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2/3094-2020),此文件属于地方性强制标准,并于2020年4月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全省设计规模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共分为一、二、三级排放标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COD)分别为60mg/L、100mg/L和120mg/L,相对于参照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COD为50mg/L)或一级B标准(COD为60mg/L),标准限值和范围更加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实际。
此次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吉林省首次发布,填补了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体系“空白”,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对于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积极意见。
附: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2/309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工程学院、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农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边德军、车勋建、曲红、侯洁、王德宝、康华、艾胜书、朱遂一、刘新、田曦、吕铁彪。
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3 月 5 日批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厨厕等家庭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农村旅
店饭馆、农家乐等场所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尾水利用 tailwater utilization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或要求后用于农田施肥或灌溉、渔业用水等行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规模≥500 m³/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 GB 18918 的规定执行。
4.1.2 规模<500 m³/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分级标准适用范围见表 1。
4.2 标准限值
4.2.1 各级标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 2。
4.2.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标准批准发布实施后一年起达到本标准要求。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
4.3 其他规定
4.3.1 规划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应将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 GB/T31962 的规定。
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宜回收利用,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
尾水利用于农田灌溉的应满足 GB 5084 规定,用于渔业的应满足 GB 11607 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应满足 GB/T 18921 规定。
4.3.3 经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出水不得污染地下水。
4.3.4 自然村(或行政村)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将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累加,按累加的处理规模执行相应标准。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水质采样应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并在采样点设置标志。
5.2 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 HJ/T 91 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规模 ≥50 m³/d 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 1 次。规模 <50 m³/d 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 1 次。
5.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 3 执行。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吉林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