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比2008年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而言,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基于有限的监管能力与复杂的废物性质之间的矛盾,《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出现显得十分有必要,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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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最新解释 | 带你读懂危险废物的豁免管理

2020-04-29 10:18 来源: 中环协工业固废危废专委会

2016年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比2008年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而言,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基于有限的监管能力与复杂的废物性质之间的矛盾,《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出现显得十分有必要,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

下面六个问题将为你详细解读危险废物的豁免管理。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固废有哪些?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其中固体废物包括:

• 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全部环节和收集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等,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 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满足《煤焦油标准》,且做为原料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填埋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 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危废处理。

• 利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运输过程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废进行运输;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 农药废弃包装物,村镇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 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不按危废管理。

• 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经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按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转移和处置,转移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 废弃电路板,运输过程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19张(含)床位数以下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感染性废物,按技术规范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 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 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 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是《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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