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既是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2020年4月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污水设计处理能力500吨/日及以上的《全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上述清单涵盖上海、福建、广东、甘肃、宁夏5个省(区、市)的1172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小编重点关注了清单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目前实际执行的排放标准”及“2020年底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同时对比了不同地区执行的排放标准。
1 水量
由图1可知:在上海、福建、广东、甘肃、宁夏5个省(区、市)中,广东省的污水处理设施总规模是最大的,约3000万t/d;其次是上海,福建,甘肃;最小的是宁夏,约180万t/d。上述水量大小对比可以反映出:我国东南部沿海地区的排污量远远大于西北地区。
2 水质
对于排放标准的选择,整体上看五个地区目前实际执行的排放标准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或其他“行业废水处理标准”,部分地区的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标准(比如黄岭水质净化厂(一期)目前实际执行标准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其他污染因子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中广东省在执行国标的同时大范围执行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比如新溪污水处理厂目前实际执行的标准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铬、粪大肠菌群、总铅、总汞、五日生化需氧量、色度、pH、悬浮物、总氮(以N 计)、总砷、总磷(以P 计)、石油类、六价铬、烷基汞、动植物油、总镉、氨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化学需氧量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清单》也明确了2020年底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对于了2020年底应执行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基本上尊重了各地区的现状实际执行的排放标准。对部分污水处理设施提出了提标的要求,其中多数为由二级或一级B提升至一级A,仅对广东省的3座(约占有提标要求的设施总量的3.6%)污水处理厂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由一级A提标至地表Ⅴ类或Ⅳ类。详见下表1。
注:对福建省污水处理设施提标的要求虽然很少,但福建省很多污水处理设施目前执行的排放标准还是一级B。
除了提标的要求之外,降标的要求值得注意,详见下表2,由表2可知《清单》对广东省部分污水处理设施放宽了排放标准要求,由一级A降标至一级B。为什么降标?降标的结论如何论证的?这对于小编来说还是个“迷”,希望能解谜的朋友在文末留言(先谢过了)。
表2 “降标”的污水处理设施汇总
注:本表序号为《全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第一批)中“广东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的序号。
3 结语
2015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是《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全国部分(区、市)的水污染治理任务依然艰巨(比如广东省在2020年要完成57座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详见表1)。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执行的这4年水污染治理行业可谓“风生水起”,在相关项目上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也有很多失败的案例。在行业内,对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的讨论很激烈,比如有的专家提出“不应推行全国统一的强制性排放标准,因地制宜的制定排放标准”、“将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提升至地表水标准是一种对资源的浪费”等等都是对行业现状的深刻反思,本文中提到的”降标“是否这种“思绪”的体现呢?
最后啰嗦一点题外话,小编主要从事于黑臭水体治理、水体生态修复、流域治理领域的工程设计和技术研发,经过近年的学习和实践,越来越觉得水污染防治在宏观上正在向”大系统“的方向发展,在微观上正在向”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业界又是一片新天地。同仁们,加油吧。
原标题:读与思-全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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