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发布《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全文如下: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GuidelineforavailabletechniquesofVOCspreventionandcontrolforvehiclemanufacturingindustry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二〇年四月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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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2020-04-17 09:05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上海发布《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全文如下:

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Guideline for available techniques of VOC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vehicle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和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凯骐,邬坚平,张钢锋,何校初,丁莳文,杨超

本标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4月14日批准。

请注意本规范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规范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 GB/T 15089 规定的 M1、M2、M3 类整车制造企业汽车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相关技术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汽车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24409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5206 色漆和清漆 术语和定义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DB 31/859 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HJ 253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汽车整车制造企业 vehicle manufacturing plants 生产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的企业。[DB31/859—2014,定义3.1]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GB 37822—2019,定义3.1]

3.3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 available techniques for VOCs treatment 一定时期内在汽车生产工业污染防治过程中,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预防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及环境管理措施,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或优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具一定规模应用的技术。

3.4 涂装 coating 液体、糊状或粉末状的一类产品,当其施涂到底材上时,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和/或其它特殊功能的涂层。[GB/T 5206—2015,定义 2.51]

3.5 强冷 strongcooling 使用冷风强制将刚从烘干室出来的被涂物降温,以适应下道工序的需要和不影响厂房内的气温的作用。

3.6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content 在规定条件下,所测得的涂料中存在的挥发性有化合物的含量。注1:所需考虑的化合物的性质和数量将取决于涂料应用的领域。对于每个应用领域来说,测定或计算的方法以及限量值是通过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见ISO4618:2006] 注2:如果术语VOC是以最高沸点定义的化合物,则将沸点低于限定值的化合物看做VOC含量部分,而沸点高于该限定值的化合物看做为非挥发性化合物。 [GB/T23985-009,定义3.2]

3.7 溶剂型涂料 SolventCoating 以有机溶剂为分散介质而得到的涂料。

3.8 水性涂料 water-borne coating material 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类涂料。[GB/T 5206—2015,定义 2.274]

3.9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涂装工艺所有工序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除以涂装总面积,单位为g/m2。[DB31/859—2014,定义3.13]

4 行业生产与VOCs污染的产生

4.1乘用车整车制造业主要生产工艺为冲压、焊接、涂装、总装。VOCs的产生工段是涂装车间中的涂装过程,涂装通常需要至少3层,或4至5层油漆,在几个连续的步骤中喷涂,包括电泳、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注蜡、车身发泡材料等,主要原料包括电泳液、中涂漆、色漆、清漆、PVC、点修补漆、蜡,主要辅料为涂料配套的助剂、稀释剂、固化剂。涂装生产工艺流程图示例详见图5-1。

5 污染预防技术

5.1 生产企业宜使用环保涂装工艺。

5.1.1无中涂工艺,将经济型乘用车和商用车车身由传统工艺转变为紧凑型工艺,取消中涂层。

5.1.2湿碰湿工艺,原料在前涂料未固化的情况下涂覆,并且在最后共同烘烤。

5.1.3 水性工艺,建立中涂或中涂、色漆为水性涂料的涂装体系,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5.2生产企业使用涂料应符合GB24409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值规定,宜采用低VOC型涂料,电泳宜选用水性涂料,中涂、色漆、清漆宜选用水性或高固份涂料,水性涂料应符合HJ 2537中汽车涂料中VOCs浓度含量限值。

5.3密封胶宜通过挤出技术和无气喷涂进行涂覆,粘结材料的有机溶剂含量不应超过5%。

5.4发泡材料宜使用水性发泡材料,有机溶剂含量不应超过5%。

5.5根据清洗对象的不同,清洗剂宜选用低VOCs清洗剂,VOCs含量约为5%-20%,部分清洗剂不含挥发性有机物。

6 过程控制技术

6.1喷漆、烘干等相关工序应在密闭的设施中实施,并配备专用的换气与废气收集系统。

6.2 涂料涂覆过程宜选用高效涂覆工艺。

6.2.1电泳涂装应采用浸涂方式进行涂覆,将车身全部浸没在盛有涂料的槽中,再从槽中取出,并将多余的涂液重新流回槽内,浸涂法涂料损失较少,提升涂料的使用率。

6.2.2中涂、色漆、清漆应采用自动往复喷涂或机器人喷涂车身外表面,喷涂方式宜采用高流低压喷涂工艺(HVLP)、静电高速旋杯/盘喷涂、静电辅助的压缩空气喷涂、无气喷涂等,高效喷涂使涂料使用率达到45%-60%。

6.3 涂料应使用集中油漆循环系统,通过密封管道压送至喷涂工位。

6.4粘结剂涂覆、注蜡、点修补等无法实现局部全密闭的工序,应在喷涂工位配备排风系统。

6.5 已开盖的或非密封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配备废气收集及净化系统。

6.6设置专门指定的调漆进行油漆的配置和调色,调漆间按负压设计要求设置排气净化系统。

6.7企业应实行最小化原辅物料损耗管理。

6.7.1 加强工艺与生产管理,提高色漆的分色率,减少喷涂设备切换不同颜色的清洗频次。

7 6.7.2 缩短涂料输送线的长度,减少换色时浪费的涂料用量和清洗剂的用量。

6.7.3 精确控制油漆用量,使用油漆回流系统,将残余在管内未使用的多余油漆回流至密闭分离模块或调漆模块,进行回收或回用,不同种类、颜色的油漆宜分开设置分离模块。

6.7.4车间中喷枪、喷嘴、管线和油漆桶等应按需清洗,根据颜色清洗的难易程度,调整不同色漆清洗时清洗剂用量的设定。

6.7.5 喷涂、颜色混合、换色、供漆/清洗剂宜采用自动化系统。

6.8清洗工序应设置溶剂回收装置,将废清洗剂密闭收集。

7 末端治理

7.1 电泳车间废气宜配备独立的有机废气处理系统,或将废气收集至电泳烘房,使用电泳烘房尾气处理系统去除挥发性有机物。

7.2喷漆室废气应通过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挥发性有机物,采用吸附、吸附浓缩、氧化等工艺处理有机废气前应先去除颗粒物。

7.3喷漆废气漆雾捕集装置宜采用文丘里式、高压静电等漆雾处理装置。

7.4烘房应配备废气焚烧加热系统(TNV)或蓄热式热氧化(RTO)处理烘烤废气,宜使用天然气加热废气,氧化分解挥发性有机气体并回收热能。

7.5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宜使用吸附、氧化或吸附浓缩+氧化方式处置。

7.5.1 吸附装置包括固定式吸附床装置、流化床吸附装置和转轮吸附装置,吸附介质宜采用活性炭与沸石。

7.5.2 吸附装置可用于浓缩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低浓度废气处置。

7.5.4 氧化装置宜使用直燃式热氧化、催化氧化、蓄热氧化(三床、多床或旋转式)。

7.5.5 氧化装置宜处理高浓度废气或浓缩废气。

7.5.6 喷漆废气宜使用浓缩+氧化方式处置。

7.5.7 点修补、PVC涂胶、强冷等废气宜使用吸附方式处置。

8 涉 VOCs 危险废弃物及废水

8.1 涉VOCs危险废弃物包括废油漆、废油漆桶、塑料溶胶、废溶剂、过喷油漆(漆渣/油漆污泥)、沾染涂料/溶剂的物品等,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记录、贮存、处置。

8.2 涉VOCs废水包括电泳废水、电泳倒槽液、湿式漆雾处理装置废水等,在输送、暂存、处理过程中应密闭或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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