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印发关于加快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的通知。涉及大气污染等环保科研项目。全文如下: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省环保科技项目管理,推动科研项目加快实施,切实发挥科研成果对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5-2019年度立项的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共58个,项目完成情况总体进展缓慢。其中:已结题项目24个,结题率仅41.4%;在研(含延期)项目17个;到期已申请结题项目8个;到期未申请结题项目9个(相关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农林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履行环保科研项目管理主体责任,督促项目负责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结题率。
(一)针对到期未申请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尽快开展项目总结收尾等工作,登录“福建省环保科技管理系统”平台填写项目验收表,上传相关验收材料,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逐级审核同意后提交至我厅,于3月底前向我厅正式报送相关书面验收申请材料。逾期未申请验收的,我厅将根据《福建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闽环保科〔2013〕28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针对在研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安排好科研计划,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科研任务,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每年对我厅委托下达的科研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于12月31日前报送我厅备案。
(三)针对需延期的项目。项目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截止日前2个月内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并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我厅审批。项目可延期一次,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超过半年的,我厅将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针对需变更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截止日前2个月内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我厅审批。
(五)针对需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以中止或撤销。需要中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截止日前2个月内书面提出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并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我厅审批。
联 系 人:廖雁萍(科技与财务处)
电 话:0591-88362105
传 真:0591-8836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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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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