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6日,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共同承担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简称《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在北京以视频会议形式顺利召开。会议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主持,来自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山东日用硅酸盐协会、北京科技大学、北京济元紫能环境工程公司、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出席了会议。
会上,项目承担单位详细介绍了《标准》制订的背景、行业概况、污染控制技术分析以及标准主要内容等。经质询讨论,专家组认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完整、格式规范,一致通过《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审查。同时就《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根据国家《“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发〔2006〕20号),为推进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完善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十一五”期间将“…加大制定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的力度,完成钢铁、煤炭、火力发电、农药、有色金属、建材、制药、石化、化工、石油天然气、机械、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增加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面,逐步缩小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2007年6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向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所下达了制订《日用玻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制订计划。标准编制组按照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相关规定开展标准制订工作,并于2011年4月12日、2015年11月27日、2018年7月12日三次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0月,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要求,整合《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以及正在制订的《日用玻璃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的制订对于控制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促进玻璃工业的技术进步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标准》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八部分内容。项目承担单位下一步将根据会上专家建议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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