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深入打击危险废物领域环境违法犯罪,有效遏制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等影响环境安全事件多发、易发态势,有力守护了人民群众环境健康安全,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济南、枣庄、东营、泰安、临沂、滨州等市的6个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1
杨某辉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1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接到举报,反映辛庄街道办事处辖区发生危险废物倾倒事件,迅速启动联勤联动工作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被倾倒农田内有大量疑似危险废物的黑色物质,散发刺激性气味,土壤表层上有深约20公分浮油,已渗入土壤。经测绘称重,倾倒废物面积为544.11平方米,倾倒液体约14.4吨。经委托司法鉴定,黑色物质为具有石油溶剂毒性的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同时,钢城分局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对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收集后暂存,对受污染现场正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修复。按照《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协议》,济南、淄博两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执法机制。钢城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淄博市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于2023年3月17日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将犯罪嫌疑人杨某辉抓获。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并调查终结,现已移送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件启示
按照《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协议》,发现跨区域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后,济南、淄博两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执法机制,密切协作、多方沟通,凝聚跨区域环境执法合力,强化跨界毗邻地区环境违法问题动态监管,消除跨区域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共同提高打击跨区域污染犯罪的效能。侦办案件的同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取样检测、污染物属性和数量确认、犯罪嫌疑人锁定等环节同步推进,及时固定证据,形成速商速决、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
典型案例2
吕某文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3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废品收购站回收来路不明的化工桶在院内放置,伴有刺激性气味,严重污染环境。滕州分局联合公安机关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废品收购站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犯罪嫌疑人吕某文为牟取私利,伙同孟某亮等人非法回收化工桶进行清洗、粉碎成塑料颗粒后外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随意排放,污染周边土壤。经委托鉴别,该收购站内化工废桶及桶内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在3吨以上。滕州分局现已对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场地进行了应急处置。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废品收购站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滕州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已对2名涉案人员吕某文、孟某亮采取强制措施,另有1名涉案人员已被批捕尚未归案。
三、案件启示
通过信访举报,查处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有力保障。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共商共研、快速出击、联合查处,最大程度减少了犯罪行为对环境的危害。
典型案例3
王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3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广饶县分局运用无人机对广饶街道区域内部分院落进行巡查时,发现某公司院内东北角存放有大量黑色油状物质,一部分存放于吨包,另一部分流出吨包并渗入地面。广饶县分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广饶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调查。经查,黑色油状物质系王某对某化工企业油罐罐底清理后产生的废矿物油,经称重共计3.3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属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249-08。广饶县分局现已组织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上述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并完成现场修复。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县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三、案件启示
充分利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时效性强、机动性高、巡查范围广的特点,大幅提升发现问题能力。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高度配合、通力协作,为案件的后续侦办提供坚实保障。
典型案例4
高某轩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7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接到举报,反映宁阳县磁窑镇某养殖场内存放危险废物。宁阳分局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养殖场负责人高某轩于2020年10月将36.62吨铁桶装黑褐色油泥状物质,露天存放在闲置院落及周边未硬化地面。大部分铁桶顶部已切开,处于敞开状态,部分铁桶腐蚀严重造成桶内物质泄漏。高某轩未采取防护措施放任桶内物质泄漏、遗撒至周边区域,造成土壤污染。经委托鉴别,高某轩存放的黑褐色油泥状物质属危险废物。宁阳分局现已组织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及周边污染地块进行清理处置,并完成环境损害修复工作。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信访敏感信息的分析研判,紧盯生态环境领域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中的敏感信息,对发现的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线索,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形成了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联合查处的工作机制,为深入开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奠定基础。
典型案例5
临沂沂河新区某再生资源经营部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汤河镇山东某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某粪污中转站处有人倾倒不明液体,散发异味。河东分局立即组织应急处置人员、监测人员前往现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H**G31的罐车正在倾倒废液,倾倒范围东西长约25米,南北长约23米。经委托鉴别,倾倒物质属于危险废物。经应急收集后称重,倾倒液体约6吨。河东分局联合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沂河新区某再生资源经营部将外购的废矿物油桶、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废树脂桶进行裁切、加碱煮制、压平,并用罐车将煮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擅自倾倒至该处。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存73.25吨废矿物油桶等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河东分局已组织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处置,正在开展环境损害修复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近年来,群众环境意识不断提升,发现自身周边环境违法问题及时投诉举报。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织查处,对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及时锁定涉事单位和人员,有力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典型案例6
崔某娟等人涉嫌通过雨水管网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有车辆向邹平市某道路雨水井倾倒废液,邹平分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赴现场展开调查。经查,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有一罐车清洗点,负责人为崔某娟。崔某娟将清洗罐车产生的废液交由邹平市长山镇居民赵某山进行处置,赵某山使用吸粪车将上述废液倾倒至雨水管网,倾倒废液呈黑色粘稠状、气味刺鼻。据赵某山供述,倾倒洗罐废液行为自2022年7月开始至案发,每月向上述雨水管网实施2-3次倾倒,每次倾倒1-2车(1车约5立方米)。经委托鉴别,倾倒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对相关人员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三、案件启示
危废倾倒案件具有随机性强、位置隐蔽、时段多发、固定证据难度大等特点。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违法问题,有效消除监管盲区,第一时间发现涉危险废物案件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对涉案的物品、设备、人员进行全程录像、拍照,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规范采样并委托鉴别机构对涉案物质进行鉴别,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意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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