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标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公布,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镇建成区内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的编制,其他水体治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详情如下:前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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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0-05-11 15:39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标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公布,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镇建成区内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的编制,其他水体治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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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8)2954号)的要求,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立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参编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了本规范。

本规范不涉及专利。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概述;5)区域概况;6)现状调查评价;7)总体规划;8)总体方案;9)投资估算;10)非工程治理措施规划;11)环境影响评价;12)保障措施;13)实施效果分析;14)结论与建议。

本规范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39-1号,邮政编码:51803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广东省建设科技与标准化协会,电话:020-87259981,邮箱:shenbxh@163.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立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规范参编单位: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库克莱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侯小阁 黄建伟 田 禹 苏 蕾 王 健 李冬梅

梅立永 吴闪闪 曹容维 吴文龙王国栋 刘 洪

叶 龙 丛涤非 左 薇王福连庄兆恒 张 军

李志今 李俐频 何小祥 曹恋沙 詹 巍罗 辉

卢敬斌 董金荣 杨小兵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1 总 则

1.0.1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18〕104号)等有关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要求,为推动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保证规划编制的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镇建成区内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的编制,其他水体治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0.3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工作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城市黑臭水体 urban black-odorwater

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2.0.2生物多样性 biodiversity

生物及其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综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它们所拥有的基因以及它们与其生存环境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组成部分。

2.0.3水环境容量 water environment capacity

在给定水域范围和水文条件、规定排污方式和水质目标的前提下,单位时间内该水域最大允许纳污量。

2.0.4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

2.0.5点源污染 point source pollution

以点源形式进入城市水体的各种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通常有固定的排污口集中排放。

2.0.6面源污染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以非点源(分散源)形式进入城市水体的各种污染源,主要包括各类降水所携带的污染负荷、城乡接合部地区分散式畜禽养殖废水的污染等,通常具有明显的区域和季节性变化特征。

2.0.7内源污染 internal pollution

城市水体底泥中所含有的污染物以及水体中各种漂浮物、悬浮物、岸边垃圾、未清理的水生植物或水华藻类等所形成的腐败物。

2.0.8水生态系统 water ecosystem

水生生物群落及其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通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共同构成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动态平衡系统。

2.0.9生态修复 ecological remediation

在生态学原理指导下,以生物修复为基础,结合各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以及工程技术措施,通过优化组合,使之达到最佳效果和最低耗费的一种综合的修复污染环境的方法。

2.0.10生态疏浚ecological dredging

采用环保型的施工机械设备,去除水体底表层被污染的淤泥,并控制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扩散,以减轻水体内源污染负荷的施工技术方法。

2.0.11二次污染secondary pollution

当某些一次污染物,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改变了原有性质,特别是那些反应性较强的物质,性质极不稳定,而产生新的污染物,即出现二次污染。

2.0.12余水处理residual water treatment

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对污泥堆场渗出的富含悬浮物的污水进行处理,使排放的尾水符合要求的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

3.0.2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并充分参考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及有关成果。

3.0.3编制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根据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针对流域、区域特性、城市发展与水体环境现状及存在问题,按照流域统筹、系统治理的思路,依据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原则,提出治理规划目标与任务,制定治理规划的总体方案及主要空间布局与实施方案,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长远与眼前利益、整体与局部利益的统筹。

3.0.4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充分查阅和参考以往专项规划及有关成果,积极并慎重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注重工程措施与技术手段、管理方法相结合,广泛听取并论证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比较不同的方案设计,优选规划方案,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3.0.5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体现全局性和指导性,突出其对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约束性和控制性。

3.0.6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应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的原则。

3.0.7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以消除黑臭、提升水环境质量、修复水生态为主要目标,应兼顾防洪排涝、海绵城市建设、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多重目标。

3.0.8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考虑相关防洪排涝标准与规划,确保水安全。

3.0.9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考虑近远结合、统筹安排。应处理好干支流、上下游、全流域的关系,局部安排应符合区域水体治理规划的总体安排;应采取预防为主,预治结合,源头治理与末端治理结合,处理好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之间的关系,建设与运营的关系。

3.0.10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注意统筹各部门的使用要求,构建水岸综合体,保留后续发展利用空间等。

3.0.11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所需的基本资料应来源可靠,数据准确,并具有代表性。

3.0.12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的规划基准年宜为规划编制的前一年,规划水平年宜与相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相关的上位规划、同级规划相协调,可分为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

4 编制内容综合说明

1.0.1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区域概况、现状调查与评价、规划目标与任务、总体规划与布局、治理方案、投资估算、非工程措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保障措施、实施效果分析、结论与建议、形成规划成果等。

1.0.2根据规划编制任务要求,对黑臭水体所在区域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城市概况,地理、地质、水文、气象、生态等自然条件和城市社会经济等概况,以及相关规划与计划等。

1.0.3规划应对水环境现状开展相应深度的现状调查及必要的专题研究,包括流域概况、水质状况、污染源、水生态、排水管网、治理设施、岸线管理与利用、公众调查等情况。

1.0.4应分析评价城市水体的黑臭和污染的程度、危害及发展趋势,分析原因,确定主要影响因子,根据规划区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进行治理必要性分析,确定水体治理规划的目标、任务。

1.0.5应根据规划任务以及工作基础、工程建设条件等论证确定规划范围、规划期。

1.0.6应根据规划区域特征、主要污染问题及主要影响因子,确定重点治理对象和主要治理工程、措施,提出总体规划方案和治理措施的总体布局。

1.0.7应对主要治理工程进行方案设计,明确到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保质、生态修复等分项措施。

1.0.8应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投资估算并编制估算成果。

1.0.9应制定非工程措施方案,可包括综合管理系统建设方案、信息管控系统建设方案等。

1.0.10应分析预测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确定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考虑规划实施过程和实施后的跟踪评价等。

1.0.11应拟定保障规划实施的相关必要条件,包括建设用地、资金筹措、组织与管理、应急与监督检查等。

1.0.12应对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与预测,进行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1.0.13应提出主要结论和建议,明确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提出时间进度计划及相关要求,并对中期、远期安排提出建议。

1.0.14应按上述内容和要求,编写规划报告文本,同时完成必要的附图和附表。

5 区域概况

1.0.1区域概况应包括规划水体所在城市概况、自然条件概况、社会经济概况、相关规划与计划等内容。

1.0.2区域概况资料可从统计、民政、电力、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环保等其他相关行业(或部门)的专项规划资料、历史监测资料、地方志等渠道、途径进行收集。

1.0.3城市概况包括规划水体所在城市或部分城区的地理位置、城市历史沿革和定位、行政区划分、交通条件等基本情况。

1.0.4自然条件概况可包括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和其他自然条件等基本情况。

1.0.5社会经济概况包括社会发展现状、经济发展现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文化特色等基本情况。

1.0.6相关规划和计划包括相关的上位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已有的黑臭水体治理计划与方案等。

6 现状调查评价

6.1一般规定

1.1.1现状调查与评价应包括流域概况、水质状况、污染源分布、水生态现状、治理设施现状、公众识别状况、黑臭成因分析及结论等。现状调查的内容可根据规划的层级和任务要求做相应的调整。

1.1.2应采取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现状调查,全面了解治理规划范围内水体的历史和现状。

1.1.3应向水利、生态环境、农业、林业、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收集调查规划范围内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水文水利、水安全、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相关规划资料及历史监测资料,同时应收集信息管控能力方面的资料。

1.1.4资料收集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域,时间上宜采用近3年调查资料。

1.1.5当资料不能满足规划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和监测。还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延长插补、统计分析、专家判断等方法进行修正。

1.1.6应根据现状调查结果,分别按本规范附录B.0.5、B.0.2和B.0.3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黑臭水体清单、污染源清单和治理设施清单。

1.1.7应在现状调查基础上,整理调查成果,从水安全、污染源、治理措施、信息管控和公众识别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分析污染负荷和水环境容量,分析黑臭成因。

1.1.8现状调查评价成果宜形成专项报告。

6.2 流域概况调查

1.1.1流域概况调查内容应包括水系概况、水资源概况、防洪排涝概况、水文概况等。

1.1.2水系概况调查内容应包括城市河湖水系位置,流域面积、河湖特征(长度、流量、流速、水质等)、城市河湖水系连通情况、与周边城市水系的关系等。

1.1.3水资源概况调查内容应包括区域水资源总量及时空分布、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等。

1.1.4防洪排涝概况调查内容应包括城市防洪排涝防护能力、内涝特点、现状治涝措施及设计标准等。

1.1.5水文概况调查内容应包括城市降雨类型、总量和分布、径流、洪水、水位(潮位)等。

1.1.6对于感潮河涌,应重点调查潮水特点,包括感潮范围,水位、水深、流向、流速及其分布、河潮间隙、潮差和历时等。

1.1.7应调查区域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在闸群控制的河网地区,应收集现有闸群调度方案,宜现场调查各河段流向、流速、流量,了解它们的变化特点。

1.1.8应绘制区域水系图。

6.3 水质状况调查

1.3.1水质状况调查内容包括历史和现状的水环境质量状况。

1.3.2历史水质资料应包括污染源普查、水资源公报、相关统计年鉴及水质常规监测资料等。

1.3.3现场调查应参照《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执行。

1.3.4水质调查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溶解氧(DO)、pH值、氧化还原电位(ORP)、透明度、水温、总氮、总磷、氨氮(NH3-N)、化学需氧量(CODCr)等。

1.3.5必要时可根据水体污染特征选择特定项目,以准确反映污染特征。

1.3.6应根据水质调查成果,按本规范附录B.0.1的格式汇编成《流域水质状况汇总表》。

6.4 污染源调查

1.4.1应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排污口调查等现有资料。

1.4.2应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的规定执行。

1.4.3应开展面源污染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区域土壤和水土流失状况、区域降雨污染特征及时空变化规律、区域下垫面特征、农业生产现状及其污染防治情况等。

1.4.4应开展水体底泥调查,重点调查水体底泥类型、厚度、嗅味及主要理化性质,其中理化性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含水率、pH值、有机质、氨氮、总磷、总有机碳、重金属等。

1.4.5底泥检测断面布设应符合《湖泊河流环保疏浚工程技术指南(试行)》的断面测量规定,并综合考虑点源、面源污染、排污口、支流汇入口与汇入干流口等情况。同时调查水体中各种漂浮物、悬浮物,以及岸边垃圾、未清理的水生植物或水华藻类等所形成的腐败物。

1.4.6应根据调查成果,将污染物名称、类型、来源、负荷等按本规范的附录B.0.2的格式汇编成《污染源清单》。

6.5 水生态调查

1.5.1宜根据水体的功能、保护对象和目标,开展水生态调查。

1.5.2水生态调查内容可包括水生生物和河滨带植被的群落结构与分布。

1.5.3宜初步调查水体水生生物群落组成和现存量,水生生物应包括鱼类、底栖动物、浮游动物、浮游植物和高等维管束植物等。

1.5.4宜调查岸坡、滩地等河岸带的动植物分布状况。

1.5.5宜关注外来入侵物种状况及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宜对外来入侵生物物进行详尽调查。

1.5.6宜开展河湖生态现状与历史状况的对比,分析区域已有开发活动导致的生态问题。

6.6 排水管网调查

1.6.1调查对象应包括市政排水管网、排水户连接管网和入河排水口,宜包括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

1.6.2调查范围应根据水体的流域范围、排水现状分区、排水规划分区、污染源调查等确定。

1.6.3调查内容应包括排水体制、管网现状、管网规划、现状排水管道缺陷、排水口及拍门、雨污混接、污水收集率、污水处理率等。

1.6.4调查方法以收集资料法为主,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检测。管网检测应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建城函[2016]198号)的规定。

1.6.5现状管网问题较多的情况,宜开展专项调查。

6.7 治理措施调查

1.7.1治理措施调查内容应包括控源截污措施、内源治理措施、活水补水措施、生态修复措施、景观提升措施以及其他治理措施等。

1.7.2应收集已建各治理措施的立项资料和运行资料,同时应收集拟建治理措施的规划资料。

1.7.3应对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应急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等开展现场调查,了解其运行情况。

1.7.4宜对拟建/在建治理措施开展现场调查,了解其实施情况。

1.7.5治理措施调查应根据收集资料,按本规范的附录A.0.3的格式汇编成《治理措施汇总表》。

6.8 岸线管理与利用调查

1.8.1岸线调查内容应包括码头、供排水设施、沿河建筑物、堤防、沿河道路及其他设施等的管理与利用现状。

1.8.2宜开展堤防、供排水设施、沿河建筑物等重点岸线设施的现场调查。

6.9 信息管控调查

1.9.1综合管理应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队伍建设、设施与设备建设及宣传教育等。

1.9.2信息化建设应包括监测体系与应急机制等。

1.9.3应通过资料收集和实地走访等形式调查评价水体综合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现状。

6.10 公众调查

1.10.1应开展公众调查,确定公众满意度,识别水体黑臭时间规律和原因等。

1.10.2公众调查方式应参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规定执行。

1.10.3公众调查应根据调查情况,按本规范的附录B.0.4的格式汇编成《公众调查汇总表》。

6.11 水体污染评价与成因分析

1.11.1应在调查工作基础上开展水体污染评价及成因分析,应包括黑臭水体评价、污染负荷分析、环境容量分析、主要污染因子识别及成因分析等。

1.11.2黑臭水体评价应包括水体名称、起始边界、类型、面积、长度、所在区域、黑臭级别、水质现状等,按本规范的附录B.0.5的格式汇编成《黑臭水体清单》。

1.11.3黑臭水体评价应参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规定执行。

1.11.4应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水质变化规律,水质评价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评价方法宜采用单指标评价法。湖库营养状态评价宜采用指数法。

1.11.5水生态评价应参照《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的规定执行,对水体河湖地貌、水环境、生物状况等进行评价。

1.11.6水环境容量的计算宜采用污染负荷计算法或数值模型方法,并应符合《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25173的规定。

1.11.7主要污染因子识别及成因分析应根据调查结果筛选、识别主要污染因子,并对污染成因进行分析评价。

1.11.8应根据黑臭水体评价、水生态评价、污染负荷、环境容量分析结果,分析水体黑臭现状与治理目标的偏离程度,确定水体治理的近期目标。

1.11.9宜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和相关规划,预测水体远期治理需求。

7 总体规划

7.1 基本原则

1.1.1应针对城市黑臭水体的流域、区域特征、治理目标与水体环境与治理现状,在掌握主要污染因子和成因的基础上,拟定规划目标和任务,确定控制指标、重点治理对象、主要治理工程和其他治理措施,确定治理措施的布局,形成总体规划方案。

1.1.2规划目标、任务、控制指标和治理措施与布局按规划水平年分近、远期拟定。

1.1.3应通过技术可行性分析、经济投入分析、治理目标可达性分析,优化总体规划目标和方案,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7.2 规划目标与任务

1.2.1总体规划要结合区域特征,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需要出发确定规划目标与任务,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和城市水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2规划目标应分不同规划水平年拟定,并根据规划工作要求与规划期内的需求确定,以定量为主。

1.2.3应根据不同规划水平年,统筹并拟定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提质等主要任务。

1.2.4应根据规划任务的轻重缓急,提出分阶段实施的任务。

1.2.5应因地制宜,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目标及主要任务,结合各地流域水质控制指标要求,选取控制指标。

7.3 规划范围

1.3.1规划范围应根据规划任务、工作基础、工程建设条件等确定相应规划范围,应明确城市黑臭水体流域范围内重点点源、面源等污染,将上游污染一定范围作为规划范围。若规划范围为部分流域范围时,可提出规划范围和影响范围的范畴。

7.4 总体布局

1.4.1应根据水体污染评价及成因分析成果,明确不同污染物贡献度,根据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必要时建立水质模型并开展技术经济分析,系统性提出治理策略、方向和基本工作要求。

1.4.2应基于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城市黑臭水体以及水系上下游、左右岸的主要问题,统筹控源截污规划、内源治理规划、生态修复规划、活水保质规划等治理措施作出总体布局。

1.4.3应按轻重缓急,提出重点布局方案,明确重点治理对象、范围和重点项目和重点治理工程。

1.4.4总体布局应尽可能满足相应地区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8 治理方案

8.1一般规定

1.1.1治理方案宜包括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提质等方面,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取舍与调整。

1.1.2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近期方案、远期方案,绘制近、远期规划建设方案图,并提出对应的工程量清单。

1.1.3方案制定应结合城市相关规划,统筹安排水体治理设施,进行合理布局。

1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

2应充分利用现状设施及在建、拟建设施。

3近期方案的制定还应综合考虑治理目标、财政状况、工程实施等约束条件。

8.2 控源截污方案

1.2.1控源截污方案应包含源头污染控制方案、末端排口截污方案等内容。

1.2.2控源截污方案的制定可根据情况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与原则。

1.2.3源头污染控制方案可包括污、废水收集系统建设、面源污染源头管控、正本清源等内容。

1.2.4制定源头污染控制方案应掌握规划范围内现状管线(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和面源污染源的现状,在此基础上结合污染控制目标和经济条件等因素,提出截污管网建设、改造和修复方案。

1.2.5末端排口截污主要针对城市水体排口包括沿岸污水直排口、分流制雨水口(初期雨水)、混流排放口、合流制排放口等进行截污。

1.2.6制定末端排口截污方案应基于水质目标,根据对排口调查的结果,和所在区域水体水环境容量、水文气象特征、排口性质、区域管网建设情况,可通过模型分析,提出截污治理方案,并提出对排口进行溯源整治的措施。

8.3 内源治理方案

1.3.1应根据水体污染评价及成因分析成果,结合内源污染现状和规划治理目标,提出内源治理目标与措施,形成系统的内源治理方案。

1.3.2内源治理措施宜包括底泥污染治理、河道垃圾清理、生物残体及漂浮物清理等。

1.3.3应对底泥污染进行合理控制,在维持现状河道走向、宽度及保证原有河岸安全的原则下,确定底泥污染治理的技术措施。

1.3.4清淤措施应遵循“因地制宜”、“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及“就地就近”的底泥处理处置原则,明确清淤面积、清淤位置、清淤深度、清淤方式、运输及处理工艺、产出物处置消纳方式等,并形成底泥处置方案。

8.4 生态修复方案

1.4.1应根据城市水体污染评价及成因分析结果,以及水生生态现状和规划治理目标,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水体防洪、供水、航运、治污、景观、文化及生态等功能要求,并结合活水提质规划、海绵城市规划等多方面需求,提出城市黑臭水体生态修复方案。

1.4.2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应充分考虑水体的水生生态现状,和水文、气象及周边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等特征,分析生态修复措施的可行性。

1.4.3具体水体生态修复措施可参照《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编制导则》SL709、《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等的规定采用。

1.4.4水体生态修复应在控源截污规划和内源污染治理规划的基础上实施。

1.4.5水体及周边空间的生态修复措施,应考虑与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和蓝绿空间分布的充分衔接。

1.4.6有行洪需求的河道不宜在河道内设置沉水植物、浮水(叶)植物以及人工增氧设备等影响行洪的措施,可采用包括沿线的护岸、堤防或防汛墙的生态化改造、景观绿化节点布置、旁路人工湿地等生态措施。

1.4.7对相对封闭的湖库的生态修复措施,应充分结合当地景观和文化,形成从缓冲带到深水区、人工恢复到生物群落自然建立的立体空间布局。

8.5 活水提质方案

1.5.1应根据水体污染评价及成因分析结果,以及补水水源的可获得性,分析活水提质方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确定有必要且可行的水体应提出活水提质方案。

1.5.2应根据城市河湖条件,遵从城市河湖水系连通的流域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确定水动力提升工程总体方案。方案中若包含规划水系连通或活水补给方案,应符合《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 43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导则》SL709的相关规定。

1.5.3活水补给方案应包括补水水源、补水规模、补水线位、补水点布置等内容。

1.5.4在复杂水系,宜通过建立水动力-水质模型,确定补水点、补水量、提升泵站位置、流经路线、叠加闸等管控措施。

1.5.5可选择水库水(若有)、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等作为补水水源。

1.5.6可参考《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结合生态需水量、景观需水量等要求,确定补水规模。

1.5.7可根据相关规划,结合规划市政杂用水量,确定补水线位。补水线位宜沿河或沿路敷设。

1.5.8补水水质应优于水体目标水质要求,若现状水源不满足补水要求,可采用深度净化处理工艺提标提质。

8.6 其他工程方案

1.6.1加强岸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达到本区域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具体建设参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的规定执行。

1.6.2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工程措施。

8.7 实施方案计划安排

1.7.1应符合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1.7.2实施方案安排计划应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内容、阶段性目标等。

1.7.3应结合相关规划预测城市污水量,确定截污规模;科学计算初雨水量,合理确定重现期和径流系数。

9 投资估算

1.0.1应对规划的治理方案进行投资估算,并编制估算成果。

1.0.2应说明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方案及采用的价格水平年等。

1.0.3应根据总体规划治理工程的规模、主要工程量、施工总工期等指标,按照指标使用说明对实物工程量进行投资估算。

1.0.4必要时可对资金筹措做出安排。

1.0.5投资估算成果应包括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和相应的投资估算表格。

10 非工程治理措施方案

10.1 综合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10.0.1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可包含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跨流域评价与合作体制与机制建设、监控和应急能力建设、综合管理能力建设等。

10.0.2制度建设可包括长效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制度、工程措施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等的建设。

10.0.3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可包括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安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的协调机制,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体制与机制,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机制等。

10.0.4根据需要可建立跨流域评价体制与机制,加强跨区域的协同合作,建立治污合作机制和突发污染事故区域联动应急机制。

10.0.5监控和应急能力建设可包括黑臭水体污染监测-分析-预警-响应机制系统建设,配备相应的软件、硬件,包括前端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及视频传输系统、数据分析系统、预警与响应系统,还可包括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的建设。

10.0.6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应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队伍建设、设施与设备建设、宣传教育及信息管控、落实制度建设与实施等。

10.2 信息管控系统建设方案

1.2.1应结合区域内现有、在建和待建的相关信息系统,包括地理信息系统、气候气象信息系统、水文信息系统、水质信息系统、雨水管网信息系统、污水管网信息系统、合流制管网信息系统、经济及产业信息系统等,拟定规划区域内水环境信息管控系统建设方案。

1.2.2总体方案应包括监测系统建设、数据中心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建设、应急响应系统建设、监控和应急安全能力建设。

1.2.3监测系统宜包括水文信息监测系统、水质信息监测系统、排水管网信息监测系统等,应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稳定可靠,形成对重点区域的全面覆盖。

1.2.4数据中心应包括数据存储、数据管理、数据共享与决策支持等功能,可采用大数据、云计算、可视化技术。

1.2.5应建立信息数据库运行维护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系统维护制度等。

1.2.6应制定规划区域内水安全事故、水污染事故、环境公害事故等可能发生危害事件的应急响应总体方案,明确事故责任制,形成事故调查与追责制度。有较大危险源的应制定专项应急安全响应方案,并形成多区域、多部门联动体制和机制。

1.2.7应制定包括监控方案、应急安全预案、应急能力建设等在内的监控和应急安全能力建设方案。应急安全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保障措施等内容。

1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1.0.1环境影响评价是规划方案比选的重要依据。规划方案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如果超出可承受的范围与程度,则需要另选方案或者对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

11.0.2应对治理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治理方案实施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确定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考虑规划实施过程和实施后的跟踪评价等,主要内容包括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减缓措施、环境监测及跟踪评价等。

11.0.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及深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的规定。

11.0.4应分析规划总体布局、主要规划方案、重要设施选址及规模等与国家和地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规划、水功能区规划等相关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与同层位相关规划的协调性。

11.0.5应明确规划设计实施的环境制约因素,重点关注与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环境敏感区可能存在冲突的规划内容。

11.0.6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主要应包括水环境、水生态、陆生生态和环境敏感区等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与成因分析。环境敏感对象主要应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及社会关注区等。

11.0.7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含水环境影响预则与评价、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水文水资源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敏感区影响预测与评价、社会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和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施工期影响预测与评价、洪水影响预测与评价等。

11.0.8应根据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结合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布局、规模和实施时序等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应遵循预防为主、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减量化原则;减缓对策与措施应具有可操作性,在规定的期限内能够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12 保障措施

12.0.1应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应包括建设用地保障措施、资金筹措保障措施、组织与管理保障措施、应急与监督检查保障措施,以及其他有必要的保障措施。

12.0.2应按下列原则确定保障措施:

1应全面考虑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全局,统筹安排,将保障措施纳入城市规划范围。

2保障措施应尽量简单易行,并遵行节约的原则。

3应强调监督检查保障措施的完善与落实。

12.0.3应根据规划拟定方案的总体布局和主要任务,进行治理措施的空间布局,制定工程建设用地计划,明确征地原则、范围、程序与方法。

12.0.4应提出规划实施所需要资金的资金筹措方案和融资方案,包括资金来源渠道,建设期贷款利息、利率等。

12.0.5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组织、管理等保障措施。

12.0.6应制定应急保障方案,构建水情预警系统并明确预警等级,健全水质监测系统,对重污染的流域进行重点监测,强化应急设施与装备建设,组建专项应急小组等。

12.0.7应提出完善的流域监控方案,进行监控能力建设、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能力建设等。

12.0.8应提出监督检查保障措施,加强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实行民主公开,落实信访举报制度等。

12.0.9应根据情况制定其他保障措施,比如管线保护与迁改、范围内既有管线保护等措施。

13 实施效果分析

13.0.1实施效果分析应包括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进行分析与预测,以及进行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13.0.2规划实施效果预测分析可建立水质水动力模型,预测污染削减程度,进行目标可达性分析。

14 结论与建议

14.0.1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应提出主要结论和建议。

14.0.2结论与建议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应明确拟实施规划的重要区域和重点项目,以及优先顺序,明确重点工程的建设要求,提出工作进度安排及管理要求,并对中期、远期安排提出初步意见。

2应简述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建议。

3应提出下一阶段的规划建议。

15 编制成果要求

15.0.1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15.0.2规划文本的章节安排可按附录A的提纲执行,不同类型和级别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规划可根据任务要求对章节内容适当取舍和调整。

15.0.3应把附表、附图应作为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附入正文。

1附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质状况汇总表

2)污染源清单

3)治理设施汇总表

4)公众调查汇总表

5)黑臭水体清单

2附图应包括下列内容,1)~8)为应附附图,9)~12)为宜附附图。

1)区位图。

2)水系图。

3)现状调查表、记录表、成果表。

4)近期总体规划图。

5)远期总体规划图(总体布局图)。

6)各措施规划图,包括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措施规划图。

7)规划实施时序图(作战图)。

8)投资估算文件。

9)污染源分布图,包括污水直排口分布、面源污染分布。

10)污染区域分布图,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污水、畜牧业污水等污染区域分布。

11)污染程度示意图。

12)现状污水处理系统图,包括在建或已建管网、处理设施图。

15.0.4应整理专题调查报告、专题研究报告等,作为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并可根据规划范围、任务与要求适当取舍和调整后附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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