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例:无储存危化品许可经营单位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26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工作人员对绍兴市上虞华东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位于东关园区的办公用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存放片碱40袋、渗透剂5桶,片碱为危险化学品,渗透剂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票据)” 。东关街道将案源上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核实后,对该公司将危化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场所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7.9万元决定。
法律依据
禁则:《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罚则:《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案件启示
持有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只能进行单据交易,不得擅自存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必须经过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和审查验收,才具备安全存储条件,普通民房不具备法定的安全存储条件,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等,势必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
第二案例:已获许可危化品生产企业超数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19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宝时美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甲类仓库的多聚甲醛储存量约69吨,超过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最大储存量50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5万元决定。
法律依据
禁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案件启示
根据《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要求,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贮存量及贮存安排有具体要求:
危险化学品因其特殊性,运输、储存、使用条件非常严格,根据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特性、使用量、相关国家标准等情况,综合考虑设计企业危化品仓库的位置、类别、大小和最大储存量等,最后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予以明确。
第三案例:未按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3日,浙江省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盐酸、四氢呋喃、正庚烷、乙酸异丙酯、乙二醇二甲醚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因该储存场所为一般车间,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上述危险化学品搬离到专用仓库。经调查,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公司,由于该公司6月中下旬有外国公司来做验厂,公司要将危化品仓库的内墙进行粉刷,遂把原本储存在危化品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到公司的一间闲置车间内。浙江省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未将正庚烷等五种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9万元”的决定。
法律依据
禁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案件启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本案中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因为外企要验厂,进行危化品仓库内墙粉刷,管理人员存侥幸心理,把原本储存在危化品仓库的危险化学品放到了普通的闲置厂房内,极易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过此次处罚,进一步提高该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认识,同时通过对该经营企业进行教育,让企业认清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企业一切工作的基础。
第四案例: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案情介绍
根据群众举报,2019年9月4日,浙江省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崇仁镇富民街2弄11号进行举报信息核查,发现该场所内储存油漆、稀释剂一批(10kg装军轮油漆35桶,7kg装若椰牌稀释剂32桶,8kg装双和牌聚脂漆稀释剂3桶,11kg装铝粉漆2桶,红丹防锈漆3桶,20kg装大桥工业漆15桶、12kg装8桶;15kg装旭日阳光防锈漆3桶,10kg装环球油漆2桶。),该批油漆、稀释剂为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新兴涂料百杂商店所有,执法人员随即在该商店内发现油漆、稀释剂的销售清单一批,该商店未能提供合法储存并经营油漆稀释剂的有效证件,因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富民街2弄11号为民宅,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对该单位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油漆、稀释剂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现场处理措施得到落实。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浙江省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74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共计103桶,作出行政罚款10.5万元”的决定。
法律依据
禁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本次无证经营危化品案件暴露出该商店负责人缺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底线意识缺乏,导致触碰法律红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如好好地了解一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如何办理的。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时刻提醒我们,危险品安全并非儿戏,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依法持证经营是保障企业长久经营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