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去年10月发布的《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生产企业应采取清洁生产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优先实行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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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危险废物政策变化归纳

2020-03-20 15:44 来源: 中国化工报 作者: 胡惠雯

生态环境部去年10月发布的《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生产企业应采取清洁生产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优先实行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

《指导意见》还针对专业性较强的危废提出明确要求:多氯联苯废物等需要特殊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含汞废物等具有地域分布特征的危险废物,实行全国统筹和相对集中布局,打造专业化利用处置基地;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加强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指导意见》还要求完善危废处理全生命周期监管,严审发放危废许可证,抓好危废处理设施建设内容和环境“三同时”工作,确保危废项目环评和危废许可证高效衔接;抓好新建工业项目环评工作质量,严查环评固废管理内容,严查运行企业危废管理数据和环评固废篇章有效衔接;实施固废排污许可证,加强日常监管抽查;优化转移联单管理,实施电子联单,限时审批,鼓励跨省转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重点单位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推行应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各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归集共享各类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防范苗头性风险。

2019年新修订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约束性规定,提出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最大限度降低填埋处置量,倒逼源头减量和资源化。

生态环境部去年修订、发布了5项危险废物技术标准、指南。《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检测技术要求,有利于加快实现源头减量和资源化目标。

生态环保部发布的《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CB18598-2019)要求,从2020年6月1日起废盐的填埋场所应执行更高的标准,必须建刚性填埋场,废盐的填埋成本大幅上升,在此背景下,废盐的非法处置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如何加强废盐监管,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成为必要,否则会发生劣币驱良币现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9月印发。近日,根据反馈意见,生态环境部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删除2016年版《名录》正文第四条,正文内容由9条修改为8条。二是修订了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的附表共计470种废物,与2016年版《名录》相比增加6种(其中由于2016 年版《名录》中废物拆分导致种类增加3种),删减15种(其中由于2016年版《名录》中废物合并导致种类减少4种)。此外, 修改了69种危险废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险特性表述。三是修订了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的附录新增14种危险废物,共计30 种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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