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正式下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从2020年3月12日开始生效,适用范围为成都市辖区内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但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对比从前版本,新的《预案》在预警分级、对应举措上,均有了不同变化。成都市重污染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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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2020-03-19 14:27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成都正式下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从2020年3月12日开始生效,适用范围为成都市辖区内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但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对比从前版本,新的《预案》在预警分级、对应举措上,均有了不同变化。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修订单的函》(川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34号)相关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

二、预警分级

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预测AQI(除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预测AQI(除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公共交通无优惠措施。)

(一)三级响应(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郊区新城建成区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0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保障和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不得白天作业,特殊情况确需白天作业时要错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

(2)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3)全市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

(4)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6)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7)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工作日的06:00至22:00时段: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

(8)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二)二级响应(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郊区新城建成区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0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保障和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不得白天作业,特殊情况确需白天作业时要错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

(2)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3)全市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

(4)全市范围内: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6)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7)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工作日的06:00至22:00时段: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

(8)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

(9)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内区域(含部分站点在四环路环线以内的线路)持天府通卡乘坐公交免费,持天府通卡乘坐地铁八折优惠。

(三)一级响应(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未到校的学生由学校通知在家自习。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郊区新城建成区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0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保障和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不得白天作业,特殊情况确需白天作业时要错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

(2)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3)全市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

(4)全市范围内: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6)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7)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03:00至24:00时段[春节放假期间,国Ⅰ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受限制]: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

(8)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

(9)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内区域(含部分站点在四环路环线以内的线路)持天府通卡乘坐公交免费,持天府通卡乘坐地铁八折优惠。

(四)名称术语解释

1.中心城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郊区新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

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2.健康防护引导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

3.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

4.强制性减排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机动车、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5.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6.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7.特殊车辆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执法及督查车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新能源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4)持《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和《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持《早餐配送证》《城区园林绿化专用证》的车辆;

(5)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8.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预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9.大型商业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10.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11.绿色钣喷维修企业:全面使用水性漆等低挥发性涂料的从事钣金、喷涂业务的汽车维修企业。

1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涉及城市基础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等涉及民生、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工程。

四、应急响应程序

(一)预警批准和发布。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根据空气质量会商预测结果决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当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攻坚办)发布含本区域在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领导小组启动与省攻坚办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协调生态环境厅开展成都平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橙色、红色预警由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大气办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大气办批准发布。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

(二)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预警响应联络,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实施(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预警解除后,及时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

(三)预警调整及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大气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并在本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市大气办备案。预警启动后,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技术保障。市大气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应急专家咨询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措施落地落实及监督的软硬件保障工作,按要求向市大气办提供准确的污染源清单及应急减排建议名单。

(三)宣传保障。宣传部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日常宣传(报道)力度,及时组织转发预警及响应措施。

(四)督查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预警期间,相关成员单位应大力加强对本地区(行业)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督查,市大气办将对各成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经费保障。相关成员单位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年初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巡查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

市大气办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适时对应急预案及响应措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及时组织应急减排各项清单的更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大气办负责解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成办函〔2017〕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附件1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罗强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田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左正市委常委

王平江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曹俊杰副市长

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市委联系生态环境工作副秘书长、市委负责目标考核工作分工副秘书长、市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副秘书长、市政府负责目标考核工作分工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外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大气办成员如有变动,由新任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附件2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一、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

(一)组织落实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定,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负责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向领导小组提出橙色、红色预警的发布建议,经批准后负责发布;负责下达预警解除指令。

(三)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全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督查,督促检查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督查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五)联合市经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七)根据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各类项目信息数据库。

(八)负责向社会提供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查询平台。

(九)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

(十)负责协调省攻坚办相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第五项“五、保障措施”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组织、技术、宣传、督查和经费方面的保障工作。成员单位其他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新闻办

1.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

2.组织协调本地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3.协调中央、省级媒体做好相关采访报道工作。

(二)市委网信办

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指导处置网络负面信息。

(三)市经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5.加强与经济和信息化厅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市(州)工业企业限产(减产)联防联控工作。

(四)市教育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根据各区(市)县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情况,协调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合理调整教学计划,非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应尽量避免采取停课措施,对在校学生安排室内课程,避免学生直接暴露。

3.对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五)市公安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完善中心城区电子警察抓拍系统,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准查询平台。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通过短信(网站通告、成都市交通广播电台、道路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对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检查执法力度;橙色、红色预警应急期间,做好货车绕行疏导工作。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市财政局

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要求,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及矿山露天作业和砂石厂(场)作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八)市住建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名单,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大气办备案。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市政、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扬尘防治和停止土石方(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施工工地内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九)市城管委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牵头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市交通运输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组织制定公共交通优惠实施方案,制定秋冬季重点时段应急减排施工名单,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落实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落实行业内交通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一)市水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水务、河道治理等涉水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进行检查,特别要做好大、小春期间秸秆禁烧工作,并督促落实。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4.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市(州)秸秆禁烧联防联控工作。

(十三)市公园城市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四)市卫健委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五)市应急局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体系完善工作。

(十六)市市场监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七)市气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向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预警会商。

(十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地区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大气办备案。

2.未界定并公布建成区的(市)县应抓紧界定、公布,有调整的及时报市大气办备案。

3.提出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4.建立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市级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辖区内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和停工工地名单;负责确定其他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

5.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并做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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