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浔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奚某、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在长江水域过往的船只上收购的废柴油20余吨,卖给了同样无危险废物经营证的被告人朱某,后由朱某等人作为餐馆燃料使用,其燃烧后的废烟气通过抽油烟机直排到大气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浔阳区提起公益诉讼诉请。
浔阳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奚某、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奚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朱某赔偿环境损害费用30000元、被告奚某虎、被告徐某各赔偿环境损害费用15000元;三、被告朱某、奚某、徐某在江西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了道歉;四、被告朱某、奚某、徐某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5000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朱某、奚某、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以及公益诉讼部分的事实和赔偿金额均无异议,并愿意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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