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湖南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于近日印发。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般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本指南涵盖的均为我省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不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
详情如下: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的通知
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现场会议和省政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题会议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湘建村〔2019〕230号)的要求,城乡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审批依托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现将《湖南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
附件1-7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湖南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
一、项目分类和审批流程划分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般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本指南涵盖的均为我省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不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申请步骤如下:
1.申请办理。申请前,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工改系统”)完成项目赋码申请,取得项目赋码。每个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填报申请表单的有关信息后通过“省工改系统”提交。
各审批阶段,申请单位可自行选择“一次征询”服务,获取该阶段需办理的事项、对应办理部门以及申报材料。选择“一次征询”服务的,申请单位通过“省工改系统”填报申请表单有关信息后,点击“一次征询”,“省工改系统”自动将申请表单推送项目属地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征询,被征询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明确该项目该阶段需要办理的申请事项、对应办理部门以及申报材料清单并反馈至牵头单位。未及时反馈征询意见的或征询意见存在疑问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督促协调。牵头单位统一汇总后,在工作时间即时“一单告知”申请单位。
建设单位在申请表单上勾选需要办理的事项,并通过“省工改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各地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统一设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原则上不收取纸质材料,对因特殊原因需收取纸质材料存档的,协助建设单位上传至“省工改系统”后,将纸质材料移交相应审批部门存档。各相应审批部门应告知需要收取纸质材料的具体情形,不能直接收取建设单位的纸质材料。
2.网上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省工改系统”自动通知各相关审批部门。各相关审批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收到事项申请与申报材料后,对不属于本部门或窗口办理的事项,应于1个工作日内退回该事项申请,并通过“省工改系统”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和该事项办理部门。1个工作日后未予退回的,视为受理。各相关审批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事项申请后,系统自动告知建设单位。
如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表单后,发现某阶段申请表单信息填写错误或项目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通过”省工改系统”发起项目信息变更申请,并更改申报表单有关信息,由该阶段牵头单位将变更后的申请表单推送至该项目已经办结的审批事项和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的对应审批部门,有关审批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就申报信息变更是否影响已出具的审批结论或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提出意见,并通过”省工改系统”反馈给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所有反馈意见后即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继续办理或重新申报有关事项。
3.办结与出件。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受理条件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于规定时限内办结。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政府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均计入相应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具备条件的审批部门可在“省工改系统”签发生成电子证照(电子文书或审批成果文件)等或将专业审批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文书或审批成果文件)推送至“省工改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将有关审批成果文件、证照、文书等扫描上传至“省工改系统”(系统自动对扫描文件添加水印,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的依据),并在“省工改系统”上填写审批成果文件、证照、文书中明确的有关审批成果数据。同时各相关审批部门需将审批成果文件的纸质原件转交实体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出件。对于未通过审批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退件,并将审批未通过的原因通过“省工改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二)各部门具体办理。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类),立项前须进行项目用地合规性检测,由“省工改系统”自动推送到省“多规合一”协同审批平台进行实时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符合空间规划或依法依规解决规划问题后进入项目库,并可开始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事项。检测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规划检测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相应的咨询处理方案和意见,引导建设单位解决规划问题。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以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审批用地。备案类项目自行开展用地合规性检测。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以及相关事项清单、审批流程指导图详见附件1-6。
各审批阶段,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7。
附件: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3.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4.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5.湖南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
6.湖南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流程指导图(略)
7.湖南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第一批)(略)
附件1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联合选址,拟定选址方案及组织选址踏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在参加联合选址时,要统筹考虑城乡规划、用地条件、项目可行性、环境影响、排污口设置、防洪影响、水土保持、地址灾害、林地使用、湿地占用、压覆矿产资源、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征地拆迁等因素,对达到核心管控目标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及时同步出具同意选址意见,对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的审批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
以下事项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办理,相关权限内的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规定时限内同步出具审批意见,对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的审批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查申报材料清单):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对符合空间规划的项目,不再组织技术论证、会议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对未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实行一次性踏勘、论证和审批,并同步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涉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意见书。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权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辖区内多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可打包审批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准予或准予压覆的批准文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经查询,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及省级以上发证矿业权的,省自然资源厅不再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统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不再办理单个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涉及林业用地(含临时使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意见。
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文物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长江、洞庭湖、湘江、资水、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市州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河道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可以采取多个乡镇打包的方式由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打包编制,采取报告表形式。涉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步出具审核意见。除涉及长江干流等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机构设置审批之外,入河排污口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省级水功能区水域(含渠道、水库)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余审批权限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入河排污口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级以上湿地公园、防洪、通航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给予审批同意。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可以采取多个乡镇打包的方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附件2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以下事项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办理:
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备注:可根据建设单位意见,将该事项分为:组织住建、地震、教育、园林、文物、交警等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办理,两个审批环节累计审批时限不超过11个工作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于6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附件3
施工许可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委托单位或部门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确定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技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
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编制好施工图预算后,建设单位可同步申请招标上限值评审,财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8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县市区内同一施工单位承揽的多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可打包成一个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监理等招标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或相应工程内容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
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
申请人已经知晓并全面理解申请建筑施工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现就项目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做出以下承诺:
(一)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临时设施和围挡已经到位,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二)已依法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三)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交工程监督机构以下材料: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过期)。
3.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的任命文件及相应资格证书。
4.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任命文件、相应资格证书。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6.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7.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8.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说明。
9.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11.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情况。
12.按规定购买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强制性保险的凭证。
如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处理、建筑市场信用惩戒等。
承诺人(签章):
承诺日期:
附件4
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一、提前指导服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省工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牵头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将建设单位申请的提前指导服务事项通知通过“省工改系统”推送至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导服务,通过“省工改系统”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并推送至建设单位。
二、测绘和检测工作
(一)实施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自然资源、人防、房产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竣工测绘委托进行测绘,同时出具规划竣工测绘报告、用地复核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
(二)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三、联合验收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省工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通过“省工改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通过“省工改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消防、城建档案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申请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或按照《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无需上传至“省工改系统”,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联合验收环节进行线下核验。
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
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
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并于8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意见推送至牵头部门。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同步完成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并联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后直接并联办理接入验收。
四、档案归档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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