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知不觉,2020年已过去2个多月,在过去的这段时间里,全国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关注度居高不下,疫情防控攻坚战成为全民首要任务!各个行业受疫情影响,在年后未能如期复工复业,一些正常上马的环保项目节奏放缓。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秘书长苏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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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受关注的垃圾焚烧发电TOP10政策类文件有哪些?附要点解读

2020-02-20 16:5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导语:不知不觉,2020年已过去2个多月,在过去的这段时间里,全国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关注度居高不下,疫情防控攻坚战成为全民首要任务!各个行业受疫情影响,在年后未能如期复工复业,一些正常上马的环保项目节奏放缓。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秘书长苏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虽然当前疫情对环保行业造成的困境还难以预测,但疫情是对企业未来发展战略不确定性的一次把脉和历练。

回首2019年,我国密集出台环保政策,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监管力度,政策红利逐步凸显,环保产业已经从政策播种时代进入到全面的政策深耕时代。

未来环保行业发展走向,让我们拭目以待。

闲言少叙,进入正题。

前两篇文章,我们汇总了《2019年最受环保行业关注的TOP10政策类文件有哪些?》、《2019年最受固废行业关注的TOP10政策类文件有哪些?

本篇文章我们来盘点一下2019年一年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最受关注的政策标准、方案类等文件。

受益于国家政策利好、城市垃圾处理刚需等众多因素影响下,我国垃圾焚烧发电市场不断扩大。特别是在2019年里,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如全面启动垃圾分类工作,迅速推动垃圾焚烧发电市场增长。另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仅2019年全国在建、拟建的垃圾发电项目已超400个。

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在2017年,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能力产能已经达到了29.8万吨/日,按照当前趋势及“十三五”规划,预计到2020年,我国垃圾焚烧产能将达到59万吨/日。而在环保强监管和多项政策推动下,目前我国垃圾焚烧行业已进入高质量成长期。

下面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

TOP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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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是当前国际上处理垃圾的主要方式。近年来,我国垃圾焚烧发电厂迅速发展,新建、改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技术装备水平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烟气排放的自动监测技术也与国际接轨。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环境管理,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形成公平、守法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整个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的制定是强化环境管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的迫切需要。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必须有高水平的环境管理“保驾护航”。这是制定《管理规定》的基本考虑,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是加强常态化监管的重要举措。制定《管理规定》,将为进一步发挥自动监测数据的监管作用,规范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管理,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常态化提供法律保障。还是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定《管理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垃圾焚烧发电厂实际运行规律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用好自动监控手段,强化对这些企业排放行为的环境监管。

《管理规定》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管理规定》强调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管理规定》确定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方法和限值。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以下简称GB 18485)中关于颗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等5项常规污染物的标准限值的测定和判断,只适用于手工监测方法,不适用自动监测。因此,必须重新规定自动监测数据的超标判定标准。《管理规定》提出了炉温不符合标准的处罚要求。为切实将GB 18485-2014规定焚烧炉炉膛温度应当不低于850℃的标准要求落实到位,同时便于执法取证,《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的热电偶测量均值不得低于850℃,否则认定为垃圾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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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2《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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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并且商业运营满1年以上的焚烧厂的评价,旨在规范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评价,提高焚烧厂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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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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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所适用的排污单位,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个类别,一是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发电企业填报“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电力生产(D441)”中的“4417生物质能发电”类别,为区别农林生物质行业,许可平台填报时需选择4417-1;二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及焚烧发电企业填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环境治理业(N772)”中的“7723固体废物治理”类别,许可平台填报时选择7723-1;三是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仅焚烧,不发电)企业填报“公共设施管理业(N78)”中的“782环境卫生管理”类别,许可平台填报时选择782-1。如一个企业焚烧燃料类型既有生活垃圾又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则按照主要焚烧燃料类型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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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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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资源化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测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资源化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资源化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以及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

该“标准”首次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资源化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测要求。建材行业资源化利用飞灰也将遵循此“标准”。飞灰,即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目前,伴随着生活垃圾焚烧,产生了大量富集重金属、可溶性氯盐、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焚烧飞灰。将飞灰资源化利用是处理飞灰的一种极为环保的方式,即通过高温烧结、高温熔融、水泥混凝土生产等过程,使飞灰或其预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固化稳定化、二噁英分解,并将其作为产品生产的替代原料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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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5《关于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自动监控电子督办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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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了加急通知:《关于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自动监控电子督办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即日起(发文之日起)生态环境部将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实施超标异常电子督办。各地应督促垃圾焚烧厂对焚烧系统公开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进行主动标记。针对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对2018年11月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天数占比大于10%的垃圾焚烧发电厂,请督促所在地人民政府重点督办,组织垃圾焚烧厂排查超标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通知》中提到,各地督促垃圾焚烧厂对焚烧系统工况和自动检测异常情况进行主动标记:

一是根据生产计划和运行状况,对焚烧系统工况可能出现的异常状况提前录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

二是当焚烧系统工况出现异常或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联网异常、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中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时,垃圾焚烧厂应于1小时内在企业端进行标记。

三是未及时标记的,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电子督办平台将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垃圾焚烧厂发送电子督办单,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垃圾焚烧厂收到电子督办单后,应及时核实、排除故障,并在6小时内按照操作提示将核实整改情况在督办平台如实填报。督办事项的处置处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针对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办:

对2018年11月自动检测日均值超标天数占比大于10%的垃圾焚烧厂,请督促所在地人民政府重点督办,组织垃圾焚烧厂排查超标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对2018年年底仍然严重超标排放的垃圾焚烧厂,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间,采取送垃圾填埋场填埋或建设垃圾应急堆存场所等措施,确保垃圾妥善处理。

对生态环境部监督性监测中发现监测采样平台不规范的部分垃圾焚烧厂,督促其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整改,确保下一阶段监督性监测正常开展。

TOP6《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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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均修改为“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工艺要求”;“5技术要求”修改为“5工艺要求”。

“烟气停留时间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C)的持续时间。”修改为“烟气停留时间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C)的持续时间,可通过炉膛内高温段(≥850°C)有效容积与炉膛烟气流量的比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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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7《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处理设备技术要求》(CJ/T53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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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建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处理设备技术要求》。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538-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TOP8《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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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本规则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只焚烧不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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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9《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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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出台《管理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垃圾焚烧厂的主体责任,要求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进行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二是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管理规定》提出以颗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等5项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作为考核指标;以《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的24小时均值限值或日均值限值作为超标判断标准。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执行。为确保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考虑其运行实际,《管理规定》明确1个月内5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超标天数累计5天以上的,在予以处罚的同时,还应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三是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根据《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33号)提出的相关要求,《管理规定》采用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达到850℃作为炉膛温度的判定标准。为督促垃圾焚烧厂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同时考虑到我国生活垃圾的实际情况及焚烧状况,《管理规定》提出对于1个自然日内炉膛温度5分钟均值不达标次数累计超过5次的,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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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10《关于优化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电量核定方式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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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优化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电量核定方式的通知,其中指出: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按照“先补后核,年终清算”原则执行。即:垃圾焚烧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中,省级负担的0.1元,由电网企业随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定期结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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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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