便汇集部分污水,用作产生真空时所需的水封。污水在真空管道中分段接力输送,最终到达排放点。真空干管布置如图2所示。

图2 室外真空排水干管布置示意图

1.地面;2.提升管段;3.下降管段; 4.45°弯头

4.4 污水处理系统

I 分户处理设施

4.4.1根据排水要求,分户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74的工艺路线选择。

4.4.2 化粪池宜用于使用水厕的场合。

4.4.3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下游且便于清掏的位置。

4.4.4化粪池可每户单独设置,也可相邻几户集中设置。

【条文说明】单门独户的住户可每户单独设置在庭院内。相邻住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设置,其优点是有利于节约土地,管理方便。

4.4.5化粪池应设在室外,其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如受条件限制设置于机动车道下时,池顶和池壁应按机动车荷载核算。

【条文说明】为满足环境卫生的要求,规定化粪池应设在室外。为确保不影响建筑物基础,其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或池基础外缘与建筑物基础外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两者基础底高差的两倍。

4.4.6化粪池和饮用水井等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4.4.7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条文说明】为防止污染地下水,应防止渗漏。

4.4.8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粪池的有效深度不宜小于1.3m,宽度不宜小于 0.75m,长度不宜小于1.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宜小于1.0m。

2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50%,第二格和第三格宜分别为总容量的25%。

3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

4化粪池进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并应与进水管和出水管相连。

5化粪池进出水口处应设置浮渣挡板。

6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条文说明】三格化粪池中各格容量与总容量的比值和设置挡板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不同,这是根据江苏省经验作的修改。

4.4.9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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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 一体化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可每户单独设置,也可相邻几户集中设置。

4.4.11 采用人工湿地、稳定塘等生态工艺的,应符合本标准3.5中的规定;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为主的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74的规定。

【条文说明】如分户处理采用人工湿地、稳定塘等生态工艺,可参考本标准3.5节中规定的人工湿地、稳定塘等工艺的设计参数。如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为主的工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74的容积负荷进行设计。

II 村集中处理设施

4.4.12 集中污水处理站的选址,应符合村庄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便于污水收集和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2 应远离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3应位于当地村民聚居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与村庄建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100m,否则应具有卫生隔离措施。

5宜位于地势较低的地方,但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和防洪排涝能力。

6节约用地,应优先利用闲置的土地。

7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4.4.13 村集中污水处理站宜设置调节池,调节池的容积可根据实际污水量和水质的变化进行计算和校核,应不小于0.5d设计水量。

4.4.14 村集中污水处理站应根据污水来源、水量和水质、用地、排放标准、经济条件和运维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处理工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4.4.15 应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环境功能区的相关要求设置污水处理终端排放口,尾水宜利用村庄周边沟渠、水塘、土地等途径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受纳水体。

4.4.16 村集中处理可采用生物转盘、生物滤池和生物接触氧化技术,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用氧化沟、活性污泥法等工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74的负荷进行设计。

4.4.17 村集中处理可采用稳定塘和人工湿地处理工艺,应按照本标准3.5节的要求执行。

4.5 雨水收集和利用

4.5.1 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村,雨水宜采用集流场收集,集流场可分为屋面集流场和地面集流场。

【条文说明】据干旱、半干旱地区收集雨水试验研究显示,修建了集流场的农户收集的雨水量比只修建水窖收集的雨水量多3〜4倍,故规定宜采用集流场收集雨集流场应采用防渗材料修建;地面集流场防渗材料可采用混凝土、水泥土、塑料薄膜覆砂、黄土夯实、灰土等;屋面集流场的屋面可采用水泥瓦、机瓦、青瓦等。

4.5.2 集流场收集的雨水宜采用水窖贮存,有条件地区也可在农家房前或田间采用露天敞口池收集贮存雨水。

【条文说明】据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经验,用水窖贮存雨水较好,水窖可用混凝土浇筑,也可用陶制水窖。有条件地区也可在农家屋前或田间采用露天敞口池收集贮存雨水。

4.5.3 收集的雨水可用于灌溉或杂用。

【条文说明】收集的雨水可用于农田灌溉或杂用。在大气质量较好地区,经加矾沉淀和消毒后可作饮用水。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青岚乡大坪村,采用水窖贮存的雨水用作饮用水。

5 检测和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 镇村排水工程运行应进行检测和控制。有条件的村镇排水设施应建立远程信息监控系统。

【条文说明】镇村排水设施相对比较分散,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排水设施远程信息监控系统,以便管理机构及时掌握设施的运行情况,为设施运行维护和政府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5.1.2 镇村排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运行管理和环保监督要求确定检测和控制的内容。

【条文说明】检测和控制内容应根据进水水质、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并结合当地生产运行管理、环保部门监管的要求和投资情况确定。检测和控制的配置标准可视建设规模、污水处理级别、经济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5.1.3 检测和控制宜兼顾现有、新建和规划的要求。

5.2 检测

5.2.1 检测仪表配置应根据工艺流程要求、自动化程度和运行管理要求确定。

5.2.2 各处理单元应设置控制和运行管理所需的检测仪表。

【条文说明】镇村排水系统检测仪表设置如下:

污水管网:关键节点宜监测液位、流量等相关参数。

污水泵站:应检测集水池水位、出水水量等相关的参数。

污水处理设施:应检测进出水量、工艺控制液位、水质等相关的参数。

污泥处理设施:应检测污泥处理量、药剂消耗量等相关的参数。

5.2.3 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空间必须设置硫化氢(H2S)浓度检测仪表。

【条文说明】镇村排水工程在人员进出且硫化氢易聚集的密闭场所必须配置在线式H2S监测仪和便携式H2S监测仪,监测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并采取防患措施,防止人身伤害事故。

5.3 自动化控制

5.3.1 自动化控制系统应根据镇村排水工程规模、工艺和运行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

5.3.2 镇村排水工程宜采用“少人(无人)值守,远程监控”的控制模式建立自动化控制系统,宜设置监控调度中心进行远程的运行监视、控制和管理。

【条文说明】镇村排水工程控制模式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人力成本情况、运行管理要求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少人(无人)值守”全自动控制的方式考虑,所有工艺设备均可实现就地无人自动化控制;实现“远程监控”的目的,在监控调度中心远程监控,达到正常运行时现场少人(无人)值守,管理人员定时巡检。

5.3.3 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结构宜为三层:信息层、控制层和现场层;形式简单、设备数量少的系统可简化二层结构:控制层、现场层。

2 设备应设基本、就地和远控三种控制方式。

3 根据需要设置与上级调度系统的通信接口,并接受上级调度系统的监控、管理。

4 操作系统应运行稳定、易于开发,操作界面方便。

5.4 安全防范

5.4.1 镇村排水工程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条文说明】视频监控系统监视范围包括主要工艺设施、出入口和周界,视频图像宜上传上级监控调度中心。

5.4.2 根据运行管理需求可设置周界报警系统和门禁系统。

【条文说明】排水工程围墙上可设置电子围栏,报警信号可与当地公安、保安部门以及上级监控调度中心连接。

排水工程人员进出通道可设置门禁系统,并对出入信息进行记录。

5.5 智慧排水系统

5.5.1 智慧排水系统应和镇村排水管理机制和管理体系相匹配,并应建成从生产到运行管理的完整系统,设置监控调度中心,建立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和其他管理部门信息互通。

【条文说明】智慧排水系统监控调度中心是镇村排水系统全局性的信息化集成平台。应能对镇村区域内排水管渠、排水泵站、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处理系统等排水工程进行生产信息管理、经营管理决策。

智慧排水系统应能兼容智慧水务信息构架体系,应能无缝接入智慧水务信息平台,应和环保、气象、安全、水利等其他部门信息互通。

5.5.2 智慧排水系统应能实现镇村区域排水工程设备监控、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移动终端应用、地理信息查询、决策咨询等功能。

5.5.3 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应采取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6 施工和质量验收

6.1 —般规定

6.1.1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质量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1.2 施工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1.3 管道工程的施工和验收,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蒗》GB 50204的有关规定;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构筑物的施工和验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6.1.4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文件归档。

6.2 施工

6.2.1 管道的施工应根据土的种类、水文地质情况、施工方法、施工环境、支撑条件、管渠断面尺寸、管渠长度和管渠埋深等情况,选择沟槽的开挖断面;开挖断面可为直槽、梯形槽和混合槽等形式。

6.2.2 沟槽开挖应保证基坑和边坡的稳定,并应留足够的施工空间。管渠外壁到沟壁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2.2的规定。

1.jpg

【条文说明】保证基坑和边坡的稳定是沟槽开挖的基本要求,留有足够的施工空间是保证管道安装和沟槽回填质量的必要前提。

6.2.3 沟槽开挖、管道敷设和回填均应保证基坑不积水和相对干燥。

【条文说明】保持沟槽的干燥是为避免基础底部变形影响管道敷设安装精度;采用分段施工和及时回填,是为避免沟槽暴露时间过久而回弹和雨水浸泡等不利影响。

6.2.4 沟槽开挖宜按检查井间距分段进行,敞沟时间不宜过长;管道安装敷设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

6.2.5 具备沟槽回填条件时,应及时回填。从槽底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回填土不得含有有机物、冻土以及粒径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回填料、回填高度以及压实系数应符合相关要求。

6.2.6 回填应对称进行,除管顶以上0.5m范围内采用薄铺轻夯逐层夯实外,其余宜按200mm~250mm厚度分层夯实。

6.2.7 防渗漏处理和反滤层的施工,应作为关键工序进行单项验收;质量验收合格后,应注意保护。

【条文说明】防渗漏处理和反滤层是化粪池、稳定塘等的关键部位,其直接影响使用和对环境的保护,应作单项验收和保护。

6.2.8 沟槽或构筑物基坑超过一定深度或邻近有需要保护的建筑物、管道等时,应进行基坑设计或施工方案评审。

【条文说明】不重视较深基坑开挖,会引发重大事故,敎训是深刻的。基坑的安全等级和设计、施工、监测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规定。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邀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保证安全。

6.2.9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施工,应做好钢筋保护层、变形缝的保护,应避免和减少施工冷缝,并控制好温度裂缝,应保证其水密性和耐久性。

6.2.10 混凝土构件浇筑前,钢筋工程必须验收合格。

6.2.11 砌体构筑物的壁与混凝土底板连接时,应使砌体壁嵌入底板20mm~30mm,或底部200mm~300mm高度的壁板采用混凝土与底板整体浇筑,连接处混凝土表面拉毛坐浆处理。

【条文说明】砌体构筑物的壁与混凝土底板连接处是较易渗漏的节点,因此,作此规定。

6.2.12 砌体构筑物的内外壁应做厚度不小于20mm的防水水泥砂浆抹面层,并应两次以上完成。

【条文说明】砌体结构相对于混凝土结构而言,其自防水性能差许多,为 了提高结构耐久性,作此规定。

6.3 质量验收

6.3.1 对污水管、合流污水管和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区的雨水管,在回填土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6.3.2 管渠竣工验收时,应核实竣工验收资料,并应进行复验和外观检查。应对下列项目作出鉴定,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

1 管渠的位置和高程。

2 管渠和附属构筑物的断面尺寸。

3 外观。

4 其他。

6.3.3 水池的满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池体的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的砂浆已达到设计强度。

2现烧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和防腐层施工及回填土以前。

3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加预应力后,保护层喷涂前;

4砖砌水池防水层施工后。

5石砌水池勾缝后。

6.3.4 水池的满水试验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将池内清理干净,修补池内外缺欠,临时封堵预留孔洞、预埋管口和进出水口等,检查进水和排水闸阀,不得渗漏。

2设置水位观测标尺。

3准备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

4宜采用清水作为充水水源,做好充水和放水系统的准备工作。

6.3.5 水池的满水试验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向水池内充水宜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充水高度宜为设计水深的1/3,第二次充水至设计水深的2/3,第三次充水至设计水深。

2充水时,水位上升速度不宜大于2m/h,相邻两次充水的间隔时间不宜小于24h。

3每次充水宜测读24h水位下降值,并应计算渗水量;在充水过程中和充水后,应对水池作外观检査;当渗水量过大时,应停止充水,待处理后方可继续充水。

4充水至设计水位进行渗水量测定时,宜采用水位测针和千分表测定水位;水位测针的读数精度宜为0.1mm。

5测读水位的初读数与终读数之间的间隔时间宜为24h。

6若第一天测定的渗水量符合标准,宜再测定一天;若第一天测定的渗水量超过标准,而以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可延长观测时间。

7现场测量蒸发量的设备,可采用直径约为500mm,高约为300mm的敞口钢板水箱,并应设有测定水位的仪表,水箱不得渗漏。 8水箱宜画定在水池上,水箱中充水探度可约为200mm,测定水池中水位的同时,应测定水箱中水位。

6.3.6 水池满水试验时,应无渗水现象,混凝土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2L/ (m2· d),砌体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3L/ (m2· d)。

6.3.7 水池的渗水量,宜按下式计算:

1.jpg

6.3.8 水池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管理(使用)、质量监督、监理和有关单位联合迸行。

6.3.9 水池工程验收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板、池壁、柱、梁和预埋管道的位置、高程、平面尺寸,管件的安装位置和数量。

2水池的渗水量。

3水池材料的各类强度和等级。

4水池四周土的回填夯实和平整情况。

6.3.10 水池管配件工程验收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材、管径、长度、走向、埋深、坡度、连接方式和管线的位置。

2管道的密封性,防腐情况。

3闸、阀的数量和位置,启闭和密封情况。

6.3.11 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验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施的功能配置和主要参数。

2设施的土建和基础处理情况。

3设备、仪表、管件安装情况。

4设施试运行性能指标符合情况。

6.3.12 非标准设施的验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施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设计文件制造。

2设施的质量控制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或《质量管理体系 GB/T 19001-2016应用指南》GB/T 19002的相关规定。

3设施的安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 28742的有关规定。

4设施的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关指标要求和环保标准的要求。

7 运行和维护

7.0.1镇村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宜采用城乡统筹,组建专业化养护队伍,统一运行、统一维护和统一管理。

【条文说明】为保证镇村排水设施的运行质量,应有专门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维护。污水管道和污水厂(站)有条件的宜采取厂网一体管理模式。

7.0.2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和管理资料的记录和保存。

【条文说明】运行管理单位应做到管理制度齐全、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清晰、操作规程规范,满足运行维护管理的要求。

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维修岗位责任制度、化验分析岗位责任制度、巡检管理制度等。

完善的操作规程,包括各工种操作规程、设备操作规程,危险作业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定应急预案,并能有效实施。另外,还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养护和维修记录程序、运行记录台帐(含电耗药耗、进出水水质、巡查维护信息等)、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记录等。

7.0.3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排水管道、管道接口和转弯处。

7.0.4应定期检查和清理检查井,井盖开启、损坏或遗失时,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更换。

7.0.5应定期对污水处理构筑物及相关设备进行保养、检查和清扫。

7.0.6应定期根据水质水量特征调整运行参数。

7.0.7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培训上岗,并定期进行业务学习。

7.0.8排水管渠和泵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2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4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5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

10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

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

12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

13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标准》 CJJ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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