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闽东首起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福安市法院组成以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制合议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7月底至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矿物油桶铁皮清洗加工业务,并将清洗产生的废水对外排放,产生的废渣倾倒到厂房附近的垃圾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清洗废矿物油桶的清洗业务并出售牟利,造成环境污染,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4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黄某某消除其因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行为产生的未依法处置的98.48吨废矿物油桶铁皮,以及已填埋但未依法处置的五个废水池的废渣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危险。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为查清案件事实,庭审结束后,该案件合议庭成员还联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前往案发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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