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合规处置,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道防线上,生态环境部门如何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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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 生态环境部门如何依法监管?

2020-02-19 10:30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王玮

党中央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合规处置,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道防线上,生态环境部门如何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为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撑保障?本报近日专访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律师。

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废处置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中国环境报:对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职责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吴青:政府对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职责主要规定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此外,有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也对医疗废物的政府监管职责做出了专门规定,如《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

中国环境报:在当前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对医疗废物监管有什么特殊要求?

吴青:疫情发生后,中共中央迅速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

我们看到,各地方政府制定出台的疫情应对方案和措施中,也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等管控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上都需要监管执法人员学习、领会和遵守。

中国环境报:在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方面,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承担什么职责?

吴青: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制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并于2009年~2010年陆续开展了该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严格行政许可,确保处置单位合法合规

中国环境报: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及处置机构管理涉及哪些行政许可?

吴青:主要涉及三方面行政许可。一是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环评许可;二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三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排污许可。

中国环境报:什么情况下可以豁免环评手续?

吴青: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的规定,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环评许可进行审批。

另外,根据《指南》,疫情期间,医疗机构自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的,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中国环境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需要什么资质?

吴青:《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根据前述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需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

中国环境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除了必须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法律上还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吴青:《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为2019年。

根据以上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属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应在2019年前取得排污许可证。一般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许可证进行核发,地方另有规定除外。

全过程监督医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中国环境报:疫情期间,应从哪些方面加大医疗废物执法力度?

吴青:固废法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疫情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医疗废物从收集到处置全过程执法监管力度,确保疫情医疗废物得到依法处置,从而防止疫情传染或环境污染等其他后果。

中国环境报:如果对医疗废物监管不到位将承担什么责任?

吴青:医疗废物处置不到位很容易引发“二次污染”,疫情期间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只能更严。依据固废法,生态环境部门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以查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医废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将面临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还要强调的是,除了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诫勉、通报、组织处理,以及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责令深刻检讨、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撤职等形式的问责。

法定程序任何时候都要遵守

中国环境报:如果区域内出现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况怎么办?

吴青:遇到这种情况,除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之外,《指南》也提到,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应采取以下应急举措: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对存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的地市,协调其他地市建立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

《通知》也提出,对于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可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另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指南》,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发布医疗废物的处置信息,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中国环境报:您对疫情医疗废物监管还有什么要特别叮嘱的?

吴青:当前疫情防控到了最吃劲的阶段,执法人员一定要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疫情相关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全过程的监管,加大对医疗机构就地焚烧处置重点监管的力度。

我看到多地为了加快提升医废处置能力,对疫情防控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包括豁免环评、提交书面承诺书或先建设后补环评等。当然,这很有必要,我的看法是从最严格风险防范的角度,相关法定程序还是要遵守的。因为我们对新冠病毒的认识还在过程中,这几天钟南山院士团队等都从确诊患者的粪便中分离出新冠病毒,这也提醒我们,疫情医疗废物高温焚烧后的废渣会不会有传染的风险?是不是还有其他我们还未知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风险防范相关程序一定不能少的原因。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疫情特殊时期,环评程序可以加快,但是决不能放松要求,该有的法定程序不能少,政策需要保持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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