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实施最严厉的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严重违规的参加单位将清出雄安新区建设市场。
该办法落实《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和《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着力提高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设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该办法涵盖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各专业;管理范围包括施工现场的围挡、硬化绿化、施工现场车辆冲洗设施、物料码放、垃圾处理、渣土运输的全过程;明确了全链条的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负总责,监理单位负监督责任,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
根据《办法》,在技术手段上,对施工现场全覆盖和红外监控,24小时采集PM2.5、PM10数据;在节能环保方面,提倡使用新型生态、节能、环保产品,宜优先选用成套装配式产品,必须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的全封闭环保型新能源专用运输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或电动等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治理“红黄牌”警示告诫,采用积分制,并计入雄安新区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在处罚力度上,12个月之内两次“红牌”警告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纳入雄安新区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停止参与雄安新区的建筑市场投标资格。
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和《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着力提高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设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拆除、配套设施、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防治结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其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二)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的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四)与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责任。
(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对于闲置的建设用地,应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内容。
(二)工程开工前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负责人。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扬尘治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在监理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资料,资料包括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
(五)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扬尘污染、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专项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抑尘设备设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内容,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培训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扬尘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四)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工程项目的主出入口大门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在项目施工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六)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考核”,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七)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八)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
第八条 管理体系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工作,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施工单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小组,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和环境管理职责。
第三章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必须严格落实住建部关于工地扬尘管控的六个百分百和河北省委提出的两个全覆盖(PM2.5、PM10监测工地全覆盖和红外监控24小时全覆盖),内容包括:围挡设置、主要道路及场区地坪硬化、洒水降尘方法与设施设备、垃圾存放及运输、材料堆放及覆盖、裸露土方绿化及覆盖、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率、施工现场监控系统的设置等情况。
第十条 现场扬尘防治设施配置和基本要求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污染防治需要,施工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盖、绿化、美化和固化等防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应根据项目规模,施工特点,配备相应数量的洒水车或小型洒水机、雾炮、手推式扫地机或工业型扫地机、大功率吸尘器,并在项目开工前采购到位,提高扬尘治理工作的效率。
(三)施工现场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2.土方作业;
3.房屋建筑基础、主体结构外围作业;
4.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
5.交通工程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
6.园林绿化种植土、弃土、余土作业时;
7.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
8.场内装卸、搬移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9.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
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应当增加洒水次数;市政道路铣刨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拆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围挡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的封闭围挡。提倡使用新型生态、节能、环保产品,宜优先选用成套装配式产品。
(二)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m,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施工区域内的分区宜采用绿色植物或通透围栏,高度不宜高于1.5m。
(三)对围挡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妥善维护。
(四)市政、交通、水利工程的施工宜分段或分区有序进行,现场围挡可连续设置,也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硬化绿化
(一)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出入口,出入口处路面必须硬化,并连接至市政道路。
(二)场内主要道路、坡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提倡永临结合。
(三)道路、加工区、人员活动的场地、材料堆放区、临时生产加工车间优先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周转的钢制(钢板和钢板路基箱)路面或钢筋混凝土预制块组装路面、透水砖硬质砌块铺设等抑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所有裸露地面、存放的土堆必须采取抑尘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车辆冲冼设施
(一)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车辆高效全自动冲洗机,保证出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底盘冲洗干净后方能上路,冬季应采取防结冰措施。
(二)建筑施工现场车辆全自动冲洗机应安装在施工现场大门内主施工道路上。
(三)建筑施工现场车辆全自动冲洗机应设置三级沉淀池,达到重复循环用水,并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四条 物料码放
(一)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模板、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其他料具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识,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存放区四周应采取隔离措施,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细石等,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的装配式钢板或混凝土板。
(二)钢筋、钢管、木材、钢结构构件等材料应离地架空堆放,露天堆放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潮、防锈蚀措施。
(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第十五条 垃圾处理
(一)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应当优先选择资源化处置;无法进行资源化处置的,应及时清运出场。
(二)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
(三)施工现场处理、转运或收集、存放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容器或装袋等措施,避免扬尘的产生,日产日清,严禁凌空抛撒。
(四)选择的运输企业和消纳场,应当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发的运输及经营许可证。
(五)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与消纳场签订处置协议。
(六)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为工程项目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七)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保持车体整洁,防止物料散落滴漏,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渣土运输
(一)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应减速以避免扬尘的产生;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是否有准运资格,无准运资格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施工现场。
(二)必须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的全封闭环保型新能源专用运输车辆。
(三)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十七条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一)施工现场必须安装扬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新区监控平台联网。实现数据实时监测、实时上传。数据与设备实现联动,在扬尘检查数据超出阈值后,自动启动降尘喷淋设备。
(二)工地出入口冲洗设备处必须安装高清摄像头,能够完整记录车辆经过冲洗设备过程及冲洗后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三)施工现场作业区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顶端、施工现场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部位应安装摄像头,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施工现场90%以上区域。
(四)扬尘污染物在线检测设备应安装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或季风下风向位置。
(五)施工单位应安排人员定期检修监控设备,确保监控正常运行,监控资料应保留3个月以上备查。
(六)施工单位应通过施工现场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污染物在线检测设备,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并落实好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土石方工程
(一)土方开挖阶段,应按照土方施工专项方案分区域、分步施工。
(二)施工现场进行土方开挖、回填、夯压等易产生扬尘作业时,应采用湿法作业抑制扬尘产生,作业时应根据合理需求撤除覆盖,非作业范围保持覆盖完整,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
(三)土方作业铺设的临时道路,应采取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施工不产生扬尘。
(四)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采取覆盖措施,并定时洒水维持湿润。
(五)采用凿裂法或钻爆法对岩石层或混凝土路面开挖施工时,必须采用湿法作业。
(六)土石方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方案专业设计,对装药量进行准确计算,选择无风或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并采用喷雾等降尘措施。
(七)现场进行截桩和破碎等易产生扬尘工序施工时,应采取洒水湿润等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 主体施工工程
(一)外脚手架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或使用金属防护网沿外架进行封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应采取硬质材料全部封闭。
(二)脚手架上垃圾应及时清理,提前洒水湿润清理部位,减少扬尘;密目网清理采用低压水雾冲洗等不易产生扬尘的方法。
(三)钢筋切割、电焊、除锈等作业应有遮挡措施,散落的粉末状废料应及时清理。
(四)使用非标准砌块的,宜采用工厂定制生产,设置封闭式砌块加工车间集中加工,限制在楼层现场切割加工。
(五)砌筑、抹灰作业时,现场运输砂浆采用专用的砂浆容器,砖、砌块等散件物料应采用密封式吊笼吊运。
(六)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七)对混凝土构件、砖构筑物进行剔凿、切割、孔洞钻取、清理时,应采取遮挡、抑尘等措施。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
(一)装饰工程所用装饰块材宜场外加工,施工现场需切割时应在专用封闭式切割间或带水切割,操作人员必须有防尘保护措施。
(二)对混凝土或砖基层及饰面进行剔凿、打磨、清扫作业时,宜采取降尘、抑尘措施。
(三)对作业面的尘屑、砂浆、废料等应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及时清理,每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四)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滚涂方法。采用喷涂工艺时,应有效遮挡。
(五)玻璃棉、岩棉板块材宜涂刷界面剂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并应封闭存放,现场切割时应在封闭的专用封闭房间内切割。
(六)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同步进行。如需在墙体开槽切割、孔洞钻取,应采用湿作业法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
(一)市政线性工程施工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扬尘污染。
(二)市政工程施工时使用风钻挖掘地面、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要喷(洒)水抑尘。
(三)已建成道路的地下管线施工宜尽量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对各种管线设施周围产空隙应进行注浆处理。
(四)城市绿化工程土地平整后应尽快进行下一步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尚未建植期间,应适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植树施工挖掘的坑土,应整理拍实并覆盖。
(五)市政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后,应尽快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随时清运,不得在道路旁堆放,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
河道以及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和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三条 交通工程
(一)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中,应当严格控制材料运输及生产设施扬尘污染物排放,加强绿化修复。公路建设附属场(站)的扬尘管理参照物料堆放要求实施。
(二)道路施工中,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并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
(一)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采取绿化、透水铺装、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5cm以上。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
(一)拆除作业前,应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的原则编制扬尘防治方案。
(二)拆除作业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分段拆除,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三)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宜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
(四)爆破拆除时应控制爆破强度,并尽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五)对高大建(构)筑物进行爆破拆除时,爆破拆除设计时应考虑控制建(构)筑物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采取在倒塌范围内铺设缓冲垫层和开挖减震沟。
(六)使用机械或机具钻孔、破碎结构构件时,应采用带水施工工艺,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七)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
第二十六条 其他要求
(一)施工单位对工程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设置专人进行冲洗保洁。
(二)现场排水畅通,保证现场无积水。
(三)风力4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不得进行土方、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或电动等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现场禁止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填埋各类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生产、生活加热设施必须采用清洁燃料。
(六)现场临时设施喷涂严禁使用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施工(如油漆),强制使用水性涂料。
第四章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响应雄安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做好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及控制目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重要环境因素分析,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遇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案,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等。
第二十九条 预警信息、预警级别的发布:由雄安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第三十条 预警等级划分: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III级)、橙色预警(II级)、红色预警(I级)。
第三十一条 应急响应:与预警信息发布同步,实行III级(黄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I级(红色预警)三级响应。
第三十二条 应急措施
(一)黄色预警: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按错峰运输方案减少运输车辆。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设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二)橙色预警:
在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自觉停驶按规定要求应停驶的燃油机动车。禁止柴油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行驶(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三)红色预警:
在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自觉停驶按规定要求应停驶的燃油机动车。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第三十三条 预警的解除:按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解除指令,已采取响应措施的项目终止响应,恢复正常生产。
第三十四条 免于停工、停限产条件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等产生扬尘工序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属地县政府审议后统一报新区规划建设局,纳入《免于停工、停限产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一)对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异地扶贫搬迁、当地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和雄安新区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
<其他地面绿化或者覆盖>
、拆迁土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加大扬尘管控力度,实行视频监控和PM2.5、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自觉接受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此类建设项目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内容包括提前储备原辅材料、减少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增加雾炮车喷淋降尘作业、使用排放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等。
其他地面绿化或者覆盖>
(二)对于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商砼、水泥、沙子等原辅材料的企业,由县政府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此类企业要严格把关,应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材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协调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安等部门,为此类建设项目的物料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材料能够通畅运抵。
(三)重点建设项目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施工或生产周期和原辅料运输,尽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Ⅴ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要采取苫盖或密闭箱式运输,严禁遗撒引起扬尘污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要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第三十六条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督,对本辖区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并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表》。
第三十七条 加强扬尘违法行为闭环管理,建立扬尘执法检查量、违法查处率等指标体系,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第三十八条 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对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在24小时内现场核验,确保违法查处率与实际违法情况相匹配。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举报投诉受理机制,接受社会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要在24小时内现场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该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治理“红黄牌”警示告诫,采用积分制,并计入雄安新区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系统。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程建设项目予以“黄牌”警示告诫:
(一)未落实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工程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未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等不符合环境治理要求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连续两次被建设管理部门扬尘治理综合考核不达标的;
(三)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未落实应急措施要求的;
(四)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五)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媒体曝光的;
(六)其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程建设项目予以“红牌”警示告诫:
(一)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示告诫处理的;
(二)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媒体曝光两次(含)以上的;
(四)其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的。
第四十三条 “黄牌”警示告诫处理措施:
(一)约谈告诫工程项目参建单位;
(二)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
(三)责任单位须委派企业主管领导实行驻场管理;
(四)实行差别化监管,增加监管频次。
第四十四条 “红牌”警示告诫处理措施:
(一)实施本规定“黄牌”警示告诫处理措施;
(二)暂停责任单位在雄安新区建筑市场投标资格90日;
(三)工程项目不得参与涉及环境方面的创先评优、表彰先进、荣誉称号等激励性活动评选;
(四)责任单位的不良信息被记入新区诚信“黑名单”;
(五)12个月之内两次“红牌”警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纳入雄安新区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停止参与雄安新区的建筑市场投标资格。
第四十五条 警示告诫后,相关单位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自动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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